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求助】无能力分包,可以直接送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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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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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很沉(zhao1hao2985) 发表:
不知道您这个术语定义来自哪个文件?
根据目前的评审准则,并不禁止自身无能力的情况下进行部分分包。
根据目前的RB/T 214 和CNAS CL01来看也是这样的。
CL01 7.1
中注1:在下列情况下,可能使用外部提供的实验室活动:
——实验室有实施活动的资源和能力,但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不能承担部分或全部活动;
——实验室没有实施活动的资源和能力。
RB/T 214-2017中也仅强调了,必须分包给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谢谢你的关注与回复。
  “分包”管理是“供方管理”中的一种类别,特指自己具备能力和资质的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而临时委托另一家具有同样能力和资质的组织代为完成。而一般所说的“供方”,是指为自己提供自己没有能力或没有资质生产或服务的产品、服务等的组织。“
  分包”是2006版CNAS-CL01的专门条款,条款号4.5,共有4个子条款。其中4.5.1 条要求:“实验室由于未预料的原因(如工作量、需要更多专业技术或暂时不具备能力)或持续性的原因(如通过长期分包、代理或特殊协议)需将工作分包时,应分包给有能力的分包方,例如能够按照本准则开展工作的分包方。”如果对“分包”不加以“能力”、“资质”、“临时”等限制,分包再分包,层层分包,在项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产生偷工减料质量下降的恶劣后果在所难免。这就是2006版CNAS-CL01的初衷。

  2018版CNAS-CL01取消了“分包”管理专门条款,将“分包”管理纳入了6.6条“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对“分包”的要求虽然没有旧版本那么强调,没那么直截了当,但对不同的供方能力和资质进行评价和动态管理是供方管理的共同要求。新版本7.1.1条c)款注1讲述可能使用外部提供的实验室活动时,“实验室有实施活动的资源和能力, 但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不能承担部分或全部活动”大都指旧版本的“分包”,“实验室没有实施活动的资源和能力”大都指旧版本的“供方”。RB/T 214-2017的4.5.5条坚持强调对“分包”的管理要求,“检验检测机构需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已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并规定即便分包方有能力有资质,也“不得将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文件禁止分包的项目实施分包。”,当然,检验检测项目“委托人”明确不许分包的,也不能分包。
很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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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
  谢谢你的关注与回复。
  “分包”管理是“供方管理”中的一种类别,特指自己具备能力和资质的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而临时委托另一家具有同样能力和资质的组织代为完成。而一般所说的“供方”,是指为自己提供自己没有能力或没有资质生产或服务的产品、服务等的组织。“
  分包”是2006版CNAS-CL01的专门条款,条款号4.5,共有4个子条款。其中4.5.1 条要求:“实验室由于未预料的原因(如工作量、需要更多专业技术或暂时不具备能力)或持续性的原因(如通过长期分包、代理或特殊协议)需将工作分包时,应分包给有能力的分包方,例如能够按照本准则开展工作的分包方。”如果对“分包”不加以“能力”、“资质”、“临时”等限制,分包再分包,层层分包,在项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产生偷工减料质量下降的恶劣后果在所难免。这就是2006版CNAS-CL01的初衷。

