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它山之石:数据处理时修约疑问

浏览0 回复147 电梯直达
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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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小骗子(xiaopianzi1209) 发表:
      我觉得这个问题考虑的有点偏了。干燥箱校准的是干燥箱的内部实际温度,不是校准的干燥箱的温控仪表,不确定度评定过程中没必要引入干燥箱温控仪表的分辨力的不确定度。真正测量干燥箱温度的设备还是标准器,考虑标准器的分辨率和不确定度就行了。至于均匀度、波动性的影响可以直接通过重复性计算就可以涵盖了,没这么复杂。


      只是你说的“至于均匀度、波动性的影响可以直接通过重复性计算就可以涵盖了,没这么复杂。”没看明白,不知你说的是什么意思。

      如果说你还是说温度偏差的测量不确定度,且认为温度偏差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没必要引入干燥箱温控仪表的分辨力的不确定度,那你还真的是错了。请见JJF1033—2016之附录C.1.4:



      的确至于波动性的影响可以直接通过重复性计算就可以涵盖了,但均匀度对温度偏差没影响。因为温度偏差,它是用标准对干燥箱工作空间中心进行15次测量平均温度,与干燥箱同步15次读数平均值之差。与干燥箱内其它8个点,或14个点的温度没关系。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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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楼翻遍所有的标准、规范,终于在JJF1059.1-2012第5.3.8.1条找到了“首位”。但非常遗憾,此处讨论的是测量结果与它的测量不确定度修约,在修约中如何保持“末位数相互对齐”的问题,请65楼不要张冠李戴。
  JJF1059.1-2012第5.3.8.1条讲的是不确定度的有效数字应该有几个的问题。不确定度的有效数字不能超过两个,也就是说只能1个或者2个,只有这两种情况。
  取一个有效数字行吗?当然行。但,当取1个有效数字,该有效数字是1或2时,是个特例。多数情况下不确定度都很小,首位是0。例如主题帖的已知条件“不确定度0.7℃”,其“首位”数是0,“末位”数是7,但有效数字只有1个,即数字7,只有一个有效数字何来首位、末位?由此可见,“首位有效数字”并非“不确定度的首位”。JJF1059.1第5.3.8.1条简化了对此的描述,该条文真实含义是:“不确定度有两个有效数字(只有一个有效数字时没有首末之分),第一个有效数字是1或2,应保留这2个有效数字,取一个有效数字不好”,这与“测量结果与不确定度末位数对齐”毫不相干。
  另外,“测量结果”与“不确定度”相比,一般来说都很大,其数字可能很长,“首位”可能在个位,百位,甚至更大,一个很大,另一个很小,两者之间的位数关系根本就无法用“首位”表述,“末位”数对齐才是最科学的表述。所以在讲完整的测量结果表述中,讲到位数“对齐”时,无论测量结果还是测量不确定度,都不讲“首位”,只讲“末位”。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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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是你说的“至于均匀度、波动性的影响可以直接通过重复性计算就可以涵盖了,没这么复杂。”没看明白,不知你说的是什么意思。

      如果说你还是说温度偏差的测量不确定度,且认为温度偏差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没必要引入干燥箱温控仪表的分辨力的不确定度,那你还真的是错了。请见JJF1033—2016之附录C.1.4:



      的确至于波动性的影响可以直接通过重复性计算就可以涵盖了,但均匀度对温度偏差没影响。因为温度偏差,它是用标准对干燥箱工作空间中心进行15次测量平均温度,与干燥箱同步15次读数平均值之差。与干燥箱内其它8个点,或14个点的温度没关系。

