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在计量纠纷的仲裁活动中也需要具有公正性和法律效力的校准项目的参与。因此有必要保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中对校准项目的授权。
这一“校准授权”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将原来的“仲裁检定”扩展到了“校准”,但也仅限于国内,打国际官司不适用,还是要取得CNAS的校准能力认可。这么看来向政府申请授权的校准机构,首先也得通过CNAS的校准能力认可,否则也只能针对国内的计量纠纷进行“仲裁校准”。
至于仅用于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项目可以不在授权之列,但要遵守《计量校准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如满足校准能力和条件以及计量溯源的要求,进行自我声明向社会公开计量校准能力,执行年报制度,每年6月1日前向国家计量行政部门的公共平台报送相关计量校准服务事务信息等。
这一条实际上是要求第三方校准机构备案。不过这个备案是指向国家备案,而不是像之前某些地方出台的地方法规(土政策)那样,要求向当地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我觉得这项规定实际上是多余的无谓工作。因为CNAS已经向全世界公示了通过CNAS校准能力认可的第三方校准机构的详细信息,直接去CNAS官网COPY不就OK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