  2018版CNAS-CL01取消了“分包”管理专门条款,将“分包”管理纳入了6.6条“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对“分包”的要求虽然没有旧版本那么强调,没那么直截了当,但对不同的供方能力和资质进行评价和动态管理是供方管理的共同要求。新版本7.1.1条c)款注1讲述可能使用外部提供的实验室活动时,“实验室有实施活动的资源和能力, 但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不能承担部分或全部活动”大都指旧版本的“分包”,“实验室没有实施活动的资源和能力”大都指旧版本的“供方”。RB/T 214-2017的4.5.5条坚持强调对“分包”的管理要求,“检验检测机构需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已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并规定即便分包方有能力有资质,也“不得将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文件禁止分包的项目实施分包。”,当然,检验检测项目“委托人”明确不许分包的,也不能分包。


所以来说,分包的项目并未规定自己必须有资质,而是承接分包业务的机构必须有资质。而且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相关说明。分包确实存在无资质分包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
但对于自身无资质的情况分包,并未明文禁止。禁止也并不合适。适当的分包可以充分利用有限的社会资源实现资源共享,避免无必要的浪费。即使是建筑行业这种涉及人身安全的领域,也是允许一定的分包存在,在检测领域完全禁止肯定就不科学的。最后,确实法定检测不允许分包是合理的。
当然,您所顾虑的层层分包的情况确实需要考虑,但也不用过虑,检测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率润率不高,所以对于分包项目,往往都是直接将分包价格转嫁给委托方,而不是自己挣差价。而且这个行业充分竞争,风险又大,如果为了分包这点利润,导致结果出错,就得不偿失了。毕竟不同于建筑行业,风险和收益不成比例,承担过大的风险换取很小的利益这种行为不会有人去做的。
最后,确实是有一点不合理的,地方,就是对于分包比例的控制从来都没有明确说明过。
andychan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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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申请资质还没有像国外那么开放,采样是和检测一起申请的,你们实验室没有检测的能力应该找有能力的机构检测包括采样,否则责任分摊到两个公司就无法保证结果的准确了。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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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很沉(zhao1hao2985) 发表:
所以来说,分包的项目并未规定自己必须有资质,而是承接分包业务的机构必须有资质。而且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相关说明。分包确实存在无资质分包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
但对于自身无资质的情况分包,并未明文禁止。禁止也并不合适。适当的分包可以充分利用有限的社会资源实现资源共享,避免无必要的浪费。即使是建筑行业这种涉及人身安全的领域,也是允许一定的分包存在,在检测领域完全禁止肯定就不科学的。最后,确实法定检测不允许分包是合理的。
当然,您所顾虑的层层分包的情况确实需要考虑,但也不用过虑,检测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率润率不高,所以对于分包项目,往往都是直接将分包价格转嫁给委托方,而不是自己挣差价。而且这个行业充分竞争,风险又大,如果为了分包这点利润,导致结果出错,就得不偿失了。毕竟不同于建筑行业,风险和收益不成比例,承担过大的风险换取很小的利益这种行为不会有人去做的。
最后,确实是有一点不合理的,地方,就是对于分包比例的控制从来都没有明确说明过。
  关于“分包业务”,“承接分包业务的机构必须有资质”,这一点我们的观点达成一致,呵呵,我就不多说了。
  关于“承包业务”,我认为标准讲的检验检测项目的“分包”,前提条件是“承包方”有能力和资质“承包”,如果承包方没有承包该检验检测项目的能力和资质,它也就不能“承包”该检验检测项目,自己不能“承包”,也就谈不上将业务“分包”给其他实验室了。尽管检验检测项目的利润很低,但从管理学理论和逻辑上来看,客户的“供方管理”也要求不能将没有能力和资质的实验室作为“供方”纳入“合格供方名录”,为自己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实验室也的确不应该“承包”自己没有能力和资质的检验检测业务。
很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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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
