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求助】能不能用校准代替期间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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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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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NAS-GL035的定义注说的清清楚楚,期间核查是不需要准确性的,只需要稳定性。而传递法和比对法的公式都只与准确性有关却对稳定性避而不谈。这是事实,人人都可以查阅 CNAS-GL035的定义和注,没有必要占用篇幅复制粘贴。
   CNAS-GL035的名称是《实验室标准物质标准样品验收和期间核查指南》。请注意“标准物质”只有“有效期”,没有周期检定一说。另外标准物质属于实物量具,其量值在“有效期”内是极其稳定的,因此JJF1033的4.2.3条的注明确规定:“有效期内的有证标准物质可以不进行稳定性考核”。所以,我认为“实验室标准物质标准样品验收和期间核查”是针对新购有证标准物质的质量“验收”,以及投入使用后在其有效期内的“测量能力的定期验证”。这个活动属于能力验证的范畴,而不属于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中的期间核查活动。标准物质不需要“稳定性考核”,因此更不需要“期间核查”。
  我认为,如果一定说CNAS-GL035有漏洞,只能说其3.3条术语“(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期间核查”或许应重新定义。定义的“注”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地写道,期间核查只是为了确认其稳定性,而不是确认其量值的准确性,但后面“期间核查”方法和公式偏偏是确认量值的准确性,并非确认稳定性,前后产生重大矛盾,使人很容易产生混淆稳定性与准确性两个概念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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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10 1:39:30 Last edit by en_liujingyu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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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的问题有必要再重复一下,是:“可不可以用校准代替期间核查”。因为楼主的用词是“校准”和“期间核查”,我们必须明确“核查”的对象一定是“计量标准”,是指对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的期间核查,是对计量标准稳定性的核查工作,不是对其它工作的期间核查,要防止个别人偷换概念、转移话题、东拉西扯、胡搅蛮缠。
      我87楼的哪句话不文明,哪句话不礼貌啦?哪句话说的不是事实啊?到底谁“此地无银三百两”啊?88楼这位不光自己“此地无银三百两”,而且还不打自招“隔壁王二不曾偷”。楼主的帖子仍然在哪儿摆着,有没有“计量标准”四个字,不需要我多加解释,大家随时都可以去看。“核查”的对象是不是如这位所说的:一定是“计量标准”,是指对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的期间核查,是对计量标准稳定性的核查工作,不是对其它工作的期间核查。但凡是从事第三方检测/校准实验室技术工作的人,心里都清清楚楚。究竟是谁在这里偷换概念、转移话题、东扯西绕、胡搅蛮缠,证据事实都已摆出,无需多言。
      JJF1033-2016无非就是一份计量标准的考核规范,从头至尾就没有一处谈及“期间核查”的内容。“稳定性考核”与“期间核查”也完全不是一码事儿。JJF1033所说的“稳定性考核”的实施主体是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而“期间核查”的实施主体并不是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而是计量标准或测量设备的使用单位自己。如果要找依据,JJF1033-2016的《实施指南》里,与“稳定性考核”和“期间核查”有关的内容下面两句话:

      请问,“稳定性考核”与“期间核查”是一回事吗?
      C.2.2.1和C.2.2.3讲的就是使用核查标准进行的“期间核查”,只不过C.2.2.3使用了控制图考核和监控,而C.2.2.1仅仅是使用相邻两次核查结果的差这种简单计算方法进行考核。
      首先,JJF1033的这两条说的是“稳定性考核”,而不是“期间核查”。C.2.2.1条也不是“使用相邻两次核查结果的差这种简单计算方法进行考核”,而是新建计量标准要进行不少于4次的检测,对于已建计量标准,也是相邻两年的检测结果,而不是此人篡改原文正经歪念的“相邻两次”。
      这就是说期间核查必须使用核查标准,在相邻两次检定/校准有效期内进行,只有无法找到合适的核查标准时,“方可”用“检定/校准”结果进行考核。
      果真是如此吗?看看JJF1033《指南》是如何说的吧:

      可以看出,情况(2)不宜采用“核查标准法”,只有情况(1)、(3)可采用“核查标准法”。这里面说了可以用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作为“核查标准”吗?
