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已应助】天平是否可以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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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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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一天不骂人就活不下去的砖家看清楚“检定”的定义。“检定”属于JJF1001的第9大类“法制计量和计量管理”的第17个术语,定义全文是“查明和确认测量仪器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请你这个“学术流氓”告诉大家,定义中哪里有“强制”两个字?
      这个定义明确告诉我们,“检定”是“法制计量”层面的术语,“法制”与一般要求的不同,就体现在法制带有依法强制的特性。因此,“检定”离不开“法制”的约束和“强制”,最终落脚点也还是查明和确认测量仪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都是强制,为什么还要分“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啊?两者都是对计量器具用户的要求,前者是无理由服从,后者可自主选择确定。下面是JJF1001第9大类下第9.21条和第9.22条,你怎么不搬出来跟大家解释呀?人家使用的天平的合格判据就是检定规程给出的法定计量要求,自己无需再重复进行“计量确认”,你凭什么强行限制人家不允许以“非强制检定”方式溯源呀?

      我在17楼已经说到,“非强制检定”可解释为“不强制的法律强制计量活动”,这是自身矛盾的一个词组,而不能解释为路云所歪曲的“强制不允许检定”。术语“非强制检定”仅仅是不能依法强制,它可以进行校准或比对,但绝非“强制不允许检定”,它也是“允许检定”的。
      以下这话是从哪个无赖嘴里说出来的?是不是该自我掌嘴打脸呀?这不是“不允许检定”的意思是什么?

      至于骂人砖家“什么时候说过“非强制检定”是必须的或强制的啦?”,人人皆知,这个问题已经偏离了楼主的主题,我不想在这里与骂人砖家多费口舌,请他自己去查阅自己发表过的帖子。对楼主“天平是否可以校准”的提问,我的回答和大家一样是明确的,“天平可以校准”,天平已经从国家“强制检定”目录中剔除,强制检定是免费的,天平也不可能安排“强制检定”,除非该天平属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用于面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服务。
    婊子就是婊子,无赖就是无赖。你拿不出证据,我就是要骂你这个臭不要脸的“学术流氓”,你还能咋的?不服吗?拿证据出来呀。“非强制检定”与“校准”都是要花钱的,人家愿意花这个钱以“非强制检定”方式溯源,你管得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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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路云问题:请你这个“学术流氓”告诉大家,定义中哪里有“强制”两个字?
  答:请天天骂人的社会流氓去学习一下什么叫“法制”,什么叫“法定”,什么叫“法制计量”,如果真心实意学习了,就知道哪里有“强制”两个字了。
  2.路云问题:都是强制,为什么还要分“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啊?
  答:我已经回答你多次了,看来你只对骂人感兴趣,别人的技术话题你从来不看。为了仁至义尽,我再最后回答你一次,这是受当时制定计量法时,术语“校准”在我国尚未流行,发明“非强制检定”术语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一个创造,这些年术语“非强制检定”起到了重要作用。现在术语“校准”已在我国普及和流行,恢复法制计量的专用术语“检定”本来面目,淘汰自身矛盾的术语“非强制检定”的时机已经成熟。
  3.路云问题:以下这话(指22楼复制粘贴并划红线突出的,我所说过的话)是从哪个无赖嘴里说出来的?是不是该自我掌嘴打脸呀?这不是“不允许检定”的意思是什么?
  答:谁是“无赖”有目共睹,本人坚决回避社会流氓专门骂人的言语。我仅仅告诉你,你复制粘贴的我的话仍然是正确的,是我一贯的观点。“非强制检定”这个术语是自相矛盾的,新计量法早晚会将其淘汰,并用“校准”和“比对”取代。今后只要提到“检定”一定是依法强制的,由自主权决定的就是“校准”或“比对”。但这绝非“不允许检定”的意思。
  如果放着自主权不要,非要申请法制计量层面的“检定”,也是他的自由。但“强制检定”是免费的,即便法定检定机构给了所谓的“检定证书”,这种“检定”也只能与“校准”或“比对”的作用完全相同,政府计量主管部门绝不会认可那就是“检定”,你仍然是“建议”性质的,你仍然必须向检定机构付费,同时你仍然要根据你们的测量要求进行计量确认。
  4.路云问题:婊子就是婊子,无赖就是无赖。你拿不出证据,我就是要骂你这个臭不要脸的“学术流氓”,你还能咋的?不服吗?拿证据出来呀。“非强制检定”与“校准”都是要花钱的,人家愿意花这个钱以“非强制检定”方式溯源,你管得着吗?
