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求助】废水检测项目化学需复量、复氮、悬浮物共用一个样品编号,不符合水质采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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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m_6559af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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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检测报告,依据《水质 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 11901-89)《水质 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2009)《水质 化学需量的测定酸盐法》(J 828-2017)其中废水检测项目化学需复量、复氮、悬浮物共用一个样品编号,不符合水质采样要求。请问这个编号有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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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编号自己制定,如果标准规定试验秩序,做完 A才能做 B,依次类推,同一样品一个编号从头到底。另一种情况,可以几个样品同时做,那么可以 A-1,A-2,A-3。
zty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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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是不是最近被检查到的,不是什么大事,保证能溯源即可。
实话实说现在的要求越来越严了,对细节要求也越来越多,您这种情况放在之前是完全没问题的,就是同一个点位同一时间采集的样品共用样品编号的问题。
根据评审准则或者认可准则的要求就是保证每个样品编号唯一即可,HJ 91.1-2019中要求如下


个人建议既然专家提出来了,就完善吧。而且严格来说您做悬浮物和化学需氧量取完样之后已经不算是同一个样品了,点位是同一个但是样品不相同了,因为化学需氧量的样品已经加了固定剂,可以考虑一个点位编号后面加流水号或者不同编号的方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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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14 15:56:53 Last edit by zxz19900120
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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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水质 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2009)和《水质 化学需量的测定酸盐法》(J 828-2017),所采样品都需要加硫酸至pH<2,如果合采一个样,化学需复量和氨氮是可以共用一个样品编号的;但悬浮物则不能共用一个样品编号,因为该样品不加固定剂是单独样,根据每个样品编号须唯一性的要求,只能另外编号,不能与化学需复量和氨氮共用一个样品编号。
Ner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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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不合理,样品编号是为了证明唯一性,举个例子污水采样三次,第一次采集的cod,氨氮,ss,采了两个瓶子,共用一个样品编号,标签上写好固定剂和实验项目,第二次,第三次用不同的编号,送到实验室也混不了啊。
Ins_1f38cb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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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的一个编号没有问题,我们样品编号是按照点位频次编的,比如,这个点位测cod、氨氮、ss,我们就是一个编号,样品标签中注明点位,监测因子,但是保证需要单独采样的单独即可,不然水源水那不得被编号搞疯掉
Ins_1f38cb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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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老兵(wangliqian) 发表:
依据《水质 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2009)和《水质 化学需量的测定酸盐法》(J 828-2017),所采样品都需要加硫酸至pH<2,如果合采一个样,化学需复量和氨氮是可以共用一个样品编号的;但悬浮物则不能共用一个样品编号,因为该样品不加固定剂是单独样,根据每个样品编号须唯一性的要求,只能另外编号,不能与化学需复量和氨氮共用一个样品编号。
一个编号不一定就要合采一样样呀,三瓶水用一个编号,标签注明监测因子没有问题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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