      这种考核方法是直接采用周期检定的结果,并非“增加”一次检定或校准,只是把“期间核查”规定的至少半个周期进行一次的核查,改为一个检定周期一次,所以,用增加检定/校准次数代替期间核查是犯了概念性错误。
      以上说辞又是将标准条款正经歪念。这明明是C.2.2.5条所说的第五种方法:“采用计量标准器的稳定性考核结果进行考核”,却被此人偷梁换柱张冠李戴瞎编忽悠。
      期间核查已经在其C.2条做出了明确规定。
      C.2条哪一句话明确规定了“期间核查”呀?把证据截图晒出来给大家看看。说别人把“验证”与“核查”沆瀣一气,你将“考核”与“核查”混为一谈叫什么?说你是“毫无学术道德底线,换着马甲游荡在各论坛间施展恶劣学风之人”冤枉你了吗?不是事实吗?要不要把证据截图晒出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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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句话不文明不礼貌还用别人给你点明吗?散发着恶臭的语言没有人愿意帮你重复。
  楼主的帖子仍然在哪儿摆着,虽然你没有看到“计量标准”四个字,可是“校准”两个字你也看不到吗?“准不准的问题”和“稳不稳的问题”这几个字你也看不到吗?楼主问的是“可不可以用校准代替期间核查”,你作为计量界的“专家”,什么东西需要“校准”不清楚吗?“用校准代替期间核查”指的是测量设备(包括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工作都看不懂,连“校准”的目的和作用与期间核查的目的和作用都分不清,这种“专家”不是弱智就是装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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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11 1:44:03 Last edit by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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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稳定性考核”与“期间核查”当然不是一码事儿,但此处所说的“期间核查”绝非对其它什么工作的核查,它一定是对测量设备(包含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所做的期间核查。你复制粘贴那么多文字在这里想说明什么问题呢?你不就是想强调划红线的文字吗?你连划红线的文字都懒得抄录,更不用说你对它的含义深刻理解了。你划红线的文字说来说去核心就是对原“检定或校准状态的核查”,这种“核查”就是对计量标准“稳定性”的核查,也就是对其稳定性的考核,考核“满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你对你复制粘贴了核查标准的选择方法的解释,可以说沾边,可以说是你的进步,这说明核查标准的特性的的确确只有一个,那就是它的稳定性必须好。规范没说可以用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作为“核查标准”,但核查标准的唯一特性告诉我们,选择核查标准不需要“准确性”,只需要“稳定性”。只要废品的稳定性好于高等级合格品,它就满足核查标准的选择要求,就可以选为核查标准。
  情况(2)不宜采用“核查标准法”,就是因为仪器的稳定性总是劣于实物量具的稳定性,因此你的仪器准确性再好,实物量具准确性再低,仪器也不适于选做实物量具的核查标准,还不如不进行期间核查。一个经长期使用和风吹雨打的废实物量具稳定性,经历了长期充分的自然时效,反而会比新的高等级合格品稳定性好,如果有“长官”非要你做期间核查,这个废品反而适用于选做核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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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2条哪一句话明确规定了“期间核查”呀?
  答:还用回答吗?你不知道“稳定性”的定义就与时间间隔(期间)密切相关吗?离开了时间还存在“稳定性”这个术语吗?
  学习技术知识,必须耐着性子看书。你应该沉下心来往下看看C.2.2.1的标题,必要时应该动手抄一抄写一写,不要懒得只会复制粘贴,只会复制粘贴的人只能永远停留在文字的表面理解,特别是术语的定义,抄一遍你会产生深刻的理解的。标题明确写着“采用核查标准进行考核”,考核什么?不就是考核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吗?使用核查标准,在相邻两次检定/校准时间间隔内,对计量标准或测量设备进行定期的稳定性考核,这种考核活动就是对计量标准或测量设备的期间核查工作。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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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句话不文明不礼貌还用别人给你点明吗?散发着恶臭的语言没有人愿意帮你重复
      我87楼哪句话散发着恶臭的语言啦?找不到不文明不礼貌用语,不就是你恶意造谣诬陷吗,还有什么好狡辩的?谁告诉你“校准”只是针对计量标准,而不对工作计量器具呀?谁又告诉你“准不准的问题”和“稳不稳的问题”只有计量标准才有,工作计量器具没有啊?83楼说“楼主的问题是计量标准的期间核查问题,问的是能不能用计量校准代替计量标准的期间核查。”85楼我就已经指出了“期间核查”不仅仅是针对“计量标准”,而且也针对工作计量器具、测量仪器、仪表、装置。94楼这位“学术流氓”不仅死不认错,而且还改口说“用校准代替期间核查”指的是测量设备(包括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工作都看不懂,连‘校准’的目的和作用与期间核查的目的和作用都分不清,这种‘专家’不是弱智就是装糊涂。”请问,“测量设备(包括计量标准)”与我85楼所说的有何区别呀?到底谁看不懂啊?谁装痴卖傻装糊涂啊?自以为聪明,可惜智商太低。

      你划红线的文字说来说去核心就是对原“检定或校准状态的核查”,这种“核查”就是对计量标准“稳定性”的核查,也就是对其稳定性的考核,考核“满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谁告诉你“检定或校准状态”不包括“准确度”啊?众所周知,无论什么测量仪器、设备、装置,也无论什么测量标准,首当其冲的主要计量技术性能,就是要求测量尽可能准确(示值误差尽可能小),任何“稳定性”都是以测量准确为前提的。测量不准的测量仪器(含测量标准),根本就无须考虑其“稳定性”,再稳定也没有任何意义,也是白搭。举不出任何证据,也拿不出任何案例,问你自己家有没有从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作为“核查标准”的实际记录,这已经是第几回问你啦?你用什么证据来证明从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的“稳定性”和“不确定度”优于被核查的测量设备(或测量标准)啊?这又是第几回问啦?85楼的最后一幅截图就问你:“不需要准确性,要规定这几条干什么?”到现在已经多少楼啦?你回答了吗?请问这是叫“公平”还是叫“公正”啊?自己无言以对,便施以“这还用回答吗”这样的恶劣学风来挑衅对方的学术尊严。这是“平等的”学术探讨,还是“和谐的”的技术交流啊?这就是你所谓的“中国传统的文明礼仪”?这就是你所谓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不是“学术流氓”是什么?这不是“学术无赖”又是什么?这正印证了古人所云“来说是非者,便是是非人”,“既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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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11 14:28:54 Last edit by luyun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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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告诉你“校准”只是针对计量标准,而不对工作计量器具呀?谁又告诉你“准不准的问题”和“稳不稳的问题”只有计量标准才有,工作计量器具没有啊?