  答:对于社会流氓在技术论坛上满口喷粪,污染论坛的语言环境,我的确管不着,我也不想管,我唯一能做的也只能是建议论坛管理团队履行他们的管理职责。
  “非强制检定”与“校准”都是要花钱的,且这种“检定”与“校准”一样不具有法律强制的作用,大家应该无异议。由于“校准”可以根据具体的测量要求选择“校准项目”,“检定”必须按检定规程逐项(包括外观)进行,如果有傻子自愿多测量一些本单位完全用不着的项目,愿意多掏钱,当然没人管得着,也不会有人管。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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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天天骂人的社会流氓去学习一下什么叫“法制”,什么叫“法定”,什么叫“法制计量”,如果真心实意学习了,就知道哪里有“强制”两个字了。
      答非所问,与放屁无异。JJF1001-2011第9.22条“自愿检定”你怎么不解释啦?
      为了仁至义尽,我再最后回答你一次,这是受当时制定计量法时,术语“校准”在我国尚未流行,发明“非强制检定”术语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一个创造,这些年术语“非强制检定”起到了重要作用。现在术语“校准”已在我国普及和流行,恢复法制计量的专用术语“检定”本来面目,淘汰自身矛盾的术语“非强制检定”的时机已经成熟。
      什么叫“当时”呀?什么叫“不得已”呀?“强制”与“非强制”是一对同生共死的孪生兄弟,“检定”属于法制计量的技术活动,与强不强制没有任何关系。“强制”与“非强制”属于监管要求,未必一定针对“检定”,将来很可能针对“校准”,也有“强制”与“非强制”的要求。校准自2000年开始实施,至今也已有二十余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订了多少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什么时候发布的?“非强制检定”改变了吗?取消了吗?至今仍以“不得已”为借口,也只有你这个“学术无赖”说得出口。
      我仅仅告诉你,你复制粘贴的我的话仍然是正确的,是我一贯的观点。“非强制检定”这个术语是自相矛盾的,新计量法早晚会将其淘汰,并用“校准”和“比对”取代。今后只要提到“检定”一定是依法强制的,由自主权决定的就是“校准”或“比对”。但这绝非“不允许检定”的意思。
    狗屁不懂在这里瞎解读。国家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的文件名中,都已将“强制检定”改称为“强制管理”,第二条明确地告诉大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强制检定”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工作计量器具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你这个“拧种”还要在这里没完没了地与国家政令唱对台戏,究竟想达到什么目的?“非强制检定”与“校准”只不过是两种不同的溯源方式而已。对用户而已,两者除了合格判据不同,溯源周期不同。你凭什么强行限制用户将非强制监管类计量器具以“检定”方式溯源,只能选择“校准”或“比对”方式溯源?这已经是第二次问你了吧。这不是“不允许检定”的意思是什么?你如此露骨的狡辩,脸皮也太厚了吧。
      但“强制检定”是免费的,即便法定检定机构给了所谓的“检定证书”,这种“检定”也只能与“校准”或“比对”的作用完全相同,政府计量主管部门绝不会认可那就是“检定”,你仍然是“建议”性质的,你仍然必须向检定机构付费,同时你仍然要根据你们的测量要求进行计量确认。
      除了你这个“学术无赖”不承认“非强制检定”是检定,还有谁不承认啊?JJF1001第9.25条术语定义(见下图)什么意思你拎不拎得清啊?屁股上插几根毛,就想冒充大尾巴狼啦。

      不要将付费,视为活不下去的事情,付不付费与本主题无关,少东扯西绕搬这些东西出来当嚼资。我早就已经告诉你了,人家的“合格判据”(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就是法定计量要求,且溯源周期也与检定规程的规定一致,承检机构已经将检定结果依据法定要求作出了合格与否的判定结论,你还要戴了斗笠又撑伞,吃饱了不得消去做什么“计量确认”啊?难道经检定合格的,还不满足使用要求?或经检定不合格的仍能满足使用要求?GB/T 19022-2003《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的前言部分(见下图)对这个问题早已说得清清楚楚,你还有什么好狡辩的?

      对于社会流氓在技术论坛上满口喷粪,污染论坛的语言环境,我的确管不着,我也不想管,我唯一能做的也只能是建议论坛管理团队履行他们的管理职责。
      你以为你几十年如一日,毫无学术道德底线地施展恶劣学风,肆意挑衅辩论对手的学术尊严,在专业计量论坛被众多资深量友群体投诉,被管理层清除出“版主”团队,换一套马甲遛进本论坛继续重操旧业,就进了世外桃源没人认得出你了是不是?门都没有!
