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楼的“学术流氓”终于赖不住寂寞,半夜三更爬起来搅局,东扯西绕答非所问搬出JJF1001第4.1条“测量”术语定义出来闲扯,大谈“
规氏广义狭义论”。真正相关的第4.14条“计量溯源性”术语定义却只字不提。“计量溯源性”本就是从最末一级的测量设备所复现的量值(即最末一级的“测量结果”)开始,逐级向上溯源至国家基准或国际测量标准,整个溯源链上的任何一级测量的结果,都具有“计量溯源性”,哪里分了什么“广义”、“狭义”啊,纯属瞎编臆造的胡说八道。
这位“学术流氓”故意将“计量溯源性”术语定义的定语“计量”两个字藏着掖着不说,存心恶意地偷换概念,搬出注释9(以上截图红线标示处)的“可追溯性”概念出来忽悠误导大家。
若不计较“溯源”与“传递”的正反方向,正确说法是,我们用“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述测量设备的溯源系统,将计量基准复现的量值传递到计量器具便大功告成。广义测量结果的溯源系统“起点”一定是被测产品的被测参数,这就是我对路云提出的,“计量溯源性”与“最后一公里”还是“最后两公里”有什么关系的回答。 “
被测产品的被测参数”并不是“测量结果”,“测量结果”是使用测量设备进行实际测量所获得的“测得值”(即测量设备所复现的“量值”)。自己狗屁不懂在这里瞎嚷嚷。
再次声明,不管骂人流氓有什么样的恶意,为了对其仁至义尽,也为了其概念混淆的错误不至于产生更多误导,对路云的一再叫板做了上述回答,这是本人在此主题帖对路云的最终回答。接下来,路云如何谩骂,如何叫板,如何用所谓“失联”之类的恶意词汇激将,都由他去罢,本人将不再回复骂人流氓在本主题帖的帖子。 在最新修订发布实施的CNAS-CL01-A025:2022《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中,有关《校准证书》的通用要求就增加了如下表述:
请问,《检测报告》能作为“计量溯源性”证明材料吗?在第7.8.4.1条c)款,还有如下表述:
请问,《检测报告》有这些内容信息吗?没有你证明个屁呀!
理屈词穷无言以对,当年以学风恶劣称霸于计量论坛的
“拧种”,现如今混成灰头土脸的报应,可谓是罪有应得。昔日黄花已凋零,也该寿终正寝了。恕不远送,好自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