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求助】能不能用校准代替期间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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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j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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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钱的问题,没有什么好纠结的。期间核查主要核查设备功能,并且可以使用有证标准物质物质进行,校准费用昂贵,能省则省~~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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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注意,从楼主的提问可以看出,楼主的问题是计量标准的期间核查问题,问的是能不能用计量校准代替计量标准的期间核查。
  众所周知,计量标准的期间核查目的是对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根据期间核查的定义是两次检定/校准间隔之中进行的核查。JJF1033-2016的4.2.3条专门提出了计量标准稳定性要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考核,并指出“应当优先采用核查标准进行考核”,CNAS标准将此称为“期间核查”。
  JJF1033对核查结果的判定指标是“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应小于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并非CNAS-GL035的5.6.1条“传递法”的公式,也不是5.6.2条所说的比对法公式。而CNAS-GL035的5.6.1条“传递法”的公式和5.6.2条所说的比对法公式,恰恰就是JJF1033的检定或校准结果验证中的C.4.2.1条的传递法和C.4.2.2条比对法,无论文字描述还是公式几乎就是全盘照抄。可见,CNAS-GL035的5.6.1条“传递法”的公式和5.6.2条所说的比对法公式,都是JJF1033所讲的对计量标准检定或校准的能力验证“结果的判定”指标,而并非“期间核查结果的判定”指标。
  我们搞计量工作,应该清清楚楚地读懂名词术语的定义,来不得半点含糊不清和混淆。就“核查”一词而言,对很多工作都可以进行所谓的“核查”,JJF1033的6.2.2.3条3)款甚至用了“资料核查”。这里所说的“核查”专指对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中使用的“期间核查”,此核查非彼核查。我认为CNAS-GL035的5.6条“核查结果的判定”“传递法”公式和比对法公式,很可能是CNAS-GL032:2018《能力验证的选择核查与利用指南》所说的能力验证使用的核查,是为了“验证”校准能力或测量能力,并非单纯考核计量标准的稳定性。测量能力需要不确定度判定,验证测量能力必须与测量不确定度挂钩。能力验证常用的En≤1,正是JJF1033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公式的变形,它们完全是同一件事的不同说法。81楼就是混淆了稳定性考核用的“期间核查”和能力验证用的所谓的“核查”概念。CNAS-GL035的定义注说的清清楚楚,期间核查是不需要准确性的,只需要稳定性。而传递法和比对法的公式都只与准确性有关却对稳定性避而不谈。
yy_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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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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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注意,从楼主的提问可以看出,楼主的问题是计量标准的期间核查问题,问的是能不能用计量校准代替计量标准的期间核查。
      篡改原文曲解原意是83楼这位惯用的伎俩。楼主什么时候说了期间核查是针对计量标准的呀?工作计量器具、测量仪器、仪表、装置不可以也不需要进行期间核查了吗?
      众所周知,计量标准的期间核查目的是对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根据期间核查的定义是两次检定/校准间隔之中进行的核查。JJF1033-2016的4.2.3条专门提出了计量标准稳定性要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考核,并指出“应当优先采用核查标准进行考核”,CNAS标准将此称为“期间核查”。
      JJF1033对核查结果的判定指标是“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应小于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并非CNAS-GL035的5.6.1条“传递法”的公式,也不是5.6.2条所说的比对法公式。而CNAS-GL035的5.6.1条“传递法”的公式和5.6.2条所说的比对法公式,恰恰就是JJF1033的检定或校准结果验证中的C.4.2.1条的传递法和C.4.2.2条比对法,无论文字描述还是公式几乎就是全盘照抄。可见,CNAS-GL035的5.6.1条“传递法”的公式和5.6.2条所说的比对法公式,都是JJF1033所讲的对计量标准检定或校准的能力验证“结果的判定”指标,而并非“期间核查结果的判定”指标。
      哪个标准里规定的“期间核查”就是“稳定性考核”呀?JJF1033啥时候规定了“稳定性考核”是在相邻两次检定/校准之间进行的呀?搬出一份与“期间核查”没有任何关系的JJF1033出来搅局,将JJF1033当作一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到处开处方忽悠。判定指标的不同,正说明JJF1033的“稳定性考核”不是“期间核查”,而CNAS-GL035的5.6.1条“传递法”的公式和5.6.2条所说的比对法公式,恰恰就是JJF1033的检定或校准结果验证中的C.4.2.1条的传递法和C.4.2.2条比对法,这恰恰说明这两种方法是“期间核查”所适用的两种方法。对检定/校准结果的验证,不正是监视测量设备是否保持原有的校准状态吗。

      当然“期间核查”除了这两种方法外,还可以采用“核查标准法(参考值核查法)”、“留样再测法(与比对法相当)”、“检定/校准法”等。而且RB/T143-2018《实验室化学检测仪器设备期间核查指南》第5.1.1条和第5.1.2条所列的两种方法(实际上就是“检定/校准法”)和CNAS-TRL-006:2018《轻纺实验室测量设备的计量溯源或核查工作指南》第3.3.3条a)法和b)法的判据就是不大于被核查测量设备最大允差的绝对值。你还有什么好说的?某些方法既适用于稳定性考核,也适用于期间核查,可能也适用于能力验证、测量审核等活动,而有些方法只适用于某种活动,而不适用于另一种活动。动不动就说别人抄袭JJF1033,你JJF1033又是抄袭谁的?难道这些方法都是JJF1033发明的,首创的?