      “非强制检定”与“校准”都是要花钱的,且这种“检定”与“校准”一样不具有法律强制的作用,大家应该无异议。由于“校准”可以根据具体的测量要求选择“校准项目”,“检定”必须按检定规程逐项(包括外观)进行,如果有傻子自愿多测量一些本单位完全用不着的项目,愿意多掏钱,当然没人管得着,也不会有人管。
      到现在为止,也只有你这个不学无术的“学术流氓”在这里没完没了的嚼舌搅屎。有用不着的项目,人家自然会选择以“校准”方式溯源,用不着你这个“学术无赖”在这里杞人忧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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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天不知廉耻地骂人,只能证明此人是地地道道的社会流氓。请天天骂人的流氓不要东拉西扯,胡编乱造,直接回答楼主的问题:“天平是否可以校准?”。
  24楼复制粘贴了国家标准GB/T19022前言,并对“当计量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时,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用红线划了重点,请只会骂街者不要把这句话当成混淆概念的“稻草”,自以为计量确认与检定就真的完全相同了。
  这句话说的很清楚,“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的前提条件是“计量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落到实处就是国家“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中规定的那些品种且必须执行“检定”的使用范围的计量器具,除此之外“计量确认与检定”就完全同。正因为如此,该标准前言告诉大家,“本标准未使用术语‘检定’”,通篇只使用了术语“校准”。
  这是因为对于依法必须检定的计量器具,法律法规规定了测量设备的使用范围及在此范围内的计量要求,满足检定规程的要求就满足使用要求。因此,执行了“检定”,既进行了“计量校准”也进行了“计量验证”。“计量校准” “计量验证”=“计量确认”。当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满足了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是满足了使用要求,所以“检定”完成了测量设备的“校准”,也完成了“计量确认”,“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在其他情况下,“检定”只能起到“校准”的作用,“检定”与“校准”相同,必须进行“计量验证”,以完成“计量确认”,因此标准通篇不使用术语“检定”而使用“校准”,是正确的,科学的。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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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天天骂人的流氓不要东拉西扯,胡编乱造,直接回答楼主的问题:“天平是否可以校准?”。
      你这个“学术流氓”的确是贱得难受,我在9楼(该楼回复已被管理员置顶)结尾,和10楼结尾是怎么说的,你瞎了眼看不见吗?哪句话东拉西扯?哪句话胡编乱造?要怎么样回答才叫直接回答呀?
      这句话说的很清楚,“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的前提条件是“计量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落到实处就是国家“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中规定的那些品种且必须执行“检定”的使用范围的计量器具,除此之外“计量确认与检定”就完全同。正因为如此,该标准前言告诉大家,“本标准未使用术语‘检定’”,通篇只使用了术语“校准”。
      什么叫“计量要求”?“计量要求”是“监管要求”吗?什么叫“当计量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时”?表述特意加括号注明“(7.2.2条)”,你又装瞎看不见吗?

      请25楼的“学术流氓”睁大眼睛看看清楚,该条款是专门针对“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的吗?哪里出现了“强制”两个字?最后红框所说的“确定和量化测量过程预期图所求的性能特性”,对于非强检类计量器具,不能根据法律法规(检定规程)的要求确定吗?
      在其他情况下,“检定”只能起到“校准”的作用,“检定”与“校准”相同,必须进行“计量验证”,以完成“计量确认”,因此标准通篇不使用术语“检定”而使用“校准”,是正确的,科学的。
      狗屁不懂在这里胡说八道忽悠版友。你们单位所使用的普通游标卡尺和百分表,是必须检定的计量器具吗?经检定合格的游标卡尺和百分表,你们做了“计量验证”了吗?做了“计量确认”了吗?做了就把你们的“计量验证”“计量确认”记录晒出来给大家看看,不难吧?不丢人吧?如果你自己都不做,你就是一个十足的,名副其实的“学术流氓”,存心恶意地在这里忽悠误导版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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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30 20:20:36 Last edit by luyun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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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云问题:请25楼的“学术流氓”睁大眼睛看看清楚,该条款是专门针对“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的吗?哪里出现了“强制”两个字?最后红框所说的“确定和量化测量过程预期图所求的性能特性”,对于非强检类计量器具,不能根据法律法规(检定规程)的要求确定吗?