  关于“分包业务”,“承接分包业务的机构必须有资质”,这一点我们的观点达成一致,呵呵,我就不多说了。
  关于“承包业务”,我认为标准讲的检验检测项目的“分包”,前提条件是“承包方”有能力和资质“承包”,如果承包方没有承包该检验检测项目的能力和资质,它也就不能“承包”该检验检测项目,自己不能“承包”,也就谈不上将业务“分包”给其他实验室了。尽管检验检测项目的利润很低,但从管理学理论和逻辑上来看,客户的“供方管理”也要求不能将没有能力和资质的实验室作为“供方”纳入“合格供方名录”,为自己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实验室也的确不应该“承包”自己没有能力和资质的检验检测业务。


您这个理论上是片面的。建筑行业管理上关于分包有明确的细分,有总承包方、专业分包方、劳务发包三级分包,而对总承包方并不要求其有下面两级的资质。
合理的利用专业资源整合才是分包的本意。
而且原评审准则本身就存在无资质分包这个条款,就说明从质监局的管理本意上,允许部分项目在自身无能力时进行分包。
而且要求一个机构拥有所有的能力根本不现实。即使是国家级顶尖机构肯定也有盲区。而恰巧有这个盲区能力的机构又未必有其他能力。只有进行合理的整合才能为社会服务生产服务。
尤其是一些4-5线地区,检测机构往往资质不全。甚至省级机构都可能不全。如果这种检测需求不能通过分包解决,会给企业造成很大的困扰。所以你的逻辑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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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这个理论上是片面的。建筑行业管理上关于分包有明确的细分,有总承包方、专业分包方、劳务发包三级分包,而对总承包方并不要求其有下面两级的资质。
合理的利用专业资源整合才是分包的本意。
而且原评审准则本身就存在无资质分包这个条款,就说明从质监局的管理本意上,允许部分项目在自身无能力时进行分包。
而且要求一个机构拥有所有的能力根本不现实。即使是国家级顶尖机构肯定也有盲区。而恰巧有这个盲区能力的机构又未必有其他能力。只有进行合理的整合才能为社会服务生产服务。
尤其是一些4-5线地区,检测机构往往资质不全。甚至省级机构都可能不全。如果这种检测需求不能通过分包解决,会给企业造成很大的困扰。所以你的逻辑并不合理。
  也可能我的理解有些片面,但我认为CNAS-CL01所讲的“分包”是特指检验检测项目的分包。2006版的4.5.1 条要求确实是:“实验室由于未预料的原因(如工作量、需要更多专业技术或暂时不具备能力)或持续性的原因(如通过长期分包、代理或特殊协议)需将工作分包时,应分包给有能力的分包方,例如能够按照本准则开展工作的分包方。”
  显然,实验室首先必须具有能力和资质才能承接该检验检测项目,承包该项目后之所以要“分包”,是因为“未预料的原因(如工作量、需要更多专业技术或暂时不具备能力)或持续性的原因(如通过长期分包、代理或特殊协议)”。未预料的原因是“暂时”的,“不具备能力”也是“暂时”的,例如工作量意外集中无法按时完成,又如检验检测使用的计量标准或测量仪器送检,因上级的原因不能及时取回,无法按时完成检验检测项目,此时允许实验室将承包的项目“分包”。
  您所说的“检测机构往往资质不全。甚至省级机构都可能不全”的情况也确实是存在的。对这种情况,企业一方面可以找有能力和资质的其它实验室,本县解决不了到市里,市级解决不了到省上,省里解决不了可以找国家级实验室,例如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送检往往是采用这种方法。企业的第二种选择是就近就地,一定在省内解决,企业可以和实验室书面签订合同,写明哪几项允许实验室“分包”。这种“分包”就是你所说的实验室不具有能力的承包和分包,也是2006版标准所说因“持续性的原因”的分包。
  因“持续性的原因”不得不进行的分包,标准规定实验室应该“通过长期分包、代理或特殊协议”来解决。标准还规定,与实验室(承包方)签订“长期分包、代理或特殊协议”的另一家实验室(分包方),应该是“有能力的分包方,例如能够按照本准则开展工作的分包方”,而且“实验室应将分包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适当时应得到客户的准许,最好是书面的同意”。这说明,对承包方自己没能力和资质的检验检测项目原则上不能“分包”,如果承包方对部分工作不得不分包,标准的要求也是苛刻的。首先不能分包给没有能力的分包方,第二顾客不同意分包的,即便分包方有能力,承包方也不能分包。此时承包方又没有能力,实际上就是客户取消了承包方的承包资格,顾客将另寻有能力和资质的其他实验室签订检验检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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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2 23:10:08 Last edit by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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