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从楼主的提问可以看出,楼主的问题是计量标准的期间核查问题,问的是能不能用计量校准代替计量标准的期间核查。 篡改原文曲解原意是83楼这位惯用的伎俩。楼主什么时候说了期间核查是针对计量标准的呀?工作计量器具、测量仪器、仪表、装置不可以也不需要进行期间核查了吗?
众所周知,计量标准的期间核查目的是对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根据期间核查的定义是两次检定/校准间隔之中进行的核查。JJF1033-2016的4.2.3条专门提出了计量标准稳定性要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考核,并指出“应当优先采用核查标准进行考核”,CNAS标准将此称为“期间核查”。 JJF1033对核查结果的判定指标是“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应小于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并非CNAS-GL035的5.6.1条“传递法”的公式,也不是5.6.2条所说的比对法公式。而CNAS-GL035的5.6.1条“传递法”的公式和5.6.2条所说的比对法公式,恰恰就是JJF1033的检定或校准结果验证中的C.4.2.1条的传递法和C.4.2.2条比对法,无论文字描述还是公式几乎就是全盘照抄。可见,CNAS-GL035的5.6.1条“传递法”的公式和5.6.2条所说的比对法公式,都是JJF1033所讲的对计量标准检定或校准的能力验证“结果的判定”指标,而并非“期间核查结果的判定”指标。 哪个标准里规定的“期间核查”就是“稳定性考核”呀?JJF1033啥时候规定了“稳定性考核”是在相邻两次检定/校准之间进行的呀?搬出一份与“期间核查”没有任何关系的JJF1033出来搅局,将JJF1033当作一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到处开处方忽悠。判定指标的不同,正说明JJF1033的“稳定性考核”不是“期间核查”,
而CNAS-GL035的5.6.1条“传递法”的公式和5.6.2条所说的比对法公式,恰恰就是JJF1033的检定或校准结果验证中的C.4.2.1条的传递法和C.4.2.2条比对法,这恰恰说明这两种方法是“期间核查”所适用的两种方法。
对检定/校准结果的验证,不正是监视测量设备是否保持原有的校准状态吗。
当然“期间核查”除了这两种方法外,还可以采用“核查标准法(参考值核查法)”、“留样再测法(与比对法相当)”、“检定/校准法”等。而且RB/T143-2018《实验室化学检测仪器设备期间核查指南》第5.1.1条和第5.1.2条所列的两种方法(实际上就是“检定/校准法”)和CNAS-TRL-006:2018《轻纺实验室测量设备的计量溯源或核查工作指南》第3.3.3条a)法和b)法的判据就是不大于被核查测量设备最大允差的绝对值。你还有什么好说的?某些方法既适用于稳定性考核,也适用于期间核查,可能也适用于能力验证、测量审核等活动,而有些方法只适用于某种活动,而不适用于另一种活动。动不动就说别人抄袭JJF1033,你JJF1033又是抄袭谁的?难道这些方法都是JJF1033发明的,首创的?
CNAS-GL035的定义注说的清清楚楚,期间核查是不需要准确性的,只需要稳定性。而传递法和比对法的公式都只与准确性有关却对稳定性避而不谈。 不需要准确性,要规定这几条干什么?可不可以
用垃圾堆里捡来的废标准物质来对其进行期间核查呀?RB/T143-2018《实验室化学检测仪器设备期间核查指南》和CNAS-TRL-006:2018《轻纺实验室测量设备的计量溯源或核查工作指南》既要求准确性,也要求稳定性的铁证摆在那里,你否定得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