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求助】关于校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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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你那“安全阀”属于什么?属于测量仪器、软件、测量标准、标准物质中的哪一种?属于“实物量具”吗?没有这几项能称其为“测量设备”吗?“辅助设备”不与“主要设备”配套组合,你这个所谓的“测量设备”是怎么构成的?另外“电池”作为“辅助设备”你怎么不说啦?
  答:我已经告诉过你,安全阀属于“辅助设备”,具体说是“检测器”,因此根据定义,它不是计量器具,但却是“测量设备”,计量器具是测量设备,但不是计量器具的东西不一定不是测量设备,请你学习一点逻辑基本常识,搞清楚什么叫“属种关系”。“电池”是生产设备,不是“测量过程所必需”的测量设备,但“标准电池”、“稳压电源”等“测量过程所必需的”东西,它就是测量设备。请你分清楚设备的功能到底是出产品还是出数据或判定产品的特性,不要一会拿饭锅混淆视听,一会拿不加定语的“电池”偷换概念。
  问:我明明问的是“测量系统”可不可以一台“测量仪器”都不包括,你在这里挖空心思偷鸡摸狗的正问反答,你还要脸不要脸呀?
  答:是你“挖空心思偷鸡摸狗,不要脸”。你懒到连定义一遍都不肯抄写如何能理解?测量设备的定义很清楚,“实现测量过程所必须的测量仪器、软件、测量标准、标准样品(标准物质)或辅助设备或其组合”,其中“其组合”就是“测量系统”,这个“其”是前面列举的所有东西,因此组合的“测量系统”中可能有“测量仪器”,也可能无“测量仪器”,而由其他测量设备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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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定义明明说的是“测量值信息”,你把“测量值”三个字给掐了,于是扩展到听觉、嗅觉。你告诉我“测量值信息”你是从哪里听到、闻到、感觉到的?
  答:请不要把“测得值”(注:我并不追究你把“测得值”写为“测量值”的错误)仅仅理解为“测量数值”,被测量不一定是仅仅是看到的数值,听到、闻到、感觉到的信息也是“测得值”,例如测量系统报警器,只要声光报警输出,就表示“测得值”超过规定阈值的测得值,无声光报警就表示“测得值”没超过阈值,“测得值”可以是定性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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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一个典型的“学术无赖”。上哪层楼去找啊?三番五次叫别人抄十遍,你怎么就做得这么无耻呀。哪位版友发现了,也可以帮他截图晒出来。回到楼主的主题。以下是CNAS准则的要求:……, 请问,你那什么狗屁资质、能力证明材料都没有的所谓“第三方”,是属于哪一类呀?
  答:无论如何你是改不了社会流氓骂人的恶习了,暂且把你散发着恶臭的骂语放到茅坑里不予理睬。你懒到仍然只会复制粘贴,因此你怎么能理解CNAS标准6.5.2条含义?
  此条并非定义“第三方”,连个“三”字都没有出现。“第三方”是相对于明确的第一方和第二方而言的,姑且在你并不明白第一方、第二方是谁的情况下,承认你把提供检测服务的机构笼统称为“第三方”,此条规定的也只是该机构出具的测量结果溯源能力要求。
  你应完整地读完6.5.2条,不要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片面地只把a款的注1描红。a款的确是指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b款和c款你为何不描红?b和c款规定的就是未经CNAS认可的机构的两种情况,若将他们作为你和你的顾客的“第三方”,它开展检测活动所具有的该检测项目测量结果的溯源能力应达到的要求。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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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辅助设备必须与主要设备对应吗?定义说的是“为实现测量过程所必需的……辅助设备”,全文也没有提及“主要设备”,连“主要”一词都没提
      大家看看这种耍无赖式的回复。“辅助设备”之前列举的几个项,谁都能看出这些是构建组合测量设备的主要成员,这还用说吗。
      同上,这里在定义“测量设备”,根据定义,“测量用工装是为实现测量过程所必需的辅助设备,因此它符合测量设备”。
      这纯粹就是强词夺理蛮不讲理的“学术无赖”。什么测量过程是仅靠“辅助设备”就能实现的?
