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已应助】【求助】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检验报告该怎样写,才算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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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不可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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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GB15063-2001条文释义一书中看到"总养分不能是单养分修约后相加的解释,但我看好多质检局出据的报告如下:(例)
总养分 45.3
    氮14.0
    磷17.1
    钾14.2
从上可以看出其总养分为加值,与条文释义中看到"总养分不能是单养分修约后想加"冲突.是书中出错????????
现假设上面原始检测数据为氮14.00,磷17.06.钾14.20如不修约则总养分为45.26.  按GB15063-2001规定总养分大于40的,  标识值15-15-15,总养分大于等于45%的可以修约到整数,那我的报告是不是可以这样填呢????????????
总养分 45
    氮14.0
    磷17.1
    钾14.2

再假如说如上面的氮13.60.磷17.06.钾14.20那总养分为44.86修约到整数为45.则报告变为
总养分 45
    氮13.6
    磷17.1
    钾14.2
但上面就不能直观反映总养分是怎样来的,一般人还可能没法看懂了.

所以我想问"总养分不能是单养分修约后想加"对不对???????
标识值(15-15-15)总养分大于等于45%时如检测数据为氮13.60.磷17.06.钾14.20该如何填报告呢??????

上面可能不好理解,但我不知道怎样才能更好表达了.请大家辛苦点看,给我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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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djy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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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tanchao 发表:
我在GB15063-2001条文释义一书中看到"总养分不能是单养分修约后相加的解释,但我看好多质检局出据的报告如下:(例)
总养分 45.3
    氮14.0
    磷17.1
    钾14.2
从上可以看出其总养分为加值,与条文释义中看到"总养分不能是单养分修约后想加"冲突.是书中出错????????
现假设上面原始检测数据为氮14.00,磷17.06.钾14.20如不修约则总养分为45.26.  按GB15063-2001规定总养分大于40的,  标识值15-15-15,总养分大于等于45%的可以修约到整数,那我的报告是不是可以这样填呢????????????
总养分 45
    氮14.0
    磷17.1
    钾14.2


再假如说如上面的氮13.60.磷17.06.钾14.20那总养分为44.86修约到整数为45.则报告变为
总养分 45
    氮13.6
    磷17.1
    钾14.2
但上面就不能直观反映总养分是怎样来的,一般人还可能没法看懂了.


所以我想问"总养分不能是单养分修约后想加"对不对???????
标识值(15-15-15)总养分大于等于45%时如检测数据为氮13.60.磷17.06.钾14.20该如何填报告呢??????

上面可能不好理解,但我不知道怎样才能更好表达了.请大家辛苦点看,给我答案了

你说的完全正确呀.
我们也是这么发的报告.
在原始记录里单项的数据是保留两位的,总养分也是保留两位.
但在报告中单一养分是保留一位,总养分如是大于40的,如45就像你说的直接整数即可.
一生不可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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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个问题:
如磷平行检测数据为13.14  13.17    二者加起来除2等于13.155修约为13.16, 原始记录中磷含量应为13.16,再报告中保留一位小数那就是13.2
那这算不算违反了"不能连续修约的规定呢".
qhdjy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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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tanchao 发表:
还有一个问题:
如磷平行检测数据为13.14  13.17    二者加起来除2等于13.155修约为13.16, 原始记录中磷含量应为13.16,再报告中保留一位小数那就是13.2
那这算不算违反了"不能连续修约的规定呢".

你在原始数据的处理过程中保留四位就可以了.
如磷的沉淀量是用电子天平出的数据,保留四位0.**** 和 0.****由此得出的磷含量就是13.****和13.****.而最终的平行数据保留两位就可以了.就不会出现你说的这种现象.
qhdjy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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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tiger6888 发表:
标准文本中的总养分应修改到整数位比较合理,同时与包装标识一致.否则现有的市场上包装标识全都不合格.

标准中规定是低含量保留一位.
高含量修约到整数即可.
一生不可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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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原始数据的处理过程中保留四位就可以了.
如磷的沉淀量是用电子天平出的数据,保留四位0.**** 和 0.****由此得出的磷含量就是13.****和13.****.而最终的平行数据保留两位就可以了.就不会出现你说的这种现象.

我的意思是如平行数据分别为13.1400和13.1700,二者之和平均得13.1550."而最终的平行数据保留两位就可以了" . 那也就是说磷含量原始记录上的结果是13.16,最后在填写报告时为13.2.
那从13.1550到13.16再到13.2这样算不算重复修约.
qhdjy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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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理解不算.因为计算总养分时,如低含量的是必须保留小数的.
具体原因我也有点糊涂?
大家还有谁检测化肥呀,发表个意见先!
fatgi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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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总养分不能是单养分修约后相加”这句话是对的。正确的报告是氮磷钾都是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标识的总养分刚好在25%、30%、40%那么要小数点后保留一位小数,在其他如31%、42%等不在上面三个规定的浓度之外都是保留到整数的。不过要是判断单养分是否合格就要保留一位小数去判断,如标识是15-15-15其中总氮的化验结果是13.46,就要约到13.5去判断。其实认真去看GB15063--2001中氮、磷、钾、水分化验标准就会知道应该保留多少位小数。如测氮最后规定中同一化验室的之间平行不能超过0.30%,不同化验室之间的平行不能超过0.50%,就可以看出最后报告的结果应是小数点后保留两位,要不怎样比较啊?其实如果你是看过北京或是上海国家质监局出的报告你就知道了。当地质监局一般全部都是保留一位小数的。
mjr_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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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复混肥,我们做得很多,一般我们是这么操作的
在原始记录上应该保留两位小数(同时括号内写上保留一位小数的结果),而报告上只写一位小数,这样就不会理解成连续修约了。总养分是两位小数的结果相加得出的结果。
例如:45(15-15-15),14.65(14.6),16.38(16.4),15.77(15.8),那么总养分
14.65+16.38+15.78=46,对于我们的结果都要一步修约到位,不能理解成连续修约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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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mjr_119 发表:
关于复混肥,我们做得很多,一般我们是这么操作的
在原始记录上应该保留两位小数(同时括号内写上保留一位小数的结果),而报告上只写一位小数,这样就不会理解成连续修约了。总养分是两位小数的结果相加得出的结果。
例如:45(15-15-15),14.65(14.6),16.38(16.4),15.77(15.8),那么总养分
14.65+16.38+15.78=46,对于我们的结果都要一步修约到位,不能理解成连续修约的过程


这确实是一个好办法,不过不知道这样是不是允许,哈哈
非常感谢你的回复
我是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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