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新修订的计量法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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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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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计量法的修订,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各方面对计量工作的实际需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结合各部门、各单位对计量法的修改建议,借鉴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相关规则和欧美国家计量法的有关内容,对计量法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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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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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不错的计量法新版送审稿!
  送审稿将“使命”要求写入了计量法;
  送审稿一改过去“纯器具法”的狭隘,将“测量”概念引入了计量法,突出了计量工作的核心是保证测量结果的统一、准确和可信的三大目标;
  将量值溯源方式由原来的“检定”一条路,扩展为检定、校准、比对三种方式;
  取消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考核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取消了“非强制检定”要求,将“计量校准”概念引入计量法,强制管理目录外的计量器具均可采用计量校准方式溯源;
  ……;
  新版计量法送审稿符合国情,符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符合国家计量科技发展战略要求,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民生对计量工作的需求,亮点多多。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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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份《计量法》(送审稿)并非2022年10月新发布的,而是2015年原国家质检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之后在2018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修订稿)》。并没有如“板凳”楼层某人所说的“取消了‘非强制检定’”,而是将“强制检定目录”“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目录”合并为“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意思是放开校准市场,将“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包括强制管理的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之外的计量器具的溯源方式,交由用户自行确定。

    也并非如“板凳”某人所说的“取消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考核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而是将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写进了“资质认定”条款: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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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ytx老师提供的这份《计量法》(送审稿),到底是2022年10月新发布的,还是如陆云所说2015年原国家质检总局向国务院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之后,在2018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修订稿)》,没必要与这个一贯概念混淆错误百出的人计较,还是让事实证明吧。
  这份新的《计量法》(送审稿)是不是如路云凭空捏造的“并没有如板凳楼层某人所说的取消了‘非强制检定’”那样,大家可读一下这份《计量法》(送审稿)的附件2,其中大标题四“修订的主要内容”的(三)标题是“将改革思路贯穿计量法”。这段文字一共只有式行,找到唯一一个分号“;”,分号后紧跟的就是在明确告诉我们,新计量法送审稿已经“取消非强制检定”的要求。这是因为现在所说的“强制检定”要求已经与“形式批准”一起纳入国家“强制管理目录”,因此“修订的主要内容”告诉我们“强制管理目录外的计量器具,均可采用计量校准的方式进行溯源”,没必要再执行“检定”。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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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号后紧跟的就是在明确告诉我们,新计量法送审稿已经“取消非强制检定”的要求
      一贯正经歪念的“学术流氓”又开始玩弄文字游戏了。文中明明说的是“取消非强制检定要求”,从你这个“学术流氓”嘴里出来就成了“取消非强制检定”。原文的意思是不允许“检定”吗?那前一句还说“取消计量标准的强制检定要求,可采取计量校准、计量比对等方式实现计量溯源”呢,那是不是所有计量标准都不允许“检定”啦?
以下表述你怎么也瞎了眼看不见呀?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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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思维能力,只有骂人能力的路云,实在是“孺子不可教也”!
  “取消非强制检定要求”,与“取消非强制检定”有本质上的区别吗?“检定”的本意是法制计量层面的术语,法制要求的就是必须照办的,带有强制性。因此国家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规定必须检定的,就是过去所说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除这个目录之外的计量器具不执行“强制检定”,该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实吧,现在新计量法送审稿连“非强制检定要求”都取消了,请你稍微动动脑子想一想,还有“非强制检定”这个术语何用,它还有存在的必要吗?那些取消了“强制检定”,连“非强制检定”都取消了的计量器具,完全可以采用“校准”的方式溯源,当然“路云们”非要“检定”这顶帽子来给自己脸上添点光鲜,计量法也不会规定强制禁止,只不过其所谓的“检定”不能享受检定待遇,和“校准”待遇相比,没有一丝一毫的增加。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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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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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消非强制检定要求”,与“取消非强制检定”有本质上的区别吗?
