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yiqiejieme(v2769569) 发表:1.你不应该使用“应该”来表述,应该是必须的意思,这是做体系的人潜意识里就有的,这个可以在认可准则看到,关于应,宜,可的解释。
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1.你不应该使用“应该”来表述,应该是必须的意思,这是做体系的人潜意识里就有的,这个可以在认可准则看到,关于应,宜,可的解释。 为什么我说“应该”就是必须的意思,而认可准则里说“应该”就不是必须的意思?这是什么逻辑?我按照准则原文念给你听,意思也会变?那你告诉我,认可准则里的“应”是不是“应该”的意思?这个“应”是“必须”的意思还是其他别的意思?2.不盖cnas认可标识不表示与cnas无关,只要是认可項,出具的报告只要不符合准则和其他相关要求,cnas一样会评审你,一样会开不符合項,比方你报告合格与不合格分开出报告,报告数据与原始记录不符等等。这些在不符合項案例里有很多。 我的报告并没有声明通过CNAS认可,也没有说符合CNAS要求,CNAS依据哪条哪款给我开不符合项?如果这也能开出不符合项,那么超能力范围出具的证书/报告算不算违规?cnas评审组会根据CL01中7.8报告结果和特定领域应用说明7.8条款的要求审核检测实验室要求。对于非认可項,我之前已经说过了,不审核,只审核能力范围的检测项目。
原文由 yiqiejieme(v2769569) 发表:首先,我出具的报告并没有说这份报告是按照CNAS要求出具的(即不以通过了CNAS认可实验室的身份出具的报告),CNAS按准则条款审核适用吗?其次,如果对于非认可项不审核,那么我出具的报告中包括了部分非认可项(如:检测项目属于认可范围,但检测范围超出了认可的能力范围),但并未盖CNAS认可标识,也未作认可状态声明,你审还是不审核?开不符合项还是不开?开的依据是什么?不开的依据又是什么?
cnas评审组会根据CL01中7.8报告结果和特定领域应用说明7.8条款的要求审核检测实验室要求。对于非认可項,我之前已经说过了,不审核,只审核能力范围的检测项目。
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首先,我出具的报告并没有说这份报告是按照CNAS要求出具的(即不以通过了CNAS认可实验室的身份出具的报告),CNAS按准则条款审核适用吗?其次,如果对于非认可项不审核,那么我出具的报告中包括了部分非认可项(如:检测项目属于认可范围,但检测范围超出了认可的能力范围),但并未盖CNAS认可标识,也未作认可状态声明,你审还是不审核?开不符合项还是不开?开的依据是什么?不开的依据又是什么? 对报告的审核,并不仅仅依据CL01,还必须配合CNAS-EL-13,否则无法统一审核与被审核双方对标准的理解,也无法保证认可评审与管理的一致性。 另外提醒你,我61楼回复你第1个问题中所提出的问题你也没有回答?我建议你可以去了解一下目前检测实验室的情况,多说无益
原文由 乐妮妈(Ins_376a8dcd) 发表:企业内部的实验室与第三方实验室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机构。前者的证书/报告无论你盖不盖章,都只能以第一方的身份对企业内部客户出具数据。甚至可以不出报告以简化的方式提供检测结果,这在向社会开展检测/校准技术服务的第三方实验室,是完全不可能的。再说所谓的“客户不要求盖”要看是什么情况,是否是客户真实的意愿。如果客户是以书面的方式明确表示不需要盖,可以认为是客户的真实意愿。如果实验室将客户未作明示就视为“客户不要求盖”,那就是实验室自作主张推卸责任的行为。至少也得事先咨询客户,征得客户的同意才可为之。以下是CNAS的官方回复:
非常同意。
有些条款不能过于偏执的片面解读。
原文由 yayicuo(v3253952) 发表:内部校准有别于向社会开展的第三方校准,因为他不带有社会公共的属性。到目前为止,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或CNAS的标准,说内部校准需要建标的强制性要求。这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最新公布的《计量校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要求也是吻合的。你可以建,但建标之后就不只是开展内部校准了,还可以在企业内部开展相应项目的非强制检定。如果经过授权,还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强制检定。当然这是法治计量的要求。校准在当下,尚不属于法治计量。CNAS-CL01-G004:2018《内部校准要求》并没有建标的要求,只是要求所配置的计量标准具有充分有效的溯源性。
内部校准不需要建标吗?项目少可以扩项呀,对外承接的业务量少与不少,还是与经营有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