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药企对检验方法苛刻到如此地步,是进步还是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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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d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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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所在公司是第三方,承接业务涉及到药企。药企定期会来审核。审核过程中出现一个小插曲,对方说我们这里的检测方法没有完全按照指定的方法来。具体情况例如:方法里是氦气,我们用的氮气;我们有些实验的色谱柱和方法的不一致;有些项目分流比和方法指定的不一致。
我个人觉得,色谱条件本来就不是一成不变的,只要能分开就行。设备不同,不可能都用一样的参数。美国药典方法多用氦气,可实际上很多实验完全可以用氮气。设备灵敏度不同,在检测痕量物质时,分流比自然不可能一样。有些实验没有和方法里完全一样的柱子,但填料一样,内径和膜厚差不多也是可以的,没必要再去买个新柱子,这种尺寸又很少用到。
似乎药企对这类事情很在意,你做的事情一定要和写的东西一致。可实际情况往往很复杂,比如按你的方法走,不同的样品基质,干扰杂峰位置不一样,可能就会出现杂峰和目标峰重叠。如果要规避此类问题,最好是在色谱条件后边写上:参考方法。也就是说以方法中的参数做参考,可以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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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l3367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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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典的方法很严格,不能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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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7 22:59:47 Last edit by zyl3367898
yifan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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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标小菜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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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制药行业的法规很严格,而且又是人吃的,所以为了保证一切都在可控范围内,所以对那些偏离特别在意。国内的还相对好一点,假如要出口到国外,更是严格,别说方法上一个条件都不能改变,仪器数据分析方面手动积分都不允许
通标小菜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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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柱子方面,有些第三方因为成本控制的很厉害,一根柱子几千块钱舍不得买,买回来利用率又不高,老板不舍得,这种情况可以去问甲方借
cad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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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通标小菜鸟(v3141805) 发表:因为制药行业的法规很严格,而且又是人吃的,所以为了保证一切都在可控范围内,所以对那些偏离特别在意。国内的还相对好一点,假如要出口到国外,更是严格,别说方法上一个条件都不能改变,仪器数据分析方面手动积分都不允许
配溶液,方法写的10g定溶于1L。但实验用量很少,折算成1g定容于100mL。对方说这个不行。
有的是方法写0.1g定容于100mL,但样品量大不够用,我们配成0.5g定容于500mL,对方也说不行......
Emp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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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药企待过几年,其实中国药典里面有如下规定,
1.“根据供试品的性质和检测器种类选择载气,除另有规定外,常用载气为氮气。”
2.“各品种项下规定的色谱条件,除检测器种类、固定液品种及特殊指定的色谱柱材料不得改变外,其余如色谱柱内径、长度、载体牌号、粒度、固定液涂布浓度、载气流速、柱温、进样量、检测器的灵敏度等,均可适当改变,以适应具体品种并符合系统适用性试验的要求。”
你可以有理有据地跟客户探讨相关内容,部分条件是允许在一定程度内进行改变的。楼上的说法并不对,美国药典USP跟欧洲药典EP,也和中国药典是一样的,色谱方法在一定的范围内允许改变,同时并不是完全禁止手动积分,关注的点是手动积分的发起需要合理,并且需要受到监管并且记录在案。
该帖子作者被版主 zyl33678985积分, 2经验,加分理由:应助
cad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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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Emp丶(Insm_83afcc11) 发表:我在药企待过几年,其实中国药典里面有如下规定,1.“根据供试品的性质和检测器种类选择载气,除另有规定外,常用载气为氮气。”2.“各品种项下规定的色谱条件,除检测器种类、固定液品种及特殊指定的色谱柱材料不得改变外,其余如色谱柱内径、长度、载体牌号、粒度、固定液涂布浓度、载气流速、柱温、进样量、检测器的灵敏度等,均可适当改变,以适应具体品种并符合系统适用性试验的要求。”你可以有理有据地跟客户探讨相关内容,部分条件是允许在一定程度内进行改变的。楼上的说法并不对,美国药典USP跟欧洲药典EP,也和中国药典是一样的,色谱方法在一定的范围内允许改变,同时并不是完全禁止手动积分,关注的点是手动积分的发起需要合理,并且需要受到监管并且记录在案。
感谢,美国药典应该也有类似的总则。这就去查查
cad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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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Emp丶(Insm_83afcc11) 发表:我在药企待过几年,其实中国药典里面有如下规定,1.“根据供试品的性质和检测器种类选择载气,除另有规定外,常用载气为氮气。”2.“各品种项下规定的色谱条件,除检测器种类、固定液品种及特殊指定的色谱柱材料不得改变外,其余如色谱柱内径、长度、载体牌号、粒度、固定液涂布浓度、载气流速、柱温、进样量、检测器的灵敏度等,均可适当改变,以适应具体品种并符合系统适用性试验的要求。”你可以有理有据地跟客户探讨相关内容,部分条件是允许在一定程度内进行改变的。楼上的说法并不对,美国药典USP跟欧洲药典EP,也和中国药典是一样的,色谱方法在一定的范围内允许改变,同时并不是完全禁止手动积分,关注的点是手动积分的发起需要合理,并且需要受到监管并且记录在案。
感谢,美国药典应该也有类似的总则。这就去查查
jjian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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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典方法可以采用为相似或更好的分析方法,但需要验证或比较实验数据支持,且在法检或市场抽检中发生纠纷,以药典方法所得结果为最终仲裁依据。
xx_dxd_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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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cadicy(cadicy) 发表:感谢,美国药典应该也有类似的总则。这就去查查
6楼的前辈说的是对的,药典也不是一成不变,有哪些可以变动的都会讲清楚。美国药典也是可以变动的,而且,哪些可以变动,变动范围有多大,都有仔细的规定,我以前看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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