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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v3317532
行业: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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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关键要看“评审要点2”,是否纳入实验室的管理体系,这就决定了是否具有完全的控制权与使用权。这种情况对于校准实验室来说,是不允许的: 以上摘自CNAS-CL01-A025: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
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CNAS-CL01:2018第6.4.1条所说的“应获得”指的应该是自有设备,第6.4.2条所说的“永久控制以外的设备”可能就是指长期租赁的设备。临时租赁和借用的设备根本不可能纳入自己的管理体系,也不可能在整个评审周期内确保具有完全的支配权和使用权。
原文由 检测老菜鸟(v3295053) 发表:可以租赁,可以参考CNAS标准,但租赁年限应为一个审核周期,并且计入台帐进行检定校准。CMA对租赁设备管理非常重视,一旦公司出现租赁设备,必为飞行检查之首选。我跟一个评审老师聊过这个事情,没有说不让租赁,但一旦产生租赁的协议,那么就怀疑你是皮包公司,重点查你。
原文由 未来工程师(v3214185) 发表:没有明确不允许,法无禁止即可为。
原文由 action2017(Insm_485713eb) 发表:忘记了哪个文件里看过了,要求差不多并不是说设备是自有或租赁之类的,说的是具有设备的全权支配权,不管通过哪种方式获得的设备只要能保证设备的完全支配权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