      计量器具是测量设备,但不是计量器具的东西不一定不是测量设备,请你学习一点逻辑基本常识,搞清楚什么叫“属种关系”。“电池”是生产设备,不是“测量过程所必需”的测量设备,但“标准电池”、“稳压电源”等“测量过程所必需的”东西,它就是测量设备。请你分清楚设备的功能到底是出产品还是出数据或判定产品的特性,不要一会拿饭锅混淆视听,一会拿不加定语的“电池”偷换概念。
      “属种”个屁呀,普通电池明明是“辅助设备”,被你扯成“生产设备”,它生产什么?“标准电池”是自身以固定形态复现量值的实物量具,你“安全阀”是吗?“稳压电源”是具有示值输出指示功能的,为系统提供电源的“指示式测量仪器”。它在系统中并非用于行使测量功能,而是扮演“辅助设备”的角色,它必须与其他主要测量仪器一起,才能组合构成“测量系统”。你“安全阀”能与“稳压电源”相比吗?是能够自身产生标准压力,还是能够显示压力容器内的实时压力?
      是你“挖空心思偷鸡摸狗,不要脸”。你懒到连定义一遍都不肯抄写如何能理解?测量设备的定义很清楚,“实现测量过程所必须的测量仪器、软件、测量标准、标准样品(标准物质)或辅助设备或其组合”,其中“其组合”就是“测量系统”,这个“其”是前面列举的所有东西,因此组合的“测量系统”中可能有“测量仪器”,也可能无“测量仪器”,而由其他测量设备组合。
      不知道谁在这里挖空心思偷鸡摸狗不要脸。定义中“所必需的”你怎么不说啦?请问你这个“辅助设备(安全阀)”与什么其他测量备组合呀?无论是什么标准/规程/规范,从来没有见过仅由一台“辅助设备”就能构成“测量系统”的说法。除了你将仅有定性控制功能没有定量测量功能的零部件(安全阀)杜撰成“测量设备”,世界上找不到第二人,可谓是空前绝后。问你压力锅上的“限压阀”是不是“测量设备”你就装死。让我上楼去找,你这不是毫无学术道德底线,挑衅对方学术尊严的恶劣行径是什么?
      请不要把“测得值”(注:我并不追究你把“测得值”写为“测量值”的错误)仅仅理解为“测量数值”,被测量不一定是仅仅是看到的数值,听到、闻到、感觉到的信息也是“测得值”,例如测量系统报警器,只要声光报警输出,就表示“测得值”超过规定阈值的测得值,无声光报警就表示“测得值”没超过阈值,“测得值”可以是定性表述。
      你这套说词是从哪阴间里搜来的?看看标准定义是怎么说的吧:

      请问这条术语定义你抄过多少遍呀,无赖?里面说到了听到的、嗅到的吗?别以为在专业计量论坛没了市场,换一套马甲溜到本论坛来重操旧业,就可以忽悠误导新人和非计量人士了。收起你这套令人厌恶的鬼把戏吧。
      此条并非定义“第三方”,连个“三”字都没有出现。“第三方”是相对于明确的第一方和第二方而言的,姑且在你并不明白第一方、第二方是谁的情况下,承认你把提供检测服务的机构笼统称为“第三方”,此条规定的也只是该机构出具的测量结果溯源能力要求。
  你应完整地读完6.5.2条,不要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片面地只把a款的注1描红。a款的确是指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b款和c款你为何不描红?b和c款规定的就是未经CNAS认可的机构的两种情况,若将他们作为你和你的顾客的“第三方”,它开展检测活动所具有的该检测项目测量结果的溯源能力应达到的要求。

      谁不明白第一方、第二方呀?你什么时候拿出过一份像样的,能够证明“第三方”能力的证明材料呀?b款的注2写得清清楚楚“满足ISO17034要求的标准物质的生产者”,不需要经过CNAS认可,你拿什么来证明他满足要求呀?CNAS-AL16:2015《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认可领域分类》是用来干什么的?c款说的是与国家基准或国际标准的比对,你所选的“第三方”能提供这一证明吗?CNAS-CL01-G002:2018《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5条给出了5类CNAS承认的,提供校准或检定服务的计量技术机构。这总应该是第一方、第二方之外的合格供方(第三方)了吧,你所谓的“第三方”满足哪一类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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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26 10:33:35 Last edit by luyun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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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念混淆大师的确逻辑混乱,理解不了概念之间的“属种关系”、“从属关系”和“并列关系”为何物,此人除了学习方法懒惰,仍然只会复制粘贴外,也许这是其长期概念混淆的又一根本原因。
  请概念混淆大师看清楚“信息”两个字,你拿“测得的值”定义来冒充“测得值信息”吗?“测得值”与“测得值信息”也可以混淆吗?声光报警,虽然看不到“测得值”数据多大,但却是典型的“测得值信息”,它告诉人们,报警器感应到的“测得值”已超过设定的“测得值极限”,因此以声或光(当然不排除有的检测器用特殊味道)的形式向人们报警,这种发出看到、听到、嗅到的信息,乃至不需要人们看到、听到、嗅到,直接传递到控制器的“测得值信息”的测量设备,难道你作为计量部门就可以两眼一闭不承认它们是测量设备,放弃校准和计量确认的管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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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谁不明白第一方、第二方呀?你什么时候拿出过一份像样的,能够证明“第三方”能力的证明材料呀?b款的注2写得清清楚楚“满足ISO17034要求的标准物质的生产者”,不需要经过CNAS认可,你拿什么来证明他满足要求呀?CNAS-AL16:2015《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认可领域分类》是用来干什么的?c款说的是与国家基准或国际标准的比对,你所选的“第三方”能提供这一证明吗?CNAS-CL01-G002:2018《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5条给出了5类CNAS承认的,提供校准或检定服务的计量技术机构。这总应该是第一方、第二方之外的合格供方(第三方)了吧,你所谓的“第三方”满足哪一类呀?
