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末mo(v2981297) 发表:我们这边确实只能同一行政区才能申请分场所,咨询了省局和专家。但是专家对于人员有不同说法,有的说检测分析人员一定要固定,有的说可以共用两边跑。A和B只距离3公里(是2个不同的产业园),如果在同一个产业园的不同幢,可以是2个工作场所(人员可以共用)。你的实验室,广东、江苏、山东、四川都能申请分场所?在同城的两个不同的产业园也好,同一产业园两栋不同的楼也罢,但凡在一个组织机构下,由一帮人运作,其性质是一样的,它就是两个工作场所。如果你们实验室在异地设立有分部(在同一法人机构下),开展与总部相同的全部或部分检测/校准项目,是可以向CNAS申请多场所实验室认可的。
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我个人认为这应该不属于多场所的情形,只是工作间在同城的不同地点,管理与运作仍然是同一帮人。根据CNAS-RL01:2019《实验室认可规则》第8.1.2条之规定,各场所内部应设置组织机构和配备人员,而你们的情况可能完全套不上。还有一点,你们实验室在这两处的检测/校准项目,可能是不完全相同的。如果是这种情况,那只能是同城的两个“工作场所”,而不是CNAS所说的“多场所”。我们这边确实只能同一行政区才能申请分场所,咨询了省局和专家。但是专家对于人员有不同说法,有的说检测分析人员一定要固定,有的说可以共用两边跑。A和B只距离3公里(是2个不同的产业园),如果在同一个产业园的不同幢,可以是2个工作场所(人员可以共用)。你的实验室,广东、江苏、山东、四川都能申请分场所?
原文由 action2017(Insm_485713eb) 发表:通常情况下,“多场所”都是指跨地域的情况,如:
没有任何规定说过授权签字人、技术和质量管理者可以一人在多场所任职,只是在执行过程中,对于多场所有些变通,判定这种情况基本算是符合认可要求而已。例如CMA在有的地方,同城跨区的实验室都需要独立注册。
目前,执行的多场所一般指的是同城的不同门牌地址的场所,对于跨市、跨省的一般情况下,批准的概率不高。
在同城多场所的情况下,原则上一个人是可以出现在两个场所的,手头有类似的项目,但为了管理和实施方便还是不建议这种操作,实施起来很麻烦,还是固定的为好。
原文由 末mo(v2981297) 发表:我这里是同城的A、B两个场所,检测分析人员可以在两个场所跑吧?我个人认为这应该不属于多场所的情形,只是工作间在同城的不同地点,管理与运作仍然是同一帮人。根据CNAS-RL01:2019《实验室认可规则》第8.1.2条之规定,各场所内部应设置组织机构和配备人员,而你们的情况可能完全套不上。还有一点,你们实验室在这两处的检测/校准项目,可能是不完全相同的。如果是这种情况,那只能是同城的两个“工作场所”,而不是CNAS所说的“多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