      你晒出的JJF1033—2016之附录C.1.4的内容,假设不考虑其它不确定度分量,你是否认为最终的扩展不确定度U都应修约至δ?什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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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8 9:00:36 Last edit by luyunnc
小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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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仪器误差、偏差的校准结果进行不确定度评定时肯定是要考虑被检仪器的分辨力的。但是干燥箱校准关注的不是仪器仪表的偏差、误差,而是箱体的实际温度,这时就不用考虑干燥箱仪表的分辨力了。就像比较老式的干燥箱是不显示温度的,控温也不是控温仪表,只是一个旋钮,不显示设定温度,通过调节旋钮温度稳定后,观察插入的温度计的温度,确认干燥箱内部温度。对这种干燥箱箱体内温度校准时是无法考虑仪器分辨力的。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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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铁的证据已经摆在这里,估计73楼这位到死都不会认错。“我再强调一下,不确定度从来不讲“首位”,所谓“首位”纯属你的臆造”这是从谁嘴里说出来的?我说的是“首位欠准数”,你东扯西绕答非所问说“末位数相互对齐”,到底谁偷换概念、张冠李戴呀?

      2、多数情况下不确定度都很小,首位是0。例如主题帖的已知条件“不确定度0.7℃”,其“首位”数是0,“末位”数是7,但有效数字只有1个,即数字7,只有一个有效数字何来首位、末位?由此可见,“首位有效数字”并非“不确定度的首位”。

      看看这位蹩脚的常识水平,连“有效数字”的定义都不懂,居然把首位非零数前的“0”都当成了“有效数字”的首位。什么叫“有效数字”?从首位非零数字起,到某位绝对误差不超过0.5个单位的末位数为止,均为“有效数字”。将有效数字7前面的0也视其为“有效数字”,“0.7”是两位有效数字吗?那“0.07”是不是有三位“有效数字”呀?干了几十年的计量,如此低级常识都不懂,的确是不敢恭维。当只有一位“有效数字”时,说“首位”与“末位”有矛盾和冲突吗?一位有效数字没有首位、末位,那你又是如何与“末位”对齐的呀?纯粹就是一种无理的狡辩。

      不确定度U=0.7℃,说明测量结果的首位欠准数的位置就是小数点后第一位,最终的测量结果理应修约到此位。当不确定度很小时(不确定度的首位有效数字时1或2时,不确定度保留两位有效数字),最终测量结果也应修约到首位欠准数的下一位。无论怎么修约操作,都能保证最终测量结果的末位,与测量不确定度的末位对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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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8 11:13:41 Last edit by luyunnc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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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小骗子(xiaopianzi1209) 发表:
在对仪器误差、偏差的校准结果进行不确定度评定时肯定是要考虑被检仪器的分辨力的。但是干燥箱校准关注的不是仪器仪表的偏差、误差,而是箱体的实际温度,这时就不用考虑干燥箱仪表的分辨力了。就像比较老式的干燥箱是不显示温度的,控温也不是控温仪表,只是一个旋钮,不显示设定温度,通过调节旋钮温度稳定后,观察插入的温度计的温度,确认干燥箱内部温度。对这种干燥箱箱体内温度校准时是无法考虑仪器分辨力的。
      你说得有道理。像干燥箱这类东西,按其功能划分,应该不属于测量设备,只是一个加热装置。上面指示的温度只是用于设定,并非用于监测。用于监测的,是另外一支经检定/校准合格的,并在有效期内的温度计。干燥箱上的温度指示,就相当于有温湿度控制要求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空调上的温度指示器,无需去考虑它的分辨力和准确度。
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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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小骗子(xiaopianzi1209) 发表:
在对仪器误差、偏差的校准结果进行不确定度评定时肯定是要考虑被检仪器的分辨力的。但是干燥箱校准关注的不是仪器仪表的偏差、误差,而是箱体的实际温度,这时就不用考虑干燥箱仪表的分辨力了。就像比较老式的干燥箱是不显示温度的,控温也不是控温仪表,只是一个旋钮,不显示设定温度,通过调节旋钮温度稳定后,观察插入的温度计的温度,确认干燥箱内部温度。对这种干燥箱箱体内温度校准时是无法考虑仪器分辨力的。


