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Nerif(Ins_6d6d3274) 发表:
这张图是22年山东省双随机的不符合项,没有使用记录结果只会比这家机构更惨。另外你说使用频次频繁的设备,没必要专门做查看啥的,我还是举这个天平的例子,绝大部分实验室的天平使用当天都会自校一次,也会在使用前后打扫,各个实验室肯定会有仪器设备保养计划,天平的维护保养就是清洁和自校,这个维护保养计划一个月一次符合要求,一天一次也符合要求,为了省事我相信很多实验室都是一月写一次。尺子外观也是,这个记录证明了从上个月到这个月这把尺子都是好的,维护记录就是针对这把尺子这一个月的时间良好使用的一个佐证。还有就是你的使用记录,是实验日期,没有具体的几点几分吧,如果没有使用记录注明几点几分,那么又如何证明低保质期样品及时做了实验,同时证明两个不相同项目但是使用同一台设备的实验时间是不冲突的呢
这个不符合项,其实就是强行判不符合,首先,准则里没有任何一个条款,要求设备使用记录必须有样品编号。判这个只是基于溯源性条款。溯源性条款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条款。如果真较起真来,没有一家机构是合格的。因为溯源具体需要溯源到什么程度就是个很宽泛的概念了。比如你举的例子,对于低保质期样品,你如果需要我当然可以在原始记录上记录测试时间。而且中国的法律是基于无罪推论,你不能先入为主认为我编造数据,然后要求我证明自己没编造。比如你首先认为我测试时间冲突了,然后让我证明,这就是不合理的。而且这个数据我依然可以编造,其实根本没任何意义,如果基于有罪推论,那就几乎没有办法证明自己合规。
那我是不是可以要求实验室必须保留所有试验的电子视频录像证据。因为按这个逻辑,只要你手写的数据,我都可以认为你是凭空编的。并没有测试(因为这种事我就干过,我凭空造了半个实验室的数据,而且时间逻辑上看不出任何问题)。没有抬杠的意思,只是现在确实有很多专家判的不符合,是为了表明自己的权威性,而不是基于条款的合理性。
所以我个人认为,这个东西本身就是权力机构滥用权力的一种表现,并不是为了规范管理检测机构。当然为了减少麻烦,有条件的还是尽量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