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原始记录的“重复”与“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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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准则及标准中关于检验记录具有“重复”和“再现”作用的概念已被普遍接受,但其实我们应该知道,这只是一种理论上的理想状态。现实中,正如同上述案例中的情况,在面对事后的质疑和追究,仅凭存档的检验记录资料能否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重复”和“再现”?——而真实的情况却是,如若不是后来因有了其他证据的话,当事的检验人员和检验机构还不知如何能够解脱。



我们知道,检验记录中的信息均基于样品、并源于样品,当(事后)样品状态已改变或样品已灭失,或者说如果脱离了样品实物,真正意义上的“重复”和“再现”其实是不可能实现的。这也就是为何在抽样时(如监督抽查)有抽取备样的要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须使用备样复检的真正原因所在。因只有借助于样品实物,才能真正实现对检测活动的重复和再现,才能验证其检测结果的真实与准确。



所以,所谓原始记录的重复和再现作用,其实只是、也只能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而且还必须基于信息真实性这一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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