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条款的确是有缺陷的。试想,如果机构仅仅“给出了”指定值(参考值)及其确定方式及其计量溯源性和测量不确定度信息,并未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大小应该达到的指标,就意味着对测量不确定度的大小没限制,也就意味着对实验室应达到的测量能力不加限制,这显然很不合理。
因此新条款增加了对实验室测量能力的指标要求,即对“指定值(参考值)的测量不确定度‘优于’本合格评定机构”的量化要求,这就是常说的其测量项目的测量不确定度不得大于被测参数控制限的1/3,这个计量学中的三分之一原则,这是个最低要求或最起码的要求。所谓“不得大于”,指只能小不能大,就是只能“优于”不能“劣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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