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石头雨(baby073125) 发表:
这张附表4-1是检测实验室设备配置申报审核表,不适用于校准实验室。校准实验室的设备配置申报审核表是附表4-3,填写说明如下:
这里说的是对
某类型被校对象不具备校准能力,而不是指参数、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校准方法等。新版CNAS-CL01-A025:2022《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第7.2.1.5条的“注释2”就有如下规定:
从注释2看,应该是要
满足检定规程的全部“后续检定”项目或校准规范规定的全部校准项目的能力,才能申请认可。从配套发布的附表6(CNAS-CL01-A025:2022)《〈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实验室的应用说明〉核查表》,也有这一意思:
该规定“注”的意思是,日常校准活动,可根据客户约定的项目(参数)实施校准,但申请认可时,应具备校准方法规定的全部校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