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资料】-欧盟农药MRL标准与中国标准的主要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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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农药MRL标准与中国标准的主要差距

一、欧盟农药MRL标准制定工作的主要进展
   
欧盟的农药残留立法始于欧共体在1976年11月制定的理事会指令76/895/EEC,该指令确定了43种农药活性物质在部分水果和蔬菜上的MRL标准。1986~1990年又先后发布了3个有关农药MRL标准的理事会指令(86/362/EEC、86/363/EEC和90/642/EEC),分别为谷物及谷物加工品、动物性产品和植物性产品(包括水果和蔬菜)建立农药MRL标准。

为了更好地推进植物保护产品市场销售和使用规范的立法进程,欧共体理事会于1991发布了91/414/EEC指令,规定了植物保护产品市场销售和使用的立法框架,包括针对农药活性物质的消费者保护(食品农药残留)、劳动者保护、环境中的残留动态及生态毒理学等安全问题。

鉴于早期发布的农药MRL标准是基于当时情况制定的,现在正在按照91/414/EEC指令的框架和目前新的相关资料逐步进行了重新审定.

自从1996年以来,欧盟委员会每年都执行关于食品中农药残留的欧盟协同监测程序,这些欧盟年度协同监测程序是对成员国国家监测程序的补充。这个程度的目标是:(1)确保执行残留立法;(2)更好地评估消费者对食品中农药残留的实际吸入量。

在1997年前的理事会指令中制定的农药MRL标准仅仅限于未加工的食品,从1997年的97/41/EC指令开始有3个方面的重要变化:一是规定了建立加工食品和复合食品的农药MRL标准体系。二是建立了欧盟内部国家间农药MRL标准差异的协调程序,以解决由于这种差异而导致的贸易障碍。三是将制定农药MRL标准的职能从欧盟理事会转到欧盟委员会。

为了确保农药残留检验报告的准确度和精密度,确保获得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分析质量控制,欧盟于1997年制定了“农药残留分析的质量控制程序”,并在1999年进行修订完善。

1999年7月30日欧盟植物健康常设委员会协商通过了关于农药MRL标准制定的工作程序。到2003年,欧盟共发布了37个有关农药MBL的指令,制定出了194种农药活性物质在190种食品,包括柑橘类、仁果类、浆果类、核果类、木本坚果、小水果、杂果、叶菜类、茎菜类、豆类、果菜类、芸薹蔬菜、鳞茎蔬菜、块根、块茎、食用菌、酒花、油料种子、香料、茶叶、谷物类、肉类、蛋类、奶制品、可食动物内脏、动物血等共28689项农药MRL标准,其中有3/4以上的MRL标准设定在检测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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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欧盟农药MRL标准制定工作的程序
    欧盟植物健康常设委员会通过的农药MRL标准制定的工作程序是:通常先为每种农药指定一个成员国来起草制定MRL标准的报告,基于可以获得的各种资料,起草成员国向欧盟委员会提出新的或修正的农药MRL标准的建议。这个建议先在植物健康科学委员会的一个工作组内进行广泛的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在植物科学委员会中进行讨论(一般持续4个月左右),对该项MRL建议的科学依据(特别是在饮食吸入或消费者接触方面)的可靠性作出评价。在植物科学委员会作出一个肯定的意见后,欧盟委员会将指示植物健康科学委员会起草指令,在植物健康科学委员会对指令内容获得原则通过后,再在WTO程序中进行讨论(约2个月),然后在植物健康科学委员会中进行正式投票,最后由欧盟委员会发布。

原则上,制定农药MRL标准的主要依据是:(1)通过严格的残留试验确定一种农药在特定的使用条件(良好农业规范)下处理某一农作物后该农药的残留动态。(2)根据适当的消费模式,评估欧洲人群、各民族人群及各种敏感人群(如婴儿)在正常的和不良的条件下的每日残留吸入量。(3)根据该农药的毒理学试验资料,确定一个“日允许吸入量”(ADI),通常,这包括确定在一生(慢性)的持续吸入期内不产生不利影响的最高剂量,然后再考虑适当的安全系数。(4)如果通过上述第二条评估计算出的消费者从各种日常食品中的日吸入量低于根据上述第三条计算出的日允许吸入量,那么根据上述第一条得到的残留水平则被确认为MRL标准。如果通过上述第二条计算得到的残留吸入量高于日允许吸入量,那么上述第一条中原定的使用条件需要进行修正,以降低日常食品中的残留水平。如果使用条件无法作出适当的修正,那就不能允许该农药在这种作物上使用,该农药的检测限即被设定为MRL标准。

加工和复合食品的农药MRL标准一般以作为原料的农产品的MRL标准为基础,用适当的稀释或浓缩因子计算得到。计算复合食品的MRL时还要考虑各组成成分的相对含量。但对一些特殊的加工和复合食品需要先确定其本身的农药MRL标准,再根据这些农药MRL标准制定作为加工原料的农产品的MRL标准。

三、中国农药MRL标准制定工作的主要差距
1.已制定的MRL标准数量很少
中国已颁布的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农药MRL标准仅有386项,而欧盟多达28689项、美国7400项,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也有2522项MRL标准。可见中国农药MRL标准的制定工作与先进国家有非常大的差距,目前还只能说是处于起步阶段。

2.MRL标准中的作物(食品)划分太粗
欧盟等组织(或国家)的MRL标准中作物的划分很细,如欧盟标准中柑橘就分7类,分别为甜橙、宽皮柑橘、葡萄柚、柚子、柠檬、酸橙和其他柑橘果实。而中国的标准中,作物通常是按照大类划分的。

3.没有充分考虑在中国的良好农业规范条件下能达到的残留水平
欧美等国家(组织)的农药MRL标准主要是基于在本国的良好农业规范条件下能达到的残留水平,并在国际贸易中充分地发挥了MRL标准的技术壁垒作用。而中国的MRL标准大多是参照CAC的标准制定,且由于作物划分太粗,较难充分考虑具体作物的良好农业规范,因而在国际贸易中也难以起到技术壁垒的作用。

信息来源:三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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