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天天骂人的社会流氓去学习一下什么叫“法制”,什么叫“法定”,什么叫“法制计量”,如果真心实意学习了,就知道哪里有“强制”两个字了。 答非所问,与放屁无异。JJF1001-2011第9.22条“自愿检定”你怎么不解释啦?
为了仁至义尽,我再最后回答你一次,这是受当时制定计量法时,术语“校准”在我国尚未流行,发明“非强制检定”术语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一个创造,这些年术语“非强制检定”起到了重要作用。现在术语“校准”已在我国普及和流行,恢复法制计量的专用术语“检定”本来面目,淘汰自身矛盾的术语“非强制检定”的时机已经成熟。 什么叫
“当时”呀?什么叫
“不得已”呀?“强制”与“非强制”是一对同生共死的孪生兄弟,“检定”属于法制计量的技术活动,与强不强制没有任何关系。“强制”与“非强制”属于监管要求,未必一定针对“检定”,将来很可能针对“校准”,也有“强制”与“非强制”的要求。校准自2000年开始实施,至今也已有二十余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订了多少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什么时候发布的?“非强制检定”改变了吗?取消了吗?至今仍以
“不得已”为借口,也只有你这个“学术无赖”说得出口。
我仅仅告诉你,你复制粘贴的我的话仍然是正确的,是我一贯的观点。“非强制检定”这个术语是自相矛盾的,新计量法早晚会将其淘汰,并用“校准”和“比对”取代。今后只要提到“检定”一定是依法强制的,由自主权决定的就是“校准”或“比对”。但这绝非“不允许检定”的意思。 狗屁不懂在这里瞎解读。国家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的文件名中,都已将
“强制检定”改称为
“强制管理”,第二条明确地告诉大家: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强制检定”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工作计量器具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你这个
“拧种”还要在这里没完没了地与国家政令唱对台戏,究竟想达到什么目的?“非强制检定”与“校准”只不过是两种不同的溯源方式而已。对用户而已,两者除了合格判据不同,溯源周期不同。你凭什么强行限制用户将非强制监管类计量器具以“检定”方式溯源,
只能选择“校准”或“比对”方式溯源?这已经是第二次问你了吧。这不是
“不允许检定”的意思是什么?你如此露骨的狡辩,脸皮也太厚了吧。
但“强制检定”是免费的,即便法定检定机构给了所谓的“检定证书”,这种“检定”也只能与“校准”或“比对”的作用完全相同,政府计量主管部门绝不会认可那就是“检定”,你仍然是“建议”性质的,你仍然必须向检定机构付费,同时你仍然要根据你们的测量要求进行计量确认。 除了你这个“学术无赖”不承认“非强制检定”是检定,还有谁不承认啊?JJF1001第9.25条术语定义(见下图)什么意思你拎不拎得清啊?屁股上插几根毛,就想冒充大尾巴狼啦。
不要将付费,视为活不下去的事情,付不付费与本主题无关,少东扯西绕搬这些东西出来当嚼资。我早就已经告诉你了,人家的“合格判据”(
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就是法定计量要求,且溯源周期也与检定规程的规定一致,承检机构已经将检定结果依据法定要求作出了合格与否的判定结论,你还要戴了斗笠又撑伞,吃饱了不得消去做什么“计量确认”啊?难道经检定合格的,还不满足使用要求?或经检定不合格的仍能满足使用要求?GB/T 19022-2003《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的前言部分(见下图)对这个问题早已说得清清楚楚,你还有什么好狡辩的?
对于社会流氓在技术论坛上满口喷粪,污染论坛的语言环境,我的确管不着,我也不想管,我唯一能做的也只能是建议论坛管理团队履行他们的管理职责。 你以为你几十年如一日,毫无学术道德底线地施展恶劣学风,肆意挑衅辩论对手的学术尊严,在专业计量论坛被众多资深量友群体投诉,被管理层清除出“版主”团队,换一套马甲遛进本论坛继续重操旧业,就进了世外桃源没人认得出你了是不是?门都没有!
“非强制检定”与“校准”都是要花钱的,且这种“检定”与“校准”一样不具有法律强制的作用,大家应该无异议。由于“校准”可以根据具体的测量要求选择“校准项目”,“检定”必须按检定规程逐项(包括外观)进行,如果有傻子自愿多测量一些本单位完全用不着的项目,愿意多掏钱,当然没人管得着,也不会有人管。 到现在为止,也只有你这个不学无术的“学术流氓”在这里没完没了的嚼舌搅屎。有用不着的项目,人家自然会选择以“校准”方式溯源,用不着你这个“学术无赖”在这里杞人忧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