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已应助】同一家检验检测机构的设备在不同资质领域之间能否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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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家检验检测机构,同时拥有环境、食品两大类资质,在进行扩项资质评审时,老师提出——食品和环境类的同一参数不能共用检测设备,比如说废水中的铅的检测用的是原子吸收,食品中的铅用的也是原子吸收,方法(标准)不同,但是都是使用原子吸收仪;不能使用同一台原子吸收仪,逼迫机构在环境和食品之间选出选择,要么保留环境领域的铅的检测能力,要么保留食品领域的铅的检测能力。请问老师这种理由成立的法定依据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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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也刚通过一次扩项评审,这类问题经常被评审老师提,我们有饲料和食品的项目,他们非要我们做两个留样、称量、制样、微生物检测室,没有依据乱嚷嚷,那无机、理化、有机怎么不要求也能两个啊?不是怕交叉污染,互相干扰吗?不说别的就食品的基质千差万别相互之间就没影响吗?能不能减少交叉污染和基质干扰主要看的是实验人员的技术能力,而不是分仪器分房间就能解决的。当然有实力的公司分析仪器都不止一两台,以为咱们自己也知道分类处理不仅可以让实验数据更稳定可靠,还更有利于保养仪器。但手头不是紧吗。所以我认为评审老师建议可以,要求的话就不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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