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对于企业而言,其量值溯源是否获得CNAS的认可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企业自己以及该企业的顾客是否承认那个校准结果的溯源性。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的检测/校准实验室,以“校准”方式溯源时,需要承校机构出具带有CNAS认可标识,认可机构有自己的规定完全正常,也是必要的,但是,因为申请CNAS认可是组织的自愿行为,没有或暂时不愿意申请CNAS认可的组织,只要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就没有什么问题。 不知道21楼这位“学术无赖”怎么那么喜欢深更半夜出来搅局。我20楼特意以红色加粗字体,醒目标示了是针对
“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或校准实验室”,不包括仅通过CMA资质认定,未通过CNAS能力认可的实验室。你瞎了眼看不见吗?你不申请CNAS能力认可,你爱怎么玩就怎么玩,自然会由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去管,与CNAS无关,CNAS也不会插手干预。但你19楼的表述,并没有区分通过了CNAS认可的实验室,与未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的区别,显然是带有误导的嫌疑。我一针见血地指出,有错吗?CNAS是自愿的,没有人强迫你必须申请。你不想按CNAS的游戏规则玩,你就不要去申请CNAS能力认可嘛。如此简单的问题,还需要你无休止地在这里嚼舌吗?
对过去执行强制检定的“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做出了这个大幅度改革,试问对使用中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还需要“强制”吗?还需要像路云先生说的,必须这样,必须那样吗? “企业最高计量标准”与“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是一码事吗?自己不懂装懂在这里片面理解《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你企业的“最高计量标准”不实行强制管理,不需要“强制检定”,那就不要在企业内部开展“检定”(包括“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开展“内部校准”不就完了嘛。这么简单的意思都理解不了,你几十年的计量,真实干去死。
在这里请你不要用你一贯的思维惯性混淆“认证”、“认可”、“认定”三个名词术语。 谁混淆了这三个名词术语啊?“计量认证”是《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所规定的要求,和具体的事实办法。第三十二条也对监督检查部门予以了明确的规定,第五十条规定了罚则、第五十六条第(四)款给出了“计量认证”的明确定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第二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你不懂装懂在这里瞎解什么?
请问,这是“
‘计量认证’(CMA)现在更名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意思吗?这跟
“授权”有什么关系?你又想东扯西绕把话题往哪里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