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的问题有必要再重复一下,是:“可不可以用校准代替期间核查”。因为楼主的用词是“校准”和“期间核查”,我们必须明确“核查”的对象一定是“计量标准”,是指对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的期间核查,是对计量标准稳定性的核查工作,不是对其它工作的期间核查,要防止个别人偷换概念、转移话题、东拉西扯、胡搅蛮缠。 我87楼的哪句话不文明,哪句话不礼貌啦?哪句话说的不是事实啊?到底谁“
此地无银三百两”啊?88楼这位不光自己“
此地无银三百两”,而且还不打自招“隔壁王二不曾偷”。楼主的帖子仍然在哪儿摆着,有没有“
计量标准”四个字,不需要我多加解释,大家随时都可以去看。“核查”的对象是不是如这位所说的:
一定是“计量标准”,是指对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的期间核查,是对计量标准稳定性的核查工作,不是对其它工作的期间核查。但凡是从事第三方检测/校准实验室技术工作的人,心里都清清楚楚。究竟是谁在这里偷换概念、转移话题、东扯西绕、胡搅蛮缠,证据事实都已摆出,无需多言。
JJF1033-2016无非就是一份计量标准的考核规范,从头至尾就没有一处谈及“期间核查”的内容。“稳定性考核”与“期间核查”也完全不是一码事儿。JJF1033所说的“稳定性考核”的实施主体是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而“期间核查”的实施主体并不是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而是计量标准或测量设备的使用单位自己。如果要找依据,JJF1033-2016的《实施指南》里,与“稳定性考核”和“期间核查”有关的内容下面两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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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稳定性考核”与“期间核查”是一回事吗?
C.2.2.1和C.2.2.3讲的就是使用核查标准进行的“期间核查”,只不过C.2.2.3使用了控制图考核和监控,而C.2.2.1仅仅是使用相邻两次核查结果的差这种简单计算方法进行考核。 首先,JJF1033的这两条说的是“稳定性考核”,而不是“期间核查”。C.2.2.1条也不是“
使用相邻两次核查结果的差这种简单计算方法进行考核”,而是新建计量标准要进行
不少于4次的检测,对于已建计量标准,也是
相邻两年的检测结果,而不是此人篡改原文正经歪念的“
相邻两次”。
这就是说期间核查必须使用核查标准,在相邻两次检定/校准有效期内进行,只有无法找到合适的核查标准时,“方可”用“检定/校准”结果进行考核。 果真是如此吗?看看JJF1033《指南》是如何说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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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情况(2)不宜采用“核查标准法”,只有情况(1)、(3)可采用“核查标准法”。这里面说了
可以用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作为“核查标准”吗?
这种考核方法是直接采用周期检定的结果,并非“增加”一次检定或校准,只是把“期间核查”规定的至少半个周期进行一次的核查,改为一个检定周期一次,所以,用增加检定/校准次数代替期间核查是犯了概念性错误。 以上说辞又是将标准条款正经歪念。这明明是C.2.2.5条所说的第五种方法:“采用计量标准器的稳定性考核结果进行考核”,却被此人偷梁换柱张冠李戴瞎编忽悠。
期间核查已经在其C.2条做出了明确规定。 C.2条哪一句话
明确规定了“期间核查”呀?把证据截图晒出来给大家看看。说别人
把“验证”与“核查”沆瀣一气,你将“考核”与“核查”混为一谈叫什么?说你是“毫无学术道德底线,换着马甲游荡在各论坛间施展恶劣学风之人”冤枉你了吗?不是事实吗?要不要把证据截图晒出来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