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已应助】不含检验检测方法的各类产品标准、限值标准,该如何谨慎理解?

浏览0 回复27 电梯直达
拉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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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ian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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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丈高楼平地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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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JOE HUI(xurunjiao5339) 发表:
1.此处不含检验检测方法的各类产品标准、限值标准,是指哪类标准?
意思是不含检验检测方法的各类产品标准、限值标准可不列入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但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时可作为判定依据直接使用。
2.若产品标准中规定了某个检测项目的检测方法,那这个产品标准是否属于不含检验检测方法的各类产品标准、限值标准?
这个不属于,如果产品标准中使用的检测方法包含在资质里,就可以进行检测。超不超资质只看检测方法
举例来说:产品标准A和B中有相同的检测项目,且都是指定检测方法C来进行检测,但是只有产品标准A和检测方法C在资质认定范围内,那么可以用检测方法C来检测产品标准B中的相同的检测项目,且产品标准B可以作为判定依据直接使用?
万丈高楼平地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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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产品标准中指定了检测方法标准,与产品标准中本身含有检测方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说产品标准中不含检测方法标准,而是指定(或引用)了另外的检测方法标准。后者则是产品标准中本身包含了检测方法标准(通常以附录的形式提供)。前者必须将指定或引用的检测方法标准单独申请资质认定,后者则可以将产品标准中的检测方法标准直接申请资质认定。
路云老师,在下还有一问:举例来说:产品标准A和B中有相同的检测项目,且都是指定检测方法C来进行检测,但是只有产品标准A和检测方法C在资质认定范围内,那么可以用检测方法C来检测产品标准B中的相同的检测项目,且产品标准B可以作为判定依据直接使用吗?
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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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万丈高楼平地起(Ins_778aa0f2) 发表:
也就是说产品标准中指定了检测标准,或者产品标准中本身含有检测方法的,均不属于此类范畴,需要申请资质认定,可以这样理解吗,承之老师。
对呀 如果你的判定标准涉及到检测方法,那么检测方法肯定要申请资质认定,否则就不能出具CMA报告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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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万丈高楼平地起(Ins_778aa0f2) 发表:
路云老师,在下还有一问:举例来说:产品标准A和B中有相同的检测项目,且都是指定检测方法C来进行检测,但是只有产品标准A和检测方法C在资质认定范围内,那么可以用检测方法C来检测产品标准B中的相同的检测项目,且产品标准B可以作为判定依据直接使用吗?
      应该来说,资质认定只针对检测方法标准C,与产品标准A和B没有关系。产品标准A和B只是提供了产品的合格判据(或称“检出限”),是用于对产品的检测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用的。您举的这个例子实际上产品标准A和B的情况是一样的,都是不含检测方法,只是另外指定或引用了检测方法标准C。所以严格地说,不能说产品标准A通过了CMA资质认定。在这方面,CNAS的文件比CMA的文件规定要具体详细得多,可以参阅CNAS-EL-03:201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Ins_fe711c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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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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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生态环境监测方面,《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这两个标准,除有限值要求外,还有具体监测方法,监测方法标准中一般都有仪器设备的要求,就可以申请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的能力范围。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 ),这个标准,提到了很多监测要求,包括仪器设备的要求,没有专门的仪器设备章节。之前我们CMA和CNAS的能力范围都是有的,但今年CNAS复评审时,明确HJ 640-2012 因方法不适用,不推荐。
申请CMA和CNAS的能力范围的标准,一般都有适用范围、方法原理、试剂和材料、仪器和设备、样品、分析步骤、结果计算等内容,近年比较新的标准都有精密度和准确度、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要求。
龙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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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EL-03:201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3.3.9 名词定义、质量规范等非检测方法标准不应申请认可,如《食品用香料分类与编码》GB/T 14156-2009、《精油 命名原则》GB/T 14455.1-2008、《法庭科学 DNA 实验室规范》GA/T 382-2002、《法庭科学人类荧光标记 STR 复合扩增检测试剂质量基本要求》GA/T 815-2009、《石油计量表》GB/T 1885-1998 等。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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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龙高飞(v3019350) 发表:
比如生态环境监测方面,《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这两个标准,除有限值要求外,还有具体监测方法,监测方法标准中一般都有仪器设备的要求,就可以申请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的能力范围。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 ),这个标准,提到了很多监测要求,包括仪器设备的要求,没有专门的仪器设备章节。之前我们CMA和CNAS的能力范围都是有的,但今年CNAS复评审时,明确HJ 640-2012 因方法不适用,不推荐。
申请CMA和CNAS的能力范围的标准,一般都有适用范围、方法原理、试剂和材料、仪器和设备、样品、分析步骤、结果计算等内容,近年比较新的标准都有精密度和准确度、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要求。
      您所说的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两个标准,都包含了具体的检测方法,所以可以直接以它作为检测依据申请CMA资质认定或CNAS能力认可。但还有一些产品标准,只包含部分参量的检测方法,如:GB∕T 20473-2021《建筑保温砂浆》:

      所以,“堆积密度”参量的检测,可以直接以GB∕T 20473-2021《建筑保温砂浆》附录A,作为检测依据申请CMA资质认定或CNAS能力认可。但“石棉含量”和“放射性”两个参量,就不能以GB∕T 20473-2021《建筑保温砂浆》作为检测依据,申请CMA资质认定或CNAS能力认可,只能分别以GB/T 33395和GB 6566,单独申请CMA资质认定或CNAS能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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