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物价真高(v2771427) 发表:这种情况属于校准机构超能力范围经营,只要他出具的《校准证书》盖有CNAS认可标识,或带有获认可状态声明,完全可以向CNAS举报,CNAS必定重罚。如果你在委托合同中没有约定《校准证书》必须盖CNAS认可标识(或带认可状态声明),他出具的《校准证书》未盖CNAS认可标识,也未带认可状态声明,那只能怪你们自己事先没有约定。否则就可以不认该校准结果,拒绝付款。
由于设备溯源,计量院是否为合格供应商应动态评价,但计量院CNAS评审拿证也有个取证过渡期,若开始他的能力表可以测某项目某范围,可他们新资质下来范围缩小了。签发日期正好是新资质发布日期之后!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