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已应助】按照最新的《计量法》送审稿,检定、校准和比对是否是可选择的溯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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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真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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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新的《计量法》送审稿,检定、校准和比对是否是可选择的溯源方式?
现在在一些行业领域,一些专有设备装置的计量溯源需要采用计量比对,是否等同于溯源,是否符合CMA或CNAS要求?

计量比对是必须是国家省级组织的计量比对才算?
推荐答案:路云回复于2023/01/17
      1、检定、校准和比对都是可选择的溯源方式。但对于实施强制管理的工作计量器具而言,凡列入“强制检定”类的工作计量器具,都必须执行定期定点的“强制检定”,不允许“校准”和“比对”。
      2、通常来说,溯源方式应优先选择“检定”或“校准”方式溯源,只有当被校参量无法向更高等级的计量标准(或基准)溯源时,才采取比对的方式溯源。如:不同国家的国家基准之间的国际比对、国家基准与国家副基准之间的比对(这种“比对”是以国家基准为依据,副基准向基准看齐,可视为“校准”)等。
      3、日常开展的“实验室间比对”、同类测量设备之间的等精度比对等活动,不属于“量值溯源”,而是“能力验证”或“期间核查”的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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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要求,地方计量比对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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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切标准和技术规范都应该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新计量法发布后,凡违反新计量法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都应在适当的时候进行修订或换版,以满足法律的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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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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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物价真高(v2771427) 发表:
按照最新的《计量法》送审稿,检定、校准和比对是否是可选择的溯源方式?
现在在一些行业领域,一些专有设备装置的计量溯源需要采用计量比对,是否等同于溯源,是否符合CMA或CNAS要求?
计量比对是必须是国家省级组织的计量比对才算?
      1、检定、校准和比对都是可选择的溯源方式。但对于实施强制管理的工作计量器具而言,凡列入“强制检定”类的工作计量器具,都必须执行定期定点的“强制检定”,不允许“校准”和“比对”。
      2、通常来说,溯源方式应优先选择“检定”或“校准”方式溯源,只有当被校参量无法向更高等级的计量标准(或基准)溯源时,才采取比对的方式溯源。如:不同国家的国家基准之间的国际比对、国家基准与国家副基准之间的比对(这种“比对”是以国家基准为依据,副基准向基准看齐,可视为“校准”)等。
      3、日常开展的“实验室间比对”、同类测量设备之间的等精度比对等活动,不属于“量值溯源”,而是“能力验证”或“期间核查”的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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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陆云先生的回答看法如下:
  第1条回答完全正确。这是大家公认的基本常识,相信没有一个人存在异议。
  第2条回答没有依据。对非强检范围测量设备溯源方式的选择,是国家法律赋予使用者的自主权,任何人和组织无权干预,使用单位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法律并无“优先”之说。事实上大多数使用单位愿意选择“校准”,并更愿意实行本单位的内部“校准”。
  第3条回答完全错误。新计量法明确规定“比对”是三种量值溯源方式之一。诚然“比对”可以用来完成其他一些监控和验证活动,但陆云在“比对”前刻意画蛇添足添加定语“日常开展的”,以企图达到混淆视听,否定新计量法规定的“比对”含义,本质上起到了反对国家新计量法关于“比对”是三种量值溯源方式之一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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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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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条回答没有依据。对非强检范围测量设备溯源方式的选择,是国家法律赋予使用者的自主权,任何人和组织无权干预,使用单位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法律并无“优先”之说。事实上大多数使用单位愿意选择“校准”,并更愿意实行本单位的内部“校准”。
      “地板”楼层某人是不是瞎了眼啊。我的原话是“通常来说,溯源方式应优先选择“检定”或“校准”方式溯源”,“检定”和“校准”是并列的关系,优先级靠后的是“比对”。能够以检定/校准方式溯源的情况下,有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比对”方式溯源的吗?这不是事实上的“优先”是什么?
      第3条回答完全错误。新计量法明确规定“比对”是三种量值溯源方式之一。诚然“比对”可以用来完成其他一些监控和验证活动,但陆云在“比对”前刻意画蛇添足添加定语“日常开展的”,以企图达到混淆视听,否定新计量法规定的“比对”含义,本质上起到了反对国家新计量法关于“比对”是三种量值溯源方式之一的作用。
      我第2条结尾所举的例子清清楚楚地解释了什么样的“比对”才被视为溯源。你“学术流氓”有能耐告诉大家,什么计量器具日常开展的“比对”被界定为“溯源”?
