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omjia(liqunqueen) 发表:不是一个样件,是多个样件,不同的样件对应不同的样件编号
如果客户委托多个样件检测后发现检测结果部分样件与判定标准不一致,这样的情况下客户要求修改报告,将合格的结果与不合格的结果分别出不同的报告,请问下这样是否被允许?
我理解CNAS说的拆分是指同一个样品的不同项目不可以拆分出报告,比如做玉米检测,理化检测的蛋白不合格,不可以将蛋白和灰分分别出报告。但如果玉米的理化报告合格,微生物不合格,将理化报告和微生物单独出报告是允许的。所以分领域,比如微生物,物理,化学分属不同领域,拆分报告是允许的。还有就是客户委托的多个样件,如果接收时是不同的样品编号,本来报告就是针对不同样品编号的,也就不算拆分了。如果楼主说的多个样件是同一个编号下的,那么拆分对检测机构来说就是有很大风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