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已应助】关于检测分析人员一个人在一家实验室多场所的检测分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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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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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签字人、技术和质量管理者可以一人在多场所任职,那么检测分析人员呢?如一家实验室因场地问题,设了A和B两个场所,某检测分析人员能不能在A和B场所都可以出现,还是说只能固定在A或B场所?
推荐答案:启航2021回复于2021/04/10
CNAS对多场地的人员要求:各个场所内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需要时,应配备相应的质量负责人和技术管理者。也就是说,人员可以出现在多场地。执行中要按实际情况处理,注意人员时间逻辑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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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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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action2017(Insm_485713eb) 发表:



多场所很不好查
这些实验室在同城的不同场所的检测项目都不相同,授权签字人和检测人员肯定也不可能由相同的人员担任,各场所都有各自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
action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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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不存在仿效的说法。但凡CNAS官网公示的多场所机构,基本上都是这种情况。您见到过一个实验室在同城两个不同工作场所,由同一组织机构下的同一帮人运作,申请CNAS多场所能力认可的案例吗?反正我是没见过。




多场所很不好查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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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action2017(Insm_485713eb) 发表:
华测、广电计量之类的确实有类似的情况,但是其他机构能不能效仿不好说,难度太大了。
      不存在仿效的说法。但凡CNAS官网公示的多场所机构,基本上都是这种情况。您见到过一个实验室在同城两个不同工作场所,由同一组织机构下的同一帮人运作,申请CNAS多场所能力认可的案例吗?反正我是没见过。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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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末mo(v2981297) 发表:我们这边确实只能同一行政区才能申请分场所,咨询了省局和专家。但是专家对于人员有不同说法,有的说检测分析人员一定要固定,有的说可以共用两边跑。A和B只距离3公里(是2个不同的产业园),如果在同一个产业园的不同幢,可以是2个工作场所(人员可以共用)。你的实验室,广东、江苏、山东、四川都能申请分场所?
      在同城的两个不同的产业园也好,同一产业园两栋不同的楼也罢,但凡在一个组织机构下,由一帮人运作,其性质是一样的,它就是两个工作场所。如果你们实验室在异地设立有分部(在同一法人机构下),开展与总部相同的全部或部分检测/校准项目,是可以向CNAS申请多场所实验室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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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3 14:50:44 Last edit by luyun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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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通常情况下,“多场所”都是指跨地域的情况,如:

      而且每个场所内部都设有与总部下属平行的相应的组织机构,各检测/校准项目也都配备了相应的检测/校准人员,不可能由同一人员多地来回奔波。
华测、广电计量之类的确实有类似的情况,但是其他机构能不能效仿不好说,难度太大了。
末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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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我个人认为这应该不属于多场所的情形,只是工作间在同城的不同地点,管理与运作仍然是同一帮人。根据CNAS-RL01:2019《实验室认可规则》第8.1.2条之规定,各场所内部应设置组织机构和配备人员,而你们的情况可能完全套不上。还有一点,你们实验室在这两处的检测/校准项目,可能是不完全相同的。如果是这种情况,那只能是同城的两个“工作场所”,而不是CNAS所说的“多场所”。
我们这边确实只能同一行政区才能申请分场所,咨询了省局和专家。但是专家对于人员有不同说法,有的说检测分析人员一定要固定,有的说可以共用两边跑。A和B只距离3公里(是2个不同的产业园),如果在同一个产业园的不同幢,可以是2个工作场所(人员可以共用)。你的实验室,广东、江苏、山东、四川都能申请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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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action2017(Insm_485713eb) 发表:
没有任何规定说过授权签字人、技术和质量管理者可以一人在多场所任职,只是在执行过程中,对于多场所有些变通,判定这种情况基本算是符合认可要求而已。例如CMA在有的地方,同城跨区的实验室都需要独立注册。
目前,执行的多场所一般指的是同城的不同门牌地址的场所,对于跨市、跨省的一般情况下,批准的概率不高。
在同城多场所的情况下,原则上一个人是可以出现在两个场所的,手头有类似的项目,但为了管理和实施方便还是不建议这种操作,实施起来很麻烦,还是固定的为好。
      通常情况下,“多场所”都是指跨地域的情况,如:

      而且每个场所内部都设有与总部下属平行的相应的组织机构,各检测/校准项目也都配备了相应的检测/校准人员,不可能由同一人员多地来回奔波。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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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末mo(v2981297) 发表:我这里是同城的A、B两个场所,检测分析人员可以在两个场所跑吧?
      我个人认为这应该不属于多场所的情形,只是工作间在同城的不同地点,管理与运作仍然是同一帮人。根据CNAS-RL01:2019《实验室认可规则》第8.1.2条之规定,各场所内部应设置组织机构和配备人员,而你们的情况可能完全套不上。还有一点,你们实验室在这两处的检测/校准项目,可能是不完全相同的。如果是这种情况,那只能是同城的两个“工作场所”,而不是CNAS所说的“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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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2 23:37:10 Last edit by luyun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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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任何规定说过授权签字人、技术和质量管理者可以一人在多场所任职,只是在执行过程中,对于多场所有些变通,判定这种情况基本算是符合认可要求而已。例如CMA在有的地方,同城跨区的实验室都需要独立注册。
目前,执行的多场所一般指的是同城的不同门牌地址的场所,对于跨市、跨省的一般情况下,批准的概率不高。
在同城多场所的情况下,原则上一个人是可以出现在两个场所的,手头有类似的项目,但为了管理和实施方便还是不建议这种操作,实施起来很麻烦,还是固定的为好。
末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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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多场所通常是指跨地区(如:省级)构建的相同检测/校准项目的场所与设施,而不是指同城的同一实验室下面相同检测/校准项目的不同工作间(这种情况也没有配置两拨人的必要)。跨地域来回奔波折腾式工作,恐怕不太现实,况且每一项目至少也得有两名具备资质的检测分析人员。
我这里是同城的A、B两个场所,检测分析人员可以在两个场所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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