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业国防计量论坛被一致公认的“学术流氓”规某人,被论坛管理层逐出版主团队,现如今换了一套马甲混入本论坛来继续重操旧业,施展恶劣学风。就如同他本人所言
“自己是一个撞了南墙也不回头的拧种”,可谓是躺进棺材都要伸手。
此人在本主题帖发表的帖子,将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视为“重复性”,铁证如山,由不得他胡搅蛮缠,百般狡辩。“重复性”啥时候用“实验标准差”定义的?请路云先生自己去理解JJF1001的术语定义,本人真的是再不愿意再在这个问题上教导他。建议他去看看“重复性”是不是以“测量精密度”定义的,再去看看“测量精密度”是有什么定义的,特别仔细读一读注1,有没有提到“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看看注4为什么告诫大家不要与“测量准确度”混淆。 众多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都将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视为“重复性”(如:JJG1063-2010、JJG1136-2017、JJG1117-2015、JJG707-2014、JJG 1146-2017、JJG 539-2016、JJG13-2016、JJG14-2016、JJG 98-2019、JJG 112-2013、JJF 1610-2017、JJF 1594-2016、JJF 1595-2016等等),这些规程/规范绝大多数都是在JJF1001-2011公布之后才发布实施的,这是不是铁证如山的事实?你怎么不说啦?我从来没有否认用“实验标准偏差”可以表示“测量重复性”,恰恰是你这个“学术无赖”自始至终都在拿不出证据的情况下,仍然蛮不讲理强词夺理地否定将“极差”(或“相对极差”)作为“测量重复性”的表达形式之一。
以上红线标示的这段话,是从谁嘴里说出来的?大家可以清楚地看到,到底谁
将“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与“测量准确度”混淆了,不言而喻。真可谓是自我掌嘴打脸的极佳表演,我只能对你表示“呵呵”了。
注释1的关键是在前半句,后面仅仅是列举了
有限的三种表达形式,并没有否定其他以数字形式表达的方式。啥时候明示了“极差”的表达方式是错误的啦?
要你正面回答“极差”(或“相对极差”)符不符合“测量精密度”定义的正文,符不符合注释1的前半句,你就装死卖活拒绝回答。“极差”不是以数字形式表示的,对同一被测对象重复测量,所得示值或测得值间的一致程度,那它表征的是什么?”你正面回答了吗?以下是JJF1105-2018所表述的“示值重复性”,你应该不陌生吧?请问这是“标准偏差”、“方差”还是“变差系数”?你是不是又要说规范起草人的天门没你高,是个
“混淆概念的典范,且是个死硬派”啊?言下之意就只有你是当今的墨索里尼,过去有理,现在有理、将来有理,永远有理是不是啊,
拧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