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承之(dacaoyu) 发表:您这说的应该是第5.3.4条的前半句,指的是“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而后半句说的是“出具结果/结论的依据”,而且是标明“活动”(而不是指“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按理说没有“判定标准”作为依据的话,就只能在《检测报告》中出具“结果”,而不能给出符合性判定的“结论”。“检测”是一项活动,“符合性判定”又是另一项活动。你既然做了“符合性判定”这项活动,而且所依据的“判定标准”又未通过CNAS确认,那么这一点肯定是要给客户一个明确清晰的交代。
1、结论依据 部分非认可项目时要注明非认可项目,这里不是指要注明判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