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没有人扯“能力验证”,23楼这位拿不出证据,说不出道理,就开始节外生枝东扯西绕搬出“能力验证”名词出来搅局。楼主在1楼说得清清楚楚“
脱离后是不是需要测试进行确认?”在3楼(板凳)也再一次问到“
那如果检定回来仪器在运输中出现故障怎么办呢,是否需要对仪器进行测试确认一遍?”16楼版友给出的CNAS-CL01-G001:2018《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第6.4.4条
因校准或维修等原又返回实验室的设备,在返回后也应对其进行验证 。恰恰是针对楼主的问题的回复。而整个第6.3条说的是“设施和环境条件”,根本不包括测量设备。
检验、检测、校准、检定这些测量工作,如果自己有能力(包括资质),还需外送吗?正因为没能力才要利用合格供方完成。因此,对送检的东西,的确没有一家实验室有技术能力,通过重新检测、检定和校准,对其产品(检测服务)质量进行“验证”。 这是回答楼主的问题吗?简直就是驴头不对马嘴。合格供方的评审都是事先要做的工作,哪里有
通过重新检测、检定和校准,对其产品(检测服务)质量进行“验证”的,也不知此人从哪里搜来的这个说法。有哪家单位采用这种亡羊补牢的方式,送检完了之后(银子都已经花了),才来“验证”提供检定/校准技术服务的供应商是否合格的?
“众所周知,凡是便携式的或可移动的测量仪器(含计量标准器具),遇到有可能导致示值产生变化的因素时(如:运输途中颠簸),回来后都应当进行‘期间核查’,以验证和确认该仪器设备在异地的检测(或被检测)数据的有效性,以降低误判的风险。”,22楼的这个说法也是有问题的。将自己的错误观点冠以“众所周知”,纯属拉大旗作虎皮,试图将自己的错误栽赃给“众”人,其实此人所说的观点“众所痞知”,“众所不知”。
便携式的或可移动的测量仪器到本单位之外执行检定、校准或检测服务,这就是CNAS-CL01的6.3.5条“当实验室在永久控制之外的地点或设施中实施实验室活动时”的情况。“脱离本机构控制”的测量设备再次纳入“本机构控制”时,应满足6.3.5条和6.4.2 条要求。 将6.3.5条的“
永久控制之外的地点或设施”当成了“永久控制之外的测量设备”,正经歪念成了“
脱离本机构控制的测量设备”,其理解能力的确是臭。让我们来看看CNAS-CL01-G005: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非固定场所外检测活动中的应用说明》中,与《基本准则》(CNAS-CL01:2018)和《准则应用要求》(CNAS-CL01-G001:2018)的同一条款第6.4.4条是如何表述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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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我多加解释了吧?这到底是不是属于“期间核查”我想大家都看得明白。到底谁不懂装懂,谁
拉大旗作虎皮,谁
试图将自己的错误栽赃给众人,大家也都能看得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