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很沉(zhao1hao2985) 发表:
您这个理论上是片面的。建筑行业管理上关于分包有明确的细分,有总承包方、专业分包方、劳务发包三级分包,而对总承包方并不要求其有下面两级的资质。
合理的利用专业资源整合才是分包的本意。
而且原评审准则本身就存在无资质分包这个条款,就说明从质监局的管理本意上,允许部分项目在自身无能力时进行分包。
而且要求一个机构拥有所有的能力根本不现实。即使是国家级顶尖机构肯定也有盲区。而恰巧有这个盲区能力的机构又未必有其他能力。只有进行合理的整合才能为社会服务生产服务。
尤其是一些4-5线地区,检测机构往往资质不全。甚至省级机构都可能不全。如果这种检测需求不能通过分包解决,会给企业造成很大的困扰。所以你的逻辑并不合理。
也可能我的理解有些片面,但我认为CNAS-CL01所讲的“分包”是特指检验检测项目的分包。2006版的4.5.1 条要求确实是:“
实验室由于未预料的原因(如工作量、需要更多专业技术或暂时不具备能力)或持续性的原因(如通过长期分包、代理或特殊协议)需将工作分包时,应分包给有能力的分包方,例如能够按照本准则开展工作的分包方。”
显然,实验室首先必须具有能力和资质才能承接该检验检测项目,承包该项目后之所以要“分包”,是因为“未预料的原因(如工作量、需要更多专业技术或暂时不具备能力)或持续性的原因(如通过长期分包、代理或特殊协议)”。未预料的原因是“暂时”的,“不具备能力”也是“暂时”的,例如工作量意外集中无法按时完成,又如检验检测使用的计量标准或测量仪器送检,因上级的原因不能及时取回,无法按时完成检验检测项目,此时允许实验室将承包的项目“分包”。
您所说的“检测机构往往资质不全。甚至省级机构都可能不全”的情况也确实是存在的。对这种情况,企业一方面可以找有能力和资质的其它实验室,本县解决不了到市里,市级解决不了到省上,省里解决不了可以找国家级实验室,例如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送检往往是采用这种方法。企业的第二种选择是就近就地,一定在省内解决,企业可以和实验室书面签订合同,写明哪几项允许实验室“分包”。这种“分包”就是你所说的实验室不具有能力的承包和分包,也是2006版标准所说因“持续性的原因”的分包。
因“持续性的原因”不得不进行的分包,标准规定实验室应该“通过长期分包、代理或特殊协议”来解决。标准还规定,与实验室(承包方)签订“长期分包、代理或特殊协议”的另一家实验室(分包方),应该是“有能力的分包方,例如能够按照本准则开展工作的分包方”,而且“实验室应将分包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适当时应得到客户的准许,最好是书面的同意”。这说明,对承包方自己没能力和资质的检验检测项目原则上不能“分包”,如果承包方对部分工作不得不分包,标准的要求也是苛刻的。首先不能分包给没有能力的分包方,第二顾客不同意分包的,即便分包方有能力,承包方也不能分包。此时承包方又没有能力,实际上就是客户取消了承包方的承包资格,顾客将另寻有能力和资质的其他实验室签订检验检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