  答:又是一年春节将到,看样子,骂了好几年的流氓又要再骂一年了。我们且不管他还要骂多少年,仅就他的问题回答如下:
  其复制粘贴的GB/T19022第7.2.2条讲的是“测量过程设计”,并非讲“计量校准”或“计量检定”。标准的前言已经明确解释了为什么“本标准未使用术语‘检定’”,通篇只使用了术语“校准”。这一条一开始就讲到了计量要求应根据顾客、组织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众所周知因为绝大多数的“计量要求”是“顾客”或“组织”提出的,“法律法规”提出计量要求的情况是很少一部分,且“法律法规”实际上是以法律形式代表人民群众和企业相关方(邻居)提要求的,广义上讲也是代表了“顾客”的要求,所以本标准不使用术语“检定”而只使用术语“校准”。
  测量设备“校准”后要进行“计量确认”,就需要将“校准”(包括“检定”)获得的测量设备“计量特性”与“计量要求”相比较进行“计量验证”。所谓“计量要求”就是测量过程预期使用的要求,因此标准在“测量过程设计”这条要求中就必须明确提出计量要求的导出和确定方法,这应该是很容易理解的极其浅显的道理。只会骂人的路云连这点起码道理都不懂,将“测量过程设计”中的计量要求导出和确定,与测量设备校准后的计量特性获得和与测量过程设计中导出包括确定的计量要求相比较的“计量确认”混淆不清,从而达到张冠李戴转移楼主的提问主题的目的,这是一种非常低级,也是非常可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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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云问题:经检定合格的游标卡尺和百分表,你们做了“计量验证”了吗?做了“计量确认”了吗?
  答:国家标准GB/T19022要求,所有在用测量设备均应进行“计量确认”,游标卡尺和百分表不属于“强制检定”范围,不属于法律法规提出和确定计量要求的范围,因此,其所谓的“检定”只能与“校准”的作用等同,进行“计量验证”以完成“计量确认”是必不可少的一个工作。只进行了“检定”或“校准”而没有计量确认标识的游标卡尺和百分表,严禁在现场实际测量过程中使用。
  但,进行“计量验证”以完成“计量确认”的方式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标准并没强行规定一定要如何完成计量确认。完成计量确认的方法可以在每一次检定或校准后都重新进行计量验证;在其被使用的测量过程不变的情况下,也可以只进行首次计量验证,以后只要满足检定规程要求就不再计量验证;还可以针对常用的一般准确性测量设备进行“文件化计量确认”,即,以公司文件规定它们只能用于什么产品的什么参数测量,计量确认员依照该文件根据检定证书直接换发“计量确认合格标识”,测量人员同时也根据这个文件选用测量设备,谁未按文件规定确认和使用测量设备,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谁负全责;还可以依照行业默认可以用于某种测量过程的“潜规则”,由计量确认员直接进行计量确认,签发计量确认标识;也许还有其他计量确认方法,不一枚举。总之,根据不同的测量设备或测量设备的用途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的计量验证和计量确认方法。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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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条一开始就讲到了计量要求应根据顾客、组织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众所周知因为绝大多数的“计量要求”是“顾客”或“组织”提出的,“法律法规”提出计量要求的情况是很少一部分,且“法律法规”实际上是以法律形式代表人民群众和企业相关方(邻居)提要求的,广义上讲也是代表了“顾客”的要求,所以本标准不使用术语“检定”而只使用术语“校准”。
      27楼规某人是瞎了眼还是怎么地?何谓“计量要求”拎不拎得清啊?对于测量设备而言,“计量要求”就是“合格”判据。第7.2.2条开始就说了,计量要求(测量过程对所使用的测量设备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确定的依据分顾客要求组织要求法律法规要求三种(见26楼截图),前两部分“指南”(矩形框中内容)是解读“测量过程的计量要求”,第三部分“指南”(红框部分)是解读“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前言部分就是特指第三部分计量要求(测量设备的)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的情况,而不是依据顾客要求,也不是依据组织要求确定的。只有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合格判据)”是依据法律法规确定的时候,才适用于以“检定”方式溯源(无论是“强制检定”还是“非强制检定”),由承检机构依据测量设备的法定计量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给出合格与否的结论。此时用户自己的“计量确认”,与承检机构将检定结果依据法律法规(检定规程)的要求进行比较、验证,作出符合性判定结论等效。也就是前言部分所说的:“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
      “法律法规”提出的计量要求会少吗?实际计量工作中是检定规程多还是校准规范多呀?自己不懂装懂在这里瞎编臆造瞎解读。以下是JJF1001第9.56条“计量确认”术语定义,说到了“检定”吗?GB/T 19022前言部分所说的“当计量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时”,其中的“计量要求”就是指“计量确认”术语定义下的“注3”。

      只会骂人的路云连这点起码道理都不懂,将“测量过程设计”中的计量要求导出和确定,与测量设备校准后的计量特性获得和与测量过程设计中导出包括确定的计量要求相比较的“计量确认”混淆不清,从而达到张冠李戴转移楼主的提问主题的目的,这是一种非常低级,也是非常可耻的行为。
      到底谁将“计量要求的导出”(计量要求的确定)与“计量确认”混淆不清啦?前言中所说的“计量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确定”,是指“计量要求导出”还是指“计量确认”啊?“计量要求”根据顾客要求怎么确定?根据组织要求怎么确定?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又怎么确定?你说了吗?有能耐说给大家听听。
      游标卡尺和百分表不属于“强制检定”范围,不属于法律法规提出和确定计量要求的范围,因此,其所谓的“检定”只能与“校准”的作用等同,进行“计量验证”以完成“计量确认”是必不可少的一个工作。只进行了“检定”或“校准”而没有计量确认标识的游标卡尺和百分表,严禁在现场实际测量过程中使用。
      这是典型的四六不分,将“非强制检定”与“校准”划等号混为一谈。普通游标卡尺和百分表的“计量验证”工作由谁做,“合格判据”是什么只字不提。有经检定合格的卡尺和百分表严禁在现场实际测量过程中使用的案例吗?你除了编造这些无中生有危言耸听的故事外,还有什么能耐?
