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政出多门” 监管无所适从
目前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管权的涉及卫生、质检、农业、检验检疫、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胡丹代表说,在“政出多门”的监督管理体制下,同一食品出现不同安全标准的现象就不难理解。
据了解,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最高机构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尽管它名义上是国务院授权“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但是它只是国家质检总局管理下的一个事业单位。而农业部、卫生部的某些食品行业标准,尽管从原则上说低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标准,但因农业部、卫生部自身的部级单位性质,其制定的标准也带有国家级别的性质。
同时,一些现行的食品安全法规已经严重落后于国际标准和现实需要。据专家介绍,《食品卫生法》中仅对104种农药在粮食、水果等45种食品中的残留量作出规定,包括291个指标;而国际食品法典则对176种农药在375种食品中规定了2439条农药残留标准。全国人大代表阎鑫元说:“标准滞后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胡长林代表说,食品安全标准不同、标准滞后直接带来的问题就是企业生产无所适从、政府执法监管陷入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