  答:你就不明白第一方、第二方,你不明白第一方和第二方之外的其他方都是“第三方”,因此在你眼里才会只认为通过了认证认可的机构才是第三方。CNAS-CL01-G002:2018《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5条给出了5类CNAS承认的,提供校准或检定服务的计量技术机构,请注意是“CNAS承认的”校准或检定机构,并非第一方和第二方共同承认的校准或检定机构。
  退一万步来说,CNAS承认的校准机构还有第五类你为什么你不提?e) 款写得明明白白,“当 a)至 d)所规定的溯源机构均无法获得时,合格评定机构可选择能够确保计量溯源性的其他机构的校准服务”,而提供校准服务的这个“其他机构”只要能提供七个溯源性证据即可。这七个溯源性证据,其实也是第一方和第二方共同承认校准机构溯源性能力的共识,你吃饱了撑的非要插手关心我们的“第三方”,我们认为只要满足这七个条件就有资格向我们申请提供校准服务的“供方”,我们就可以对其进行“合格供方评价”,是否可纳入我们的“合格供方名录”,我们会根据评价结果择优录取,必要时我们会征求“第二方”的意见。
  没有哪个法律法规规定第一方和第二方共同承认的第三方校准机构,必须和CNAS承认的前四种机构完全相同。CNAS实验室认可是完全自愿的,也没有哪部法律法规规定校准实验室必须强制通过CNAS认可,没有哪部法律法规规定没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禁止开展校准服务。CNAS认可机构的标准,也只是规定没通过CNAS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证书,不准使用CNAS认可标识。证书是否必须含有CNAS认可标识,是我们和第二方根据实际需要共同协商确定的,不是哪部法律法规强制我们的。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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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概念混淆大师看清楚“信息”两个字,你拿“测得的值”定义来冒充“测得值信息”吗?“测得值”与“测得值信息”也可以混淆吗?声光报警,虽然看不到“测得值”数据多大,但却是典型的“测得值信息”,它告诉人们,报警器感应到的“测得值”已超过设定的“测得值极限”,因此以声或光(当然不排除有的检测器用特殊味道)的形式向人们报警,这种发出看到、听到、嗅到的信息,乃至不需要人们看到、听到、嗅到,直接传递到控制器的“测得值信息”的测量设备,难道你作为计量部门就可以两眼一闭不承认它们是测量设备,放弃校准和计量确认的管理吗?
      故弄玄虚弄些个乱七八糟的东西来忽悠,装出一副似乎懂得很多的样子,实则不学无术狗屁不懂。“测得值”与“测得值信息”怎么个混淆啦?“测得值信息”不是“测得值”的“信息”是什么?“值”都没有谈什么“测得值信息”呀?标准术语定义的铁证事实都摆在这里,还要死不认错无休止地狡辩,可见其学风何其恶劣。
      请注意是“CNAS承认的”校准或检定机构,并非第一方和第二方共同承认的校准或检定机构。
      CNAS承认的都不是第一方和第二方共同承认的检定或校准机构,你搬出一个什么狗屁能力证明材料都没有的检定/校准机构倒成了第一方和第二方共同承认的校准或检定机构,你比CNAS还权威是不是?请问准则列出的那5类检定/校准机构,除了你这个“学术无赖”不承认,还有谁不承认啊?你搬出的鱼目混珠的检定/校准机构,除了你承认还有谁承认啊?