  答:除了你这位计量“专家”外,没有一个人说过“校准”只是针对计量标准,而不对工作计量器具,也没有一个人说过稳定性考核或期间核查“只有计量标准才有,工作计量器具没有”。我一直在使用JJF1001的正式官方术语“测量设备”,测量设备既包括计量标准,也包括工作计量器具,还包括为了实现测量过程所必需的非计量器具,例如测量用辅助设备、工装、计算机软件及其任意两种或两种以上组合的测量系统,这些“测量设备”都应该“校准”,都应该进行稳定性考核,存在核查标准的情况下,必要时都应该进行“期间核查”。讨论中只不过是依据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把需按周期检定/校准的计量标准作为例子而已,如果计量标准的期间核查与计量标准的检定/校准能否相互替代讨论清楚了,其他测量设备能否相互替代不就一通百通了吗?难道你这个“专家”级人物这点道理就不清楚吗?非要在这里胡搅蛮缠转移话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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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告诉你“检定或校准状态”不包括“准确度”啊?
  答:少在这里偷梁换柱,偷换概念。请你认认真真地学习测量设备“期间核查”定义后再发言,你那概念混淆的惯性,必然导致你试图将期间核查与检定/校准沆瀣一气,最终谬论百出。学习国家名词术语时请把相关名词术语定义摆在一起,认真看认真读,耐着性子仔细分析,不要看一眼还停留在表面文字就自以为明白了。把JJF1001中“校准”、“检定”、“期间核查”、“测量仪器的稳定性”的定义放在一起对比着认真学,你就一定会领悟“期间核查”不具有“溯源性”,“期间核查”的目的是考核测量设备的稳定性,而不是准确性,准确性离不开量值溯源性,必须实施计量检定、校准或比对才能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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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用什么证据来证明从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的“稳定性”和“不确定度”优于被核查的测量设备(或测量标准)啊?这又是第几回问啦?
  答:我告诉你多次了,稳定性与不确定度无关,准确性一定离不开不确定度,请你不要将稳定性与不确定度扯在一起。
  不可否认,废品的准确性比合格品差之千里,其量值已经超差甚至超差幅度差好几个数量级级,因此才会判为废品。但因为其自然时效时间远远大于新的高等级合格品自然时效时间,内应力得到了充分释放,绝大多数情况下其稳定性优于合格品,这是个机械制造工艺和物理学常识,作为计量“专家”的你不应该不清楚吧?还有必要在这里给你上物理课和机制工艺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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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楼的最后一幅截图就问你:“不需要准确性,要规定这几条干什么?”到现在已经多少楼啦?你回答了吗?
  答:你的“不需要准确性,要规定这几条干什么?”问题,我早就回答过了,只不过你除了不认真学习标准、规范,连读别人回你的帖子也从来不认真看。我也早就告诉你,请你认真区别“能力验证”和“期间核查”。关于“验证”与“核查”,在JJF1033-2016中区别得非常清楚,有关“核查”的内容是在C.2条中详细描述的,而有关“验证”的内容则是放在C.4条进行详细描述的。
  如果你同时打开CNAS标准、RB/T标准与JJF1033,将它们相似的要求摆在一起对比,你难道看不出CNAS标准、RB/T标准讲的所谓“核查”到底是稳定性的期间核查,还是测量能力的验证吗?测量能力的验证与稳定性考核的期间核查不能混淆不清,而测量能力验证与“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目的却是相同的,都是为了验证测量能力(注:测量包括检测、检验、实验、检定和校准)。所以测量能力验证的方法与计算公式与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只能完全相同,而与稳定性考核的期间核查方法或公式却不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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