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已应助】加标样品未检出时,是否扣检出限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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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找到的一些资料:
1、《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98)中规定“当测定结果低于分析方法的最低检出浓度时,用“<DL”表示,并按1/2最低检出浓度值参加统计处理”;

2、《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中规定“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的测定结果以“未检出”报出,参加统计时按二分之一最低检出限计算”;
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规定“当测结果在检出限(或最小检出浓度)以上时,报实际测得结果,当低于方法检出限时,报所使用方法的检出限,并加标志位L,统计污染总量时以0计”;
4、《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中规定“当某种污染物监测结果小于规定监测方法检出下限时,此污染物不参与总量核定”。
5、GB17378.1-2007《海洋监测规范》规定项目检出率占样品频数的1/2以上(包括1/2)或不足1/2时,未检出部分分别取检出限的1/2和1/4量参加统计运算。
6、《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若样品浓度低于监测方法检出限时,则该监测数据应标明未检出,并以1/2最低检出限报出,同时用该数值参加统计计算。
7、HJ442-2008《近岸海域监测规范》监测数据产生后,在对据准备性进行确认后进行必要的统计,其中未检出部门按检出限1/2量参加计算。
那么,做样品加标时,被测组分是未检出,计算加标回收率时是否要扣除检出限的1/2?请各位专家帮忙解惑,谢谢!
推荐答案:ztyzb回复于2022/12/16
1、《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98)中规定“当测定结果低于分析方法的最低检出浓度时,用“<DL”表示,并按1/2最低检出浓度值参加统计处理”;
2、《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中规定“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的测定结果以“未检出”报出,参加统计时按二分之一最低检出限计算”;
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规定“当测结果在检出限(或最小检出浓度)以上时,报实际测得结果,当低于方法检出限时,报所使用方法的检出限,并加标志位L,统计污染总量时以0计”;
4、《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中规定“当某种污染物监测结果小于规定监测方法检出下限时,此污染物不参与总量核定”。
5、GB17378.1-2007《海洋监测规范》规定项目检出率占样品频数的1/2以上(包括1/2)或不足1/2时,未检出部分分别取检出限的1/2和1/4量参加统计运算。
6、《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若样品浓度低于监测方法检出限时,则该监测数据应标明未检出,并以1/2最低检出限报出,同时用该数值参加统计计算。
7、HJ442-2008《近岸海域监测规范》监测数据产生后,在对据准备性进行确认后进行必要的统计,其中未检出部门按检出限1/2量参加计算。

楼主,您的附例中两个标红标准已经被替代了,个人理解因为没有明确规定,以0或者1/2计都能说得过去,在结果中备注好即可,以0计的依据可以参考下图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回复


另外如果楼主单纯作判定的话可以给出最小回收率范围,举例:检出限是1,原样未检出,加标后是10,则加标回收率大于90%((10-1)/10*100%),如果这个结果能用于判定也可以,省的去解释按照0或者1/2检出限参与计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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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98)中规定“当测定结果低于分析方法的最低检出浓度时,用“<DL”表示,并按1/2最低检出浓度值参加统计处理”;
2、《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中规定“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的测定结果以“未检出”报出,参加统计时按二分之一最低检出限计算”;
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规定“当测结果在检出限(或最小检出浓度)以上时,报实际测得结果,当低于方法检出限时,报所使用方法的检出限,并加标志位L,统计污染总量时以0计”;
4、《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中规定“当某种污染物监测结果小于规定监测方法检出下限时,此污染物不参与总量核定”。
5、GB17378.1-2007《海洋监测规范》规定项目检出率占样品频数的1/2以上(包括1/2)或不足1/2时,未检出部分分别取检出限的1/2和1/4量参加统计运算。
6、《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若样品浓度低于监测方法检出限时,则该监测数据应标明未检出,并以1/2最低检出限报出,同时用该数值参加统计计算。
7、HJ442-2008《近岸海域监测规范》监测数据产生后,在对据准备性进行确认后进行必要的统计,其中未检出部门按检出限1/2量参加计算。

楼主,您的附例中两个标红标准已经被替代了,个人理解因为没有明确规定,以0或者1/2计都能说得过去,在结果中备注好即可,以0计的依据可以参考下图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回复


另外如果楼主单纯作判定的话可以给出最小回收率范围,举例:检出限是1,原样未检出,加标后是10,则加标回收率大于90%((10-1)/10*100%),如果这个结果能用于判定也可以,省的去解释按照0或者1/2检出限参与计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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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ztyzb(zxz19900120) 发表:
1、《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98)中规定“当测定结果低于分析方法的最低检出浓度时,用“<DL”表示,并按1/2最低检出浓度值参加统计处理”;
2、《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中规定“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的测定结果以“未检出”报出,参加统计时按二分之一最低检出限计算”;
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规定“当测结果在检出限(或最小检出浓度)以上时,报实际测得结果,当低于方法检出限时,报所使用方法的检出限,并加标志位L,统计污染总量时以0计”;
4、《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中规定“当某种污染物监测结果小于规定监测方法检出下限时,此污染物不参与总量核定”。
5、GB17378.1-2007《海洋监测规范》规定项目检出率占样品频数的1/2以上(包括1/2)或不足1/2时,未检出部分分别取检出限的1/2和1/4量参加统计运算。
6、《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若样品浓度低于监测方法检出限时,则该监测数据应标明未检出,并以1/2最低检出限报出,同时用该数值参加统计计算。
7、HJ442-2008《近岸海域监测规范》监测数据产生后,在对据准备性进行确认后进行必要的统计,其中未检出部门按检出限1/2量参加计算。

楼主,您的附例中两个标红标准已经被替代了,个人理解因为没有明确规定,以0或者1/2计都能说得过去,在结果中备注好即可,以0计的依据可以参考下图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回复


另外如果楼主单纯作判定的话可以给出最小回收率范围,举例:检出限是1,原样未检出,加标后是10,则加标回收率大于90%((10-1)/10*100%),如果这个结果能用于判定也可以,省的去解释按照0或者1/2检出限参与计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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