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ztyzb(zxz19900120) 发表:
1、引自HJ 164-2020引自HJ 91.2-2022
楼主,个人理解两个标准里提及的采样器具指的范围不同,可以通过上图来理解,地下水规范HJ 164-2020就指的采样器;而地表水HJ 91.2-2022指的是采样器材的意思;
2、
具体如何检验可以参照HJ 164-2020中的上图,实验用水装入采样器具和容器中,在有效期内监测即可,如耗氧量保质期2d,保证在2d内任何时间分析满足质控要求,保存期的话如果延长保存时间的话是需要添加的,通俗讲就是把盛装实验用水的器具作为一个样品来查找器具质量是否满足。
谢谢大佬的解答,但是我还有一些疑惑。
1、我个人理解是,因为地表水的采样器具相对地下水的较简单,所以相关标准一般都只是要求清洗,但是没有写具体的验收要求,而地下水采集相对复杂,用到的采样器具类型比较多,采样器具对样品结果的影响比较大,所以地下水的采样器具才会要求得比较严格,所以验收比较严格。
2、我认为,如果实际样品选择添加保存剂,而采样容器抽检不添加保存剂,基体的条件相差较大,不能完全反映采样瓶残留物对样品的影响。但同事认为添加保存剂就无法确定是采样容器还是保存剂产生了影响。能不能用添加保存剂的纯水样品作为采样容器和保存剂的验收依据呢?我们平时采样都有做现场空白,是否也可以作为该批次采样容器的验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