      JJF 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第4.14条“计量溯源性”定义的注释6说得清清楚楚:
      6、如果两个测量标准的比较用于检查,必要时用于对量值进行修正,以及对其中一个测量标准赋予测量不确定度时,测量标准间的比较可看作一种校准。
      这不是我所说的国家基准与副基准之间的“比对”是什么?各国基准之间的国际比对,那是“溯源”吗?


      以上表述看不看得懂啊,学术无赖?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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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习惯于骂人的陆云明白“通常来说,溯源方式应优先选择检定或校准方式溯源,检定和校准是并列的关系,优先级靠后的是比对”,我们就可以放弃对“比对”选择的优先性讨论,只讨论“检定”与“校准”的选择优先性。
  检定和校准都必须满足JJF1033公式C.5的要求,请不要试图用JJF1033否定校准的作用和优先选择权。大家的共识是,使用单位如果能用“校准”溯源,特别是有能力实现内部校准的,就没必要去“检定”。这说明使用单位对非强检测量设备(包括计量器具)的溯源,实际工作中更优先选择“校准”。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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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定和校准都必须满足JJF1033公式C.5的要求,请不要试图用JJF1033否定校准的作用和优先选择权。大家的共识是,使用单位如果能用“校准”溯源,特别是有能力实现内部校准的,就没必要去“检定”。这说明使用单位对非强检测量设备(包括计量器具)的溯源,实际工作中更优先选择“校准”。
      我否定了校准的作用和优先选择权了吗?极力否定“检定”选择权的,恰恰是你这个不学无术的“学术流氓”。有现行有效检定规程的非强制检定类计量器具,有多少是以“校准”方式溯源的?你们单位所使用的普通游标卡尺、百分表、非强制检定的压力表,都是以什么方式溯源的?这个问题问了你多少年了,到现在都还没给我一个正面回答?哪家机构所使用的这些计量器具是以“校准”方式溯源的?占比多少?我料死了7楼这位“学术流氓”不敢正面回答,只会无休止地施展偷鸡摸狗的下三烂拙技,时不时地半夜三更溜达出来,猫儿撩爪式地拨弄两下闲爪,以示其所谓的“存在感”。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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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单位的测量设备计量溯源方式选择权属于我们单位的计量部门,骂人的流氓无权过问。既然这位骂人成性的流氓“猫儿撩爪式地”痴心想打探别人家的选择权,并以“料死了”别人“不敢正面回答”的激将手段,刻意套取别人家如何处理国家法律给与的自主选择权,不妨就告诉他他吧。
  我们单位所有的测量设备,除纳入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检定”外,其余均优先选择“校准”的方式溯源。因为公司校准能力很强,其中绝大多数校准工作采用了公司内部校准方式,公司暂无能力内校的送公司有关“校准合格供方”单位校准。再由公司计量确认员将校准结果与拟使用的测量过程“预期使用要求”相比较进行计量确认,确定测量设备在该测量过程是否可用,并签发计量确认标识。只有极少数找不到校准合格供方的,不得已才送法定或授权计量技术机构“检定”。但为确保公司方方面面测量数据的准确与可靠,计量器具的这种“检定”仅具有“校准”的作用,所谓“检定合格证”在现场不是“可用”证明,必须交公司计量确认员进行计量确认,无计量确认合格标识的测量设备在公司内一律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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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7 1:19:46 Last edit by en_liujingyu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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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楼这位学术无赖撒谎吹牛唆泡连脸都不红。有能耐把你们单位的这些非强检计量器具的《校准证书》和《计量确认记录》晒出来给大家看看。别以为你这番唆泡就可以瞒天过海了,也别以为你换了马甲就没人认得出你,不清楚你们单位的情况了。是不是还要我亲自向你们单位的计量部门求证啊?
      只有极少数找不到校准合格供方的,不得已才送法定或授权计量技术机构“检定”。
      你忽悠谁呀?法定或授权计量技术机构不是校准合格供方吗?这些法定机构不可以校准吗?不是别人强制逼你检定的吧。
      你也就只会玩弄这种蹩脚的,忽悠非计量专业版友的下三烂绝招。想在我面前忽悠,门都没有!
      但为确保公司方方面面测量数据的准确与可靠,计量器具的这种“检定”仅具有“校准”的作用,所谓“检定合格证”在现场不是“可用”证明,必须交公司计量确认员进行计量确认,无计量确认合格标识的测量设备在公司内一律禁用。
      法律都没有说禁止使用,你算老几呀?将“非强制检定”与“校准”划等号的,恰恰是你这个不懂装懂的“学术流氓”。你委托人家检定,现在居然不承认人家的检定结果与结论。恐怕世上也只有你这种无凭无据蛮不讲理的无赖做得出。以下术语定义你懂不懂啊?哪一条有“经检定合格禁止使用”的意思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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