      退一万步来说,CNAS承认的校准机构还有第五类你为什么你不提?e) 款写得明明白白,“当 a)至 d)所规定的溯源机构均无法获得时,合格评定机构可选择能够确保计量溯源性的其他机构的校准服务”,而提供校准服务的这个“其他机构”只要能提供七个溯源性证据即可。这七个溯源性证据,其实也是第一方和第二方共同承认校准机构溯源性能力的共识,你吃饱了撑的非要插手关心我们的“第三方”,我们认为只要满足这七个条件就有资格向我们申请提供校准服务的“供方”,我们就可以对其进行“合格供方评价”,是否可纳入我们的“合格供方名录”,我们会根据评价结果择优录取,必要时我们会征求“第二方”的意见。
      我没有提吗?英文字母“e”是第几个字母你会不会数数呀?准则啥时候冒出七个溯源性证据呀?当a)至d)所规定的溯源机构均无法获得时这个前提条件你看不看得懂啊?你什么参量的检定/校准找不到前四类检定/校准机构呀?狗屁不通在这里正经歪念。
      没有哪个法律法规规定第一方和第二方共同承认的第三方校准机构,必须和CNAS承认的前四种机构完全相同。CNAS实验室认可是完全自愿的,也没有哪部法律法规规定校准实验室必须强制通过CNAS认可,没有哪部法律法规规定没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禁止开展校准服务。CNAS认可机构的标准,也只是规定没通过CNAS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证书,不准使用CNAS认可标识。证书是否必须含有CNAS认可标识,是我们和第二方根据实际需要共同协商确定的,不是哪部法律法规强制我们的。
      现实当中所有的企事业单位都是这么选择“第三方”校准机构的,你否定得了吗?CNAS以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权威性也不是你这只螳螂之臂所能撼动的。除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的校准机构外,其他机构出具的《校准证书》(或通过了CNAS认可的机构出具不带CNAS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的《校准证书》)能代表“第三方”吗?有公正性吗?连出具证书的机构自己都不敢承认代表“第三方”,你在这里蛤蟆鼓气瞎嚷嚷什么?你不与二、三方打交道,不需要通过外方审核,自己开作坊闭门造车,随便你怎么弄没人管。你也用不着深更半夜挖空心思来这里搅局,广大版友来这里都是讨论寻求合理合法合规的答案,没人想听你这位“学术无赖”的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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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27 9:05:08 Last edit by luyun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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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故弄玄虚弄些个乱七八糟的东西来忽悠,装出一副似乎懂得很多的样子,实则不学无术狗屁不懂。“测得值”与“测得值信息”怎么个混淆啦?“测得值信息”不是“测得值”的“信息”是什么?“值”都没有谈什么“测得值信息”呀?标准术语定义的铁证事实都摆在这里,还要死不认错无休止地狡辩,可见其学风何其恶劣。
  答: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骂人只是你无知的表现。“测得值信息”当然是“测得值”的“信息”,但不一定表现出来就一定是被你看到的“数值”,这个“测得值”的“信息”可以通过其他信号形式表现出来,听到的,闻到的,感觉到的信息虽然看不见“数值”,但却暗含着“测得值”大小的“信息”。你的智商太低,你认为“测得值”是“数值”,由此你就以为“测得值信息”就一定是“数值”吗?你是不是“死不认错无休止地狡辩”,“学风何其恶劣”呀?
  问:你搬出一个什么狗屁能力证明材料都没有的检定/校准机构倒成了第一方和第二方共同承认的校准或检定机构,你比CNAS还权威是不是?请问准则列出的那5类检定/校准机构,除了你这个“学术无赖”不承认,还有谁不承认啊?你搬出的鱼目混珠的检定/校准机构,除了你承认还有谁承认啊?
  答:你的文字的确处处散发着“狗屁”,臭不可闻。第一方和第二方指的是合同的双方,这与认证认可机构有什么关系?合同双方的共同认可与其他方何干?合同双方共同认可不需要加盖CNAS认可标识,你骂人家“学术无赖”,骂破天有用吗?你管得着吗?我再次告诉你,那是CNAS认可机构承认的校准机构,实验室申请CNAS认可,就必须按这5种情况选择校准机构,且由a至e的顺序优选。但签订合同的第一方和第二方如何选择校准服务机构,只要他们双方承认即可,甚至选择的校准机构不必CNAS认可,校准证书不需要CNAS标识,还受你的优选顺序约束吗?你连过问的权力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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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英文字母“e”是第几个字母你会不会数数呀?准则啥时候冒出七个溯源性证据呀?“当a)至d)所规定的溯源机构均无法获得时”这个前提条件你看不看得懂啊?你什么参量的检定/校准找不到前四类检定/校准机构呀?狗屁不通在这里正经歪念。
  答:准则啥时候冒出七个溯源性证据,白纸黑字明摆着,难道你自己看不到?有你这样学标准的吗?“当a)至d)所规定的溯源机构均无法获得时”只是CNAS认可时优先选择的顺序问题,上面我已经回答,这里不再重复。
  问: 现实当中所有的企事业单位都是这么选择“第三方”校准机构的,你否定得了吗?除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的校准机构外,能代表“第三方”吗?有公正性吗?
