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838】问:公开招标货物类项目中,项目分包后,其分包承担主体能否再一次进行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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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开招标货物类项目中,项目分包后,其分包承担主体能否再一次进行分包?

答:不可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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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货物类项目中项目分包后,不得再一次进行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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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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