      6楼的“学术流氓”的确是狗屁不懂笨得出奇。两者没有本质区别吗?前者取消的是以“非强制检定”方式溯源的要求,可以自主决定以“检定”、“校准”或“比对”等任何一种方式溯源(现行计量法没有将“校准”、“比对”方式纳入,只要求以“非强制检定”方式溯源)。而后者取消的是“非强制检定”活动,即不允许以“非强制检定”方式溯源。这意思能一样吗?
      因此国家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规定必须检定的,就是过去所说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什么叫过去所说的“强制检定”啊?现在“强制检定”不仍然是“强制管理”的方式之一吗。
      除这个目录之外的计量器具不执行“强制检定”,该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实吧,现在新计量法送审稿连“非强制检定要求”都取消了,请你稍微动动脑子想一想,还有“非强制检定”这个术语何用,它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没有谁说过目录之外的计量器具要执行“强制检定”,本来就是如此,扯什么“板上钉钉”啊?非强制检定的“要求”取消,不代表“非强制检定”活动取消。都像你这副木鱼的脑袋思维,那“仲裁检定”叫什么检定?是强制性的还是非强制性的?
      当然“路云们”非要“检定”这顶帽子来给自己脸上添点光鲜,计量法也不会规定强制禁止,只不过其所谓的“检定”不能享受检定待遇,和“校准”待遇相比,没有一丝一毫的增加。
      人家使用场合对所使用的计量器具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就是与《检定规程》所规定的法定计量要求一致,凭什么不允许以“检定”方式溯源?“检定”需要进行符合性判定,《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需要给出合格与否的结论,你“校准”有这个待遇吗?狗屁不懂在这里瞎嚷嚷个屁!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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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已经取消以“非强制检定”方式溯源的要求,又提出“只要求以非强制检定方式溯源”,请问愚蠢的陆云,你不觉得你的这种说法矛盾而可笑吗?

  没有“要求”的事,你做的“活动”不觉得没事找事,做无用功吗?计量法送审稿明确告诉我们可以校准,路云们偏不干,非要检定,那就由你去吧。不过,我明确告诉你,即便技术机构本着“顾客是关注焦点”原则,按你的要求给你开了“检定证书”,这个所谓的“检定证书”与“校准证书”在法律层面等价,仍然只具有“校准证书”的地位和作用,只证明溯源性,不证明可用性,该缴费的仍要缴费,不能享受“检定”的任何规定的法律作用和经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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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4 0:40:25 Last edit by en_liujingyu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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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已经取消以“非强制检定”方式溯源的要求,又提出“只要求以非强制检定方式溯源”,请问愚蠢的陆云,你不觉得你的这种说法矛盾而可笑吗?
      取消了核酸每天一检的要求,就代表有每天一检需求的人,也不允许每天一检吗?你的确是有才呀,都笨到这种地步了,笨得都“不笨”了。
      没有“要求”的事,你做的“活动”不觉得没事找事,做无用功吗?
      我不以“校准”方式溯源,以“检定”方式溯源了,这叫“ 做无用功”吗?还有谁比你这个“学术流氓”更笨的?
      不过,我明确告诉你,即便技术机构本着“顾客是关注焦点”原则,按你的要求给你开了“检定证书”,这个所谓的“检定证书”与“校准证书”在法律层面等价,仍然只具有“校准证书”的地位和作用,只证明溯源性,不证明可用性,该缴费的仍要缴费,不能享受“检定”的任何规定的法律作用和经济地位。
      谁规定的“检定证书”与“校准证书”在法律层面等价呀?谁规定的“检定证书”作出的合格与否的结论没有法律效力呀?你规定的?我就认可检定机构的结论有效,不再进行“计量确认”,违法了吗?自己对“非强制检定”与“校准”的区别一无所知,将两个概念混为一谈画等号,你也好意思在这里大粪浇(教)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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