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法规体系从高到低依次为宪法、法律、大总统令、总理令和自制法规(条例和规则等),《化妆品法》属于法律层次,是化妆品业界最高级别法规,也是最基本的化妆品法律。《化妆品施行令》属于大总统令,而《化妆品施行规则》属于总理令,即根据化妆品法施行令指定的更加详细的具体施行规则,自制法规包括食品医药品安全部的各种告示。
韩国化妆品法规体系的建立始于1953年的《药事法》,之后为了制定更符合化妆品特点的管理体系以及培养产业竞争力, 1999年9月将《化妆品法》独立立法,此后经过多次修订,最新修订时间为2016年2月3日。
《化妆品法》对化妆品的制造、进口以及销售等相关事项进行规定,以提高国民保健、发展化妆品产业为目的。其内容包括化妆品相关定义、制造者/制造销售者登记、机能性化妆品审查、制造销售者的义务、化妆品安全标准、安全容器包装、标识广告及制造进口销售等监督管理、罚则等。
《化妆品施行令》规定了《化妆品法》中委任的事项及施行需要的事项,包括附加税的计算标准、征收程序及未缴税处罚规则、食品医药品安全部委任给地方厅的权限、渎职罚款的征收标准等。
《化妆品施行规则》规定了《化妆品法》以及同法施行令中委任的事项以及有关其施行事项 ,包括机能性化妆品的范围、制造者和制造销售者的登记要求、机能性化妆品审核资料要求、化妆品原料等的安全性评价规定、安全容器标准、标识广告规定等内容。
重要的食品医药品安全部部长告示包括《化妆品安全标准等相关规定》、《化妆品色素种类、标准和试验方法》和《机能性化妆品审查相关规定》等。《化妆品安全标准等相关规定》规定了化妆品禁限用物质的使用标准和流通化妆品安全管理标准,《化妆品色素种类、标准和试验方法》规定了化妆品中可使用着色剂的种类、标准和试验方法,《机能性化妆品审查相关规定》规定了机能性化妆品的功效实验方法及功效原料清单。
该帖子作者被版主
v3295053加 3积分,
2经验,加分理由: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