  答:请你注意用词适当,不要学美国总统特烂谱满嘴跑火车。请你将“所有的”“都是”拿掉,你了解多少个企业?100个,一万个,还是一百万个?合同的供需双方选择他们第三方为他们服务,需要你我插一脚吗?人家不需要校准证书加盖CNAS标识,选择共同认可的校准机构不行吗?这种校准机构是他们之外的另一方,难道对于他们第一方和第二方而言,不是第三方吗?人家不需要打官司,共同承认这个第三方是“公正”的,还需要什么其它“公正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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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得值信息”当然是“测得值”的“信息”,但不一定表现出来就一定是被你看到的“数值”,这个“测得值”的“信息”可以通过其他信号形式表现出来,听到的,闻到的,感觉到的信息虽然看不见“数值”,但却暗含着“测得值”大小的“信息”。你的智商太低,你认为“测得值”是“数值”,由此你就以为“测得值信息”就一定是“数值”吗?你是不是“死不认错无休止地狡辩”,“学风何其恶劣”呀?
      “学术无赖”就是“学术无赖”,“看不见”、“暗含”也叫“测得值”,看不见的、暗含的实际量值有多大?纯粹就是瞎编臆造的胡说八道。我猜某人的体重70kg,这也叫“测得值”呀?狗屁逻辑。
      第一方和第二方指的是合同的双方,这与认证认可机构有什么关系?合同双方的共同认可与其他方何干?合同双方共同认可不需要加盖CNAS认可标识,你骂人家“学术无赖”,骂破天有用吗?你管得着吗?我再次告诉你,那是CNAS认可机构承认的校准机构,实验室申请CNAS认可,就必须按这5种情况选择校准机构,且由a至e的顺序优选。但签订合同的第一方和第二方如何选择校准服务机构,只要他们双方承认即可,甚至选择的校准机构不必CNAS认可,校准证书不需要CNAS标识,还受你的优选顺序约束吗?你连过问的权力都没有。
      实验室与客户是一、二方,为其提供校准服务的校准机构就是“第三方”。同理企业也一样,企业与客户是一、二方,为其提供校准服务的就是“第三方”。请问你跟那家客户(第二方)共同认可的哪家校准机构(第三方)呀?你“学术流氓”杜撰编造就是一个顶,有能耐告诉大家呀。是不是又认为我在揭你的遮羞布,以“隐私”为由拒绝回答呀?你拿不出证据,就是在编造谣言,忽悠误导。
      准则啥时候冒出七个溯源性证据,白纸黑字明摆着,难道你自己看不到?有你这样学标准的吗?“
      a、b、c、d、e,小学生都不会算出七项,也只有你这个“学术流氓”,在铁的事实证据面前都死不认错。真可谓是躺进棺材都要伸手。
      当a)至d)所规定的溯源机构均无法获得时”只是CNAS认可时优先选择的顺序问题,上面我已经回答,这里不再重复。
      那是CNAS认可时优先选择的顺序吗?狗屁不懂在这里瞎解。这分明是对申请认可的实验室选择“第三方”校准机构的要求,前三项根本就不存在什么优先顺序。请问你86楼扯了一大堆,优选了没有?请你算一算,这是第几次让你提供有效证据了。
      请你将“所有的”“都是”拿掉,你了解多少个企业?100个,一万个,还是一百万个?合同的供需双方选择他们第三方为他们服务,需要你我插一脚吗?人家不需要校准证书加盖CNAS标识,选择共同认可的校准机构不行吗?这种校准机构是他们之外的另一方,难道对于他们第一方和第二方而言,不是第三方吗?人家不需要打官司,共同承认这个第三方是“公正”的,还需要什么其它“公正性”吗?
      除了作坊企业之外,但凡上规模的、运作规范的企业我都了解,无一例外。不需要我插脚,同样也用不着你来忽悠。事实胜于雄辩,连你自己都说不出选了哪家狗屁资质都没有的校准机构为你校准,居然厚颜无耻不遗余力的忽悠别人这么干。不需要校准证书加盖CNAS标识,那就选择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政府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选择其他机构我早就说了,不行除了你这个“学术无赖”,没有人承认这是“第三方”。道理很简单,你提供不了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你的测量结果具有溯源性。否则还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干什么,还要申请CNAS校准能力认可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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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28 9:30:47 Last edit by luyun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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