      CNAS-GL035的定义注说的清清楚楚,期间核查是不需要准确性的,只需要稳定性。而传递法和比对法的公式都只与准确性有关却对稳定性避而不谈。
     
      不需要准确性,要规定这几条干什么?可不可以用垃圾堆里捡来的废标准物质来对其进行期间核查呀?RB/T143-2018《实验室化学检测仪器设备期间核查指南》和CNAS-TRL-006:2018《轻纺实验室测量设备的计量溯源或核查工作指南》既要求准确性,也要求稳定性的铁证摆在那里,你否定得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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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3 0:01:44 Last edit by luyunnc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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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楼说的非常好,请85楼“学习用校准代替期间核查的相关内容。”搞清楚什么叫“校准”,什么叫“期间核查”,校准和期间核查的主要作用各是什么,能不能“用校准代替期间核查”,什么时候才能用“校准”代替“期间核查”,如果用校准代替期间核查该怎么办,都需要认认真真地思考。
  新年的钟声就要敲响,在这举国欢庆的传统节日里,对85楼的指责声,为避免不必要的骂声干扰这欢乐的节日氛围,我不想多说什么。我只说,楼主的问题是个非常值得讨论的问题,但需要一个平等和谐的讨论环境进行认真深入地讨论。如果像有的人那样一天到晚抱着满肚子别人欠他二百吊的情绪,在动不动就骂人“技术流氓”、“技术无赖”的语言环境中,是无法讨论技术问题的,等过完年上班后静下心来,我们再讨论吧,过年期间本人不再回复不懂得文明礼貌基本道德品质的人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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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9 0:24:41 Last edit by en_liujingyu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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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楼这位叫别人学,自己学了吗?我56楼结尾说得清清楚楚:校准方法完全适用于“期间核查”。“校准”只不过是“期间核查”这一活动所采用的方法之一。这在RB/T143-2018《实验室化学检测仪器设备期间核查指南》第5.3条,和CNAS-TRL-006 :2018《轻纺实验室测量设备的计量溯源或核查工作指南》第3.3.3条a)款表述得清清楚楚。除了这一方法,可供选择的还有其他方法。据此可以清晰的看出,“校准”在本主题讨论中应该是指“方法”,而不是指“活动”。“校准”方法对于“期间核查”这一活动来说,是该方法能不能被“选择”的问题,而不是活动的“替代”问题。实施校准方法进行期间核查,并不要求针对全量程,也不要求固定“复校时间间隔”。仅仅是作为测量设备校准状态的监测、验证手段之一而已。
      这里除了86楼这位毫无学术道德底线的搅局,没有谁干扰欢乐的节日气氛。我85楼提出的所有问题,86楼没有一句予以了正面的回答。东扯西绕这叫“平等”吗?答非所问这叫“和谐”吗?不举证这叫“公平”吗?不演示这叫“公正”吗?口口声声说别人一天到晚抱着满肚子别人欠他二百吊的情绪,自己何尝又不是如此呢。一个几十年如一日,毫无学术道德底线,换着马甲游荡在各论坛间施展恶劣学风之人,还好意思说别人不懂得文明礼貌基本道德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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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讨论必须摒弃那种别人欠他二百吊的腔调责问口吻,更要摒弃谩骂的语气,要本着平等和谐文明礼貌的态度,抱着探讨问题解决问题的目的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因此对于个别人的非文明礼貌态度,可以暂时不予理睬,仅就楼主的问题发表看法、观点和建议。
  楼主的问题有必要再重复一下,是:“可不可以用校准代替期间核查”。因为楼主的用词是“校准”和“期间核查”,我们必须明确“核查”的对象一定是“计量标准”,是指对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的期间核查,是对计量标准稳定性的核查工作,不是对其它工作的期间核查,要防止个别人偷换概念、转移话题、东拉西扯、胡搅蛮缠。
