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之一原则”说的是测量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U95与被测参数控制限T的比值不得大于1/3,即U95/T≤1/3。 这是不折不扣的概念混淆。此处的U95并非“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而是“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或“校准和测量能力CMC”。从理论上说,“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应该是人、机、法、环四因素的不确定度分量合成,与被测对象“料”无关。当测量过程无法将“料”的不确定度分量单独分离出来进行评定时,则应将“料”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降至最低(选择按量传关系可获得的“最佳仪器”作为被测对象来进行评定),这样才能得到校准机构在常规测量条件下所能获得的
最小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即“校准和测量能力CMC”),而不是对
任意常规的被测对象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众所周知,“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或“校准和测量能力CMC”是人们可以通过努力改善人、机、料、法、环诸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而达到可控的目的。而
任意常规的被测对象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中,因被测对象“料”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完全是随机不可控的,与被测对象自身的重复性、稳定性强相关,往往是“测量结果不确定度”的主要贡献分量。该多大就多大,用同一测量标准,对不同性能的被测对象进行测量,得到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有可能差异巨大。综上所述,应该控制“
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U95”与被测参数控制限T的比值不得大于1/3,而不是“
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U95”与被测参数控制限T的比值不得大于1/3。前者是本级测量过程的主要贡献分量,后者是下一级测量过程的主要贡献分量。
检定/校准中,所用测量设备叫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给测量结果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在U95中占绝大部分,因此常将计量标准给测量结果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近似代替U95。而所用计量标准的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0在数量级上又近似等于其给测量结果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进一步再将所用计量标准的最大允差绝对值近似代替U95。 前面已经说过了,计量标准给测量结果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并不是占“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U95”的绝大部分,这纯粹就是误导。试想,对一台重复性很差的被校仪器进行校准,“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U95”中,由计量标准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会占绝大部分吗?显然没有道理。怎么可能将计量标准给测量结果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来作为所有被校对象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U95”呢,纯粹就是胡说八道。既然
计量标准的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0在数量级上又近似等于其给测量结果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那么“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U95”就应该与被校对象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MPEV(作为“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U95”的合格判据)相当,而不可能一定保证不大于MPEV的三分之一。
这就是JJG455的7.1.1条“标准器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应不大于被检压力表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的1/4。”的来源。 13楼还提到CNAS-CL01-A025的6.4.5条,“实验室使用的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指的就是“实验室使用的测量标准的计量特性给测量结果引入的测量不确定度分量”的简称,也就是我在上面提到的可以近似替代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U95的那个东西, 请问,这里所说的“标准器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0”近似等于对任意被检压力表的“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U95”吗?可能吗?
“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属于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一部分,并不属于测量标准的计量特性,括弧内的“或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才真正是该测量标准的特性, 这又是一处自拍脑袋的正经歪念。来看看国家标准规范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和JJF1033-201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是怎么说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