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求助】关于RB/T 214-2017中设备所有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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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云棉花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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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佬,我又来求助啦!我知道CNAS-CL01:2018之6.4.2中所说的永久控制以外的设备指的是“客户的设备”,而租赁2年以上并有完全使用权的设备在CNAS中算是自有设备。那就是借用客户设备然后进行了相应核查后使用,在CNAS能力范围内,标注了使用客户设备后,也能加盖CNAS资质章。那RB/T 214-2017中呢,始终没看到可以借用客户设备,是不是CMA就不允许借用客户设备呢?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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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云棉花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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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关键要看“评审要点2”,是否纳入实验室的管理体系,这就决定了是否具有完全的控制权与使用权。这种情况对于校准实验室来说,是不允许的:

      以上摘自CNAS-CL01-A025: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
好的好的,我们的检测实验室,确实要把客户的设备纳入管理体系是很困难的事情,保险起见还是不要借用客户设备
乌云棉花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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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CNAS-CL01:2018第6.4.1条所说的“应获得”指的应该是自有设备,第6.4.2条所说的“永久控制以外的设备”可能就是指长期租赁的设备。临时租赁和借用的设备根本不可能纳入自己的管理体系,也不可能在整个评审周期内确保具有完全的支配权和使用权。
前辈,这个是去上课国实院的教材哦,我画出来了。我查看了CCAI的教材也是这样说的,那就是CNAS实验室是可以借用客户的设备的,有点像17020里面讲的。
乌云棉花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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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检测老菜鸟(v3295053) 发表:
可以租赁,可以参考CNAS标准,但租赁年限应为一个审核周期,并且计入台帐进行检定校准。CMA对租赁设备管理非常重视,一旦公司出现租赁设备,必为飞行检查之首选。我跟一个评审老师聊过这个事情,没有说不让租赁,但一旦产生租赁的协议,那么就怀疑你是皮包公司,重点查你。
CMA是可以租赁的,我指的是不可以临时借用客户设备哦
乌云棉花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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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未来工程师(v3214185) 发表:
没有明确不允许,法无禁止即可为。
不是吧,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乌云棉花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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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action2017(Insm_485713eb) 发表:
忘记了哪个文件里看过了,要求差不多
并不是说设备是自有或租赁之类的,说的是具有设备的全权支配权,不管通过哪种方式获得的设备只要能保证设备的完全支配权就可以。
CNAS-CL01:2018之6.4.1是“实验室应获得。。。”这个获得表明了可以是自有+租赁2年+借用,但是RB/T 214-2017之4.4.1是“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这个配备应该是“自有+租赁6年”,并不包含借用,我是这样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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