        你说的极是,的确比较老式的干燥箱是不显示温度的,控温也不是控温仪表,只是一个旋钮,不显示设定温度,通过调节旋钮温度稳定后,观察插入的温度计的温度,确认干燥箱内部温度。只是JJF1101—2003给出了温度偏差该校准参数,当然还是得测并给出,也要评测量不确定度。

      再者从方便使用的角度出发,还是有温控温表,能确定给出设定温度,并能随时读出箱内关键点温度的好。这较老式的干燥箱是不显示温度的,控温也不是控温仪表,只是一个旋钮,不显示设定温度,通过调节旋钮温度稳定后,观察插入的温度计的温度,确认干燥箱内部温度是进步。当时那样做也是迫不得以,因为没有经济实用的温控仪表选用,那样的老式干燥箱,不要说不方便使用,就连我们去校准都感觉到很不方便。所以有温控仪表是进步,而且有必要了解温控仪表示值与箱内关键点的温度偏差,要不JJF1101—2003也不给出了温度偏差该校准参数哦!
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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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晒出的JJF1033—2016之附录C.1.4的内容,假设不考虑其它不确定度分量,你是否认为最终的扩展不确定度U都应修约至δ?什么理由?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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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分生产设备和测量设备的分水岭在于是否“为了实现测量过程所必须”(见JJF1001的“测量设备”定义)。独立起到测量作用并能显示或出具测量结果的测量设备属于“计量器具”,不能独立出具数据的测量设备不能称为计量器具,但不能否定其“测量设备”的地位。当生产设备与测量设备的任意一种或多种组合在一起,起到测量作用,产品的质量合格与否不再靠其它测量设备检验,这个组合体就具有了“测量设备”的特征,也就同时属于“测量设备”了,这种组合的测量设备被划分为测量设备中的“测量系统”。
  刘彦刚版主在78楼说的“老式的干燥箱是不显示温度的,控温也不是控温仪表,只是一个旋钮,不显示设定温度,通过调节旋钮温度稳定后,观察插入的温度计的温度,确认干燥箱内部温度。”,此时干燥箱是“生产设备”,温度计是“测量设备”。
  如果这个干燥箱与温度测量仪器仪表组合为一体,同时具有监视、测量、控制温度的作用,它就不仅仅是“生产设备”,也属于称为“测量系统”的“测量设备”了。又如压力泵是生产设备,压力泵是测量设备,但两者组合为一体的“试压装置”就不仅仅是生产设备,也是测量设备了。现代计量管理不仅仅要管理“计量器具”,还应该对“为实现测量过程所必须”的其它所有非计量器具的“测量设备”进行管理,执行包括“计量校准”和“计量验证”两大主过程的“计量确认”。楼主提到的干燥箱就属于“测量设备”范畴,对其实施计量管理,执行“计量校准”是必要的。
  77楼说“像干燥箱这类东西,按其功能划分,应该不属于测量设备,只是一个加热装置。上面指示的温度只是用于设定,并非用于监测”是完全错误的,说“用于监测的,是另外一支经检定/校准合格的,并在有效期内的温度计。干燥箱上的温度指示,就相当于有温湿度控制要求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空调上的温度指示器,无需去考虑它的分辨力和准确度”,更加错误。“另外一支经检定/校准合格的……温度计”是另外一支测量设备,其作用是“用于监测”的,即用于考核干燥箱这个“测量设备”监控箱内温度的测量能力的,可以作为干燥箱这个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核查标准”。77楼没有搞清楚“测量设备”的定义,同时也混淆了两种不同用途的测量设备,混淆了工艺监控用测量设备与“用于监测”测量设备能力的另一个测量设备的界限。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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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
      实际上,干燥箱的温控原理与环境试验设备的温控原理完全不同,不可盲目地参照JJF1101-2003去对其进行校准,按理说应该依据GB/T 30435-2013《电热干燥箱及电热鼓风干燥箱》标准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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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8 20:13:39 Last edit by luyun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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