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也一天不施展恶劣学风就骨头发酥吗,哪天不招骂、找骂不也感觉孤独寂寞嘴贱难耐吗。你不把死人搅得从棺材里坐起来,又岂肯罢休瞑目啊。
所谓“仪器的不确定度”到底是仪器的特性还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特性的一个分量,我已经仁至义尽教了路云先生N遍了,我不再重复,怎么理解是他自己的事。 国家规范写得清清楚楚属于测量仪器的特性,除了你这个“学术无赖”无休止无根据地自拍脑袋嚼舌,没有人否认“测量仪器的不确定度”是测量仪器的特性之一。你早就该识相闭嘴滚远一点了。
我只是再次强调,出现在5.11条中的“示值”仅仅是对被测对象的“测得值”表述,而不是指7.1条所说的仪器的特性那个“示值”。 “测得值”的表述,早已在第5.2条“测得的量值”定义中,表述得清清楚楚详详细细,需要用“示值”来表述吗?谁告诉你第5.10条“测量精密度”定义正文(见62楼截图)中的“示值”,不是第7.1条定义(见64楼截图)的“示值”呀?你除了施展这种强词夺理蛮不讲理的“学术流氓”行径,还会干什么?你怎么不说
第5.10条中的“测得值”仅仅是对仪器“示值”的表述,而不是指5.2条所说的测量结果的特性那个“测得值”呀?
第5条的标题是“测量结果”,“测量结果”不是“测量仪器”,更不是“测量仪器的特性”,请不要将属于“测量结果”类别的术语与属于“测量仪器”类别的术语相混淆,更不要与属于“测量仪器的特性”类别的术语相混淆。 我说过“
测量结果”是“测量仪器”吗?我说过
“测量结果”是“测量仪器的特性”吗?谁
混淆啦?无中生有编造这些无厘头的嚼资,想干什么?众所周知,“测量重复性”属于中性的通用术语,分“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和“测量仪器的重复性”,前者归属于“测得值”,后者归属于仪器的“示值”。你用这种蹩脚拙技企图狸猫换太子,却弄巧成拙欲盖弥彰。
当时业内也的确认为“测量结果”和“测量仪器”都存在“重复性”这个特性。 现在不也照样这么认为吗。众多新发布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仍然在延用“示值重复性”,即便是将来发布的,也照样会呈现,这就是事实。
但,2011版JJF1001认识到“测量结果”是人的活动成果,受人的主观行为影响,存在“重复性”,而“测量仪器”是“物”,与“人”的主观行为影响无关,便将“重复性”从“测量仪器的特性”中删除。这是人类对客观世界认识的一个进步,也是科技进步的一个具体体现。 这纯粹就是个人的臆想猜测。人、料、法、环四因素完全相同,在同一时间,用两台不同的仪器(机),分别对同一被测量进行重复测量,得到离散程度完全不同的两组数据(重复性差异显著)。请问这是不是测量仪器的特性差异所致呀?“重复性”与仪器的特性有没有关呀?
2011版的JJF1001恰恰是引入了“测量精密度”概念,很好地将仪器的特性“示值”,与测量结果的“测得值”结合在一起,于是才使用了中性词“测量重复性”定义,既适用于旧版的“[测量结果的]重复性”(第5.6条),也适用于“[测量仪器的]重复性”(第7.27条)。
对比两者就不难发现,5.6条说的就是“测得值的重复性”,7.27条说的就是“示值的重复性”。结合两处红框标示的注释,就更加清楚了。再结合新版JJF1001第5.10条“测量精密度”定义正文:
就不难看出,旧版第5.6条“[测量结果的]重复性”,说的就是
“在重复性条件下,对同一被测量进行多次重复测量所得测得值之间的一致程度”,第7.27条“[测量仪器的]重复性”,说的就是
“在重复性条件下,对同一被测量进行多次重复测量所得测量仪器示值之间的一致程度”。人人都能看懂的,如此简单明了的语法逻辑对应关系,65楼这位“学术无赖”还要无休止的,存心恶意的嚼舌狡辩。的确是一个名副其实的“
拧种”。
这是由仪器“引入的”特性,而且只是不确定度的一个“分量”。 说的就是这个“分量”,没人跟你扯其他“分量”、“总量”。“仪器的不确定度”这个“分量”,就是由仪器引入的,与其他“分量”、“总量”不搭界。
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还有其他若干分量,例如人的估读、环境条件、测量函数中的其他影响量,……,都会给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引入“分量”。但,所有这些“分量”均属于“测量结果的特性”,而不属于仪器、人、环境、影响量等等。 其他“分量”自然会有其他“分量”的称谓,这些“分量”分别属于“人的不确定度”、“机的不确定度”、“料的不确定度”、“法的不确定度”、“环的不确定度”。
合成之后,才属于“测量结果”,叫做“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你狗屁不懂居然说出
这些“分量”不分别属于人、机、料、法、环,恐怕小学生的理解能力,都不会像你这么蹩脚。
拿不出证据,除了自拍脑袋瞎编臆造地胡说八道,你还会干什么?问了多少次你儿子得的病是你儿子的病还是你家里的病,你这张嘴就像贴了膏药一样死皮赖脸拒绝回答。你早就该识相闭嘴滚远一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