主题:【求购】CNAS—GL04量值溯源要求的实施指南最新版(2007.4.30实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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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uxin_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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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GL04
量值溯源要求的实施指南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Measurement
Traceability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GL04:2006 第1 页共6 页
2006 年06 月01 日发布2007 年04 月16 日第1 次修订2007 年04 月30 日实施
量值溯源要求的实施指南
1.目的与范围
1.1 为满足CNAS— 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等同采用ISO/IEC
17025:2005)关于测量溯源性(量值溯源)的要求,CNAS 制定了《量值溯源要求》
(CNAS— CL06:2006),本文件是对《量值溯源要求》具体应用的解释和说明,不增加
其他的要求。
1.2 本指南适用于已经认可和申请认可的机构从事的校准、检测活动,也适用于指导评审
员对被评审机构满足量值溯源要求的评估和报告。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
适用引用的版本;未注明日期的,适用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6 年7 月1 日施行)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 年2 月1 日发布)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69-2007《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
2.5 《标准物质管理办法》(1987 年7 月10 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2.6 ISO/IEC 17011:2004《合格评定— 认可机构通用要求》
2.7 CNAS— RL01《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规则》
2.8 CNAS— 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2.9 《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原国家计量局1987 年7 月10 日发布)
2.10 《国家实物标准暂行管理办法》(原国家标准局1986 年1 月2 日发布)
3.术语和定义
本指南引用ISO/IEC 指南2、ISO/IEC 17000、ISO/IEC 17011 中和VIM 的有关术
语,并采用下列定义:
3.1 量值
一般由一个数乘以测量单位所表示的特定量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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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溯源性
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或计量标准的值能够与规
定的参考标准,通常是国家计量基(标)准或国际计量基(标)准联系起来的特性。
3.3 校准
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装置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
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3.4 计量基(标)准
为了定义、实现、保存或复现量的单位或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参考的实物量具、测
量仪器、参考物质或测量系统。
3.5 国际计量基(标)准
经国际协议承认的测量标准,在国际上作为对有关量的其他测量标准定值的依据。
3.6 国家计量基(标)准
经国家决定承认的测量标准,在国家内作为对有关量的其他测量标准定值的依据。
3.7 标准物质
具有一种或多种足够均匀和很好地确定了的特性,用以校准测量装置、评价测量方法
或给材料赋值的一种材料或物质。
3.8 有证标准物质
附有证书的标准物质,其中一种或多种特性值用建立了溯源性的程序确定,使之可溯
源到准确复现的表示该特性值的测量单位,每一种出证的特性值都附有给定置信水平的不
确定度。
3.9 法制计量
计量的一部分,即与法定计量机构所执行工作有关的部分,涉及到对计量单位、测量
方法、测量设备和测量实验室的法定要求。
3.10 法定计量机构
负责在法制计量领域实施法律和法规的机构。
4. 量值溯源要求的有关说明
4.1 关于计量体系溯源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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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CNAS 承认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和APLAC、ILAC 多边承认协议成员认可的校准实验
室的量值溯源性,对此《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5.6.2.1.1 中有明确规定。
4.1.2 CNAS 承认中国法定计量体系的量值溯源性,理由如下:
a) CNAS 作为中国的实验室认可机构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
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中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
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b) 我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必须经过JJF1069— 2007《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
的考核,其管理体系、技术能力和量值溯源性有所保障。
c) 目前我国有资格提供有证标准物质的机构,根据《标准物质管理办法》规定,必
须经过标准物质技术评审组织的评审,并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制造计量器
具许可证》和《标准物质定级证书》。其管理体系、技术能力和溯源性应有保障。
d) 目前我国有资格承制国家标准样品或行业标准样品的机构,根据《国家实物标准
暂行管理办法》规定,须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
批准。国家标准样品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查、批准和发布;行业标准样品
由国务院行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查、批准和发布,并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其管理体系、技术能力和溯源性应有保障。
4.2 关于CNAS 对校准/检定/测试证书、报告的有效性承认与否的问题
4.2.1 承认APLAC 和ILAC 多边互认协议成员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出具的认可范围以内
的校准证书。
4.2.2 承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如:中
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华南、华北、中南、西北、华东、中南国家计
量测试中心;省级计量检定测试技术机构;地市县级计量检定所)在授权范围以内出具的
检定/校准证书和测试报告。
4.2.3 承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的专业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如:
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国家海洋计量站、国家纺织计量站等)在授权范围以内出具的检定/
校准证书和测试报告。
4.2.4 承认符合《计量法》的各级工业部门的计量检定机构(如:航空工业第三零四研
究所等)出具的检定/校准证书和测试报告。
4.2.5 承认符合《计量法》要求的,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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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定证书和测试报告。
4.2.6 承认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具备资格的机构提供的有证标准物质和有证
标准样品。
4.2.7 承认APLAC /ILAC MRA 成员认可的CRM 提供者提供的有证标准物质。
4.2.8 特殊情况下,当溯源至国家计量基(标)准不可能或不适用时,承认可溯源至公
认实物标准,或通过参加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等途径提供溯源性证明。
4.2.9 不承认未经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出具的校准证书。
4.2.10 不承认未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校准证书和测试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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