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B/T 214-2017“4.5.5 ......分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时,应将分包项目予以区分。”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都是明确可以把分包项目出具在自己机构的报告中。《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修正案)“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要求应当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即盖CMA章。以上三条可以理解为含分包项目的报告,是可以盖CMA章的。
广东省的那个回复,依据的文件《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一是比较“久远”,已经有更多的放管服的新要求,并且最后一段的前部分是文件原文,“九、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的规定(一)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内,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时,应当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并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也是要求报告需盖CMA章。后一句“即您公司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外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上不得标注和加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标志。”近期的文件没有进行规定无资质分包不能盖CMA章。
监督管理司那个回复,大概就是复制粘贴一下。
最最最稳妥的做法,是由客户自行委托给另一家机构,两家机构分别出报告,不引用不包括另一家的数据,但客户可能觉得不爽。
较稳妥的做法是,是由客户自行委托给另一家机构,并提供另一家机构的报告,然后执行RB/T 214-2017“4.5.20 结果报告......m)检验检测结果来自于外部提供者时的清晰标注;......."在报告中标明由客户提供的数据,盖CMA章。可参考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7.8.2.2 实验室对报告中的所有信息负责,客户提供的信息除外。客户提供的数据应予明确标识。此外,当客户提供的信息可能影响结果的有效性时,报告中应有免责声明。当实验室不负责抽样(如样品由客户提供),应在报告中声明结果仅适用于收到的样品。”
一般的做法,就是外包,然后在报告中注明,盖CMA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