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我也知道众多对该问题的观点是相左的,也许可以这样说军事计量系统里对该问题的观点与现行,也就是2016版的1033是不同的。我觉得这个问题没有必要争辩,各自按自已的方式方法来就可。
这篇培训讲座PPT的观点,本人并不完全赞同。其实我早在新版JJF1033征求意见稿阶段,就已经提出了修改建议,并参加了2015年的第八届原创大赛(链接地址: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修改建议),刘版主当年也是看过的。但至今没有一个权威人士(包括规范起草人)回复过我的问题。
1、在计量标准的考核历史上,一直用“计量标准的重复性”的表述是不准确的,计量标准本身并不会有重复性,只有用计量标准开展检定或校准,其测量结果才具有重复性。
这一观点,的确是不敢苟同。测量仪器没有重复性,是不是意味着测量仪器也不应该有“测量仪器的不确定度”?人、机、法、环四因素都没有变化,短时间内对同一被测量值进行多次测量,得到不同的测量结果,导致测量结果产生差异的主要因素,不是仪器自身的计量性能所致,还能是什么?只不过是通过测量结果表现出来而已。再聚一例,如果用两台同型号同规格的,“示值变动性”相差甚远的测量仪器A和B,在其他重复性测量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短时间内分别对同一稳定的被测量进行多次测量,得到两组离散程度相差很大的测量结果,请问哪个“重复性”是代表“测量结果的重复性”?为什么另一个就不是?
2、计量标准之所以要进行重复性试验,其目的要给出在检定或校准过程所有的随机效应对其结果的影响,因为它直接就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一个重要的不确定度来源。如果重复性太差,可能直接影响到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否满足要求。
众所周知,“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与被测对象自身的计量性能好坏强相关。得到的重复性好也好,差也罢,表征的都是被测对象的计量特性。“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能否满足要求,应该是指被检定/校准对象能否满足预期的使用要求,而不是计量标准能否满足要求。“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大,并不一定代表计量标准不行。你不可能被检/校对象合格,就说计量标准满足要求,被检/校对象不合格,就说计量标准不满足要求吧。因为你评出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本身就不代表计量标准的性能。
3、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都是采用预评的方式,而不是在每次测量的时候都作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评定,这就要求在预评不确定度的时候所采用的重复性分量应尽可能覆盖在日常检定或校准中可能遇到的被检状态。从这一点考虑应该选择一个满足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重复性指标要求的最差的被测量,但是最差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可操作性不足。
所以在2016版的规范中,规定选用“常规被检定或校准对象”。这一明确规定消除了计量标准管理人员选择重复性被测对象时的困扰,又确保了预评定得到的不确定度今后可以用在所有的同类测量中,常规对象就是指其性能是将来大多数的同类测量对象都能达到的。
我认为这是该教材的最大败笔。从理论上说,任何“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都是用实际的检测数据评估出来的,哪有预评估出一个“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适用于所有被测对象的之理。预评估的应该是“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反映的是计量机构的能力,是计量机构在常规条件下,所能获得的最小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与被测对象自身性能好坏无关。所以才要求预评估“校准和测量能力CMC”时,选择一可获得的“最佳仪器”作为被测对象进行重复性试验,以将被测对象“料”自身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将至最低,而不是选择一合格的重复性最差的被测对象来进行重复性试验。
什么叫重复性最差可遇不可求,可操作性不足啊?既然如此,需要满世界去找这个所谓的“最差仪器”吗?直接用极限指标去套算不就完了嘛。另外,假如日后对某被检/校对象进行检定/校准,实际得到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超过了(大于)你预评估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怎么处理?你还是用你预评估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报给客户吗?凭什么?是不是你以后的被校对象都是满足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重复性指标要求的?可能吗?
4、对于已建计量标准,如果测得的重复性不大于新建计量标准时测得的重复性,则重复性符合要求。如果测得的重复性大于新建计量标准时的重复性,则应依据新测得的重复性重新进行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如果评定结果仍满足开展项目的要求,则重复性试验符合要求,并即时更新不确定度报告、使用新测得的重复性作为下次重复性试验是否合格的判定依据。
如此年复一年的做下去,最终都要走到重复性的极限值。与其如此,何不在首次就用极限值去套算呢?
5、对于已建计量标准,如果评定结果不满足开展项目的要求,则重复性试验不符合要求,就需对计量标准的各项情况—人机料法环各个环节进行查找原因,直到重复性考核满足要求为止。已建计量标准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重复性测量。
如果重复性试验不符合要求,换一台被测对象重新进行重复性试验就符合要求,这到底是计量标准的问题,还是被测对象的问题?到底是指考核计量标准还是考核被校对象?
关于“稳定性”的考核,既然“重复性”是针对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何不将“计量标准的稳定性”也改成“检定或校准结果的稳定性”呢,为什么不可以选择一性能是将来大多数的同类测量对象都能达到的常规的被测对象来进行稳定性考核呢?我就搞不懂了,为什么进行稳定性考核时,要求选用量值稳定的被测对象,重复性考核时为什么就不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