  为此,我在86楼提出了几个问题希望85楼认真思考和学习,年后再讨论。但此人并未认真思考和回答86楼提出的问题,大年初三没到就急匆匆带着别人欠他二百吊的语调,用并非文明礼貌的言语发帖了,还特别此地无银三百两地声称“没有谁干扰欢乐的节日气氛”。呵呵,看来,87楼的口吻从来就是他“文明礼貌基本道德”的完美表达,以这种口吻与别人讨论技术就是他想往的“欢乐”气氛。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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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想尽可能给此人留足学习和思考的时间,正月十五后再回答85楼的问题,无奈有人急不可待,现在刚好过了初五,按传统说法就“破五”了,我就回复一下吧,以免此人又要像过去在另一个计量论坛中那样,几次三番无端指责我“玩失踪”。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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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是JJF1033-2016提出的要求,为节约篇幅我就不复制粘贴原文了。我相信每个人都有这个规范,没有的也可以免费下载,查阅原文比我复制粘贴会更有说服力。以下编号均为JJF1033的条款号。
  C.2条专门讲述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其中C.2.1讲了“稳定性”的核心是什么,强调了“稳定性”与所要考虑的(考核)“时间段长短有关”。C.2.2则是对稳定性考核方法的具体规定,应是正确回答楼主问题的关键性条款。C.2.2.2和C.2.2.5讲述了“采用高等级计量标准进行考核”、“采用计量标准器的稳定性考核结果进行考核”,说白了其实就是执行正常的周期检定或校准,两个子条款的区别仅在于全套计量标准装置还是主标准器。C.2.2.1和C.2.2.3讲的就是使用核查标准进行的“期间核查”,只不过C.2.2.3使用了控制图考核和监控,而C.2.2.1仅仅是使用相邻两次核查结果的差这种简单计算方法进行考核。
  根据规范描述可见,只有C.2.2.1和C.2.2.3符合“期间核查”的定义,C.2.2.2和C.2.2.5充其量只是执行周期检定/校准,根本谈不上“期间”核查。因此C.2.3说,稳定性考核时应“优先采用核查标准进行考核”,“当上述方法都不适用时,方可采用计量标准器的稳定性考核结果进行考核”。这就是说期间核查必须使用核查标准,在相邻两次检定/校准有效期内进行,只有无法找到合适的核查标准时,“方可”用“检定/校准”结果进行考核。这种考核方法是直接采用周期检定的结果,并非“增加”一次检定或校准,只是把“期间核查”规定的至少半个周期进行一次的核查,改为一个检定周期一次,所以,用增加检定/校准次数代替期间核查是犯了概念性错误。
  另外,4.2.3条规定稳定性考核合格的指标是“应当小于计量标准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再仔细想想,被考核计量标准是检定合格的,相邻两次检定结果的差有多大机遇大于其最大允差绝对值呢?这种“稳定性考核”无非是将历次周期检定结果相邻相减,画个图而已,实际意义并不大,无非总比没考核强一点罢了。所以规范才指出,这只是无法使用期间核查方法时,很无奈的一个替代方法。所以,我们得出的结论只能是:不能用增加校准次数的方法代替期间核查。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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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楼复制粘贴了JJF1033的有关条款和公式,这些条款和公式以明确的和铁的证据证明了它们是“测量(含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或“能力验证”的方法和公式,而不是期间核查。期间核查已经在其C.2条做出了明确规定。
  个别人用他一贯概念混淆的习惯强拉硬扯,非要把“验证”与“核查”沆瀣一气。别人好心指出他的问题所在,接受与否是他自己的事,没有人强迫他接受。但请不要认为别人欠他谷子还他糠,他更没有权力在公众媒体上污蔑别人“毫无学术道德底线,换着马甲游荡在各论坛间施展恶劣学风之人”。技术问题的探讨需要更多业内人士参与,在各论坛发表看法参与讨论,征询更广大的同行意见,有百利而无一弊,应该加以鼓励。在这里我不得不再次诚心诚意地请你在污蔑和谩骂别人时,不要只图一时痛快,用心想一想你所说和所骂,用在你自己身上是不是最合适,是不是会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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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10 0:58:26 Last edit by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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