      在其被使用的测量过程不变的情况下,也可以只进行首次计量验证,以后只要满足检定规程要求就不再计量验证;还可以针对常用的一般准确性测量设备进行“文件化计量确认”,即,以公司文件规定它们只能用于什么产品的什么参数测量,计量确认员依照该文件根据检定证书直接换发“计量确认合格标识”,测量人员同时也根据这个文件选用测量设备,谁未按文件规定确认和使用测量设备,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谁负全责;还可以依照行业默认可以用于某种测量过程的“潜规则”,由计量确认员直接进行计量确认,签发计量确认标识;也许还有其他计量确认方法,不一枚举。
      都是没有任何根据的胡说八道。无论什么时候做验证和计量确认,都必须留存记录证据。哪家机构以校准方式溯源,收到《校准证书》后只做首次计量确认,后续校准都不需要进行计量确认留存计量确认记录证据的?程序文件对“计量确认”是怎么规定的?晒出来给我看看。居然扯出“潜规则”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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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云问题: 27楼规某人是瞎了眼还是怎么地?何谓“计量要求”拎不拎得清啊?对于测量设备而言,“计量要求”就是“合格”判据。
  答:骂人的流氓即便是在全国人民最欢庆的过年期间,也不会忘记骂人。大过年的,都希望有个好的开端,好的祝福,只要骂人者不怕他的嘴巴再臭一年,嘴角再烂一年,就让他尽情地骂吧!
  JJF1001第9.56条注4的“产品要求”其实就是GB/T9000的“质量要求”,只会骂人的流氓在29楼严重混淆了“质量要求”与“计量要求”这两个概念。GB/T9000给“质量要求”的定义才是产品是否“合格”判据。“对于测量设备而言”,其“合格”判据是该测量设备的产品标准或检定规程规定的“产品要求”,而不是“计量要求”。“计量要求”是测量设备的“预期使用要求”,不能将评判测量设备是否合格的“质量要求”与评判是否能用的“计量要求”相混淆。
  骂人者复制粘贴了JJF1001第9.56条“计量确认”术语定义,一知半解地片面强调注3“预期使用要求包括:测量范围、分辨力、最大允许误差等”,岂不知测量设备的“产品要求”和“计量要求”均有“测量范围、分辨力、最大允许误差等”要求,文字相同含义却相异。满足“产品要求”的测量设备可判为“合格”,故检定/校准之后即可依据“产品要求”判定测量设备是否合格。强制检定范围的测量设备计量要求由法律法规确定,“计量要求”与“产品要求”相同,此时的“计量检定”同时可视为“计量确认”。除此之外的测量设备,满足“产品要求”却并不一定满足“计量要求”,因此仍需进行“计量确认”。现场使用的测量设备绝大多数并非属于“强制检定”范围,因此,这些测量设备无论进行了校准还是检定,均应进行“计量确认”。
  其实JJF1001第9.56条“计量确认”定义的注3下面就是注4,那里清清楚楚地写道“计量要求通常与产品要求不同,并不在产品要求中规定”,骂人者如同盲人摸象,却就是看不见。这条注就是在提醒路云这种一贯概念混淆的人,不要混淆测量设备的“质量要求”与“计量要求”。这条注谆谆告诫路云这种人,测量设备的“产品要求”通常与“计量要求”不同,“计量要求”并不在“产品要求”中规定。也就是说,测量设备的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规定的是“产品要求”,不是“计量要求”,其计量要求通常是将使用该测量设备实施测量的被测对象对此测量设备的“预期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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