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CMA环境检测领域日常监督检查内容——技术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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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30条,第42条第3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第4.5.114.5.2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二十三条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应进行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机构应当建立检验技术档案,监测任务合同(委托书/任务单)、原始记录及报告审核记录等应与监测报告一起归档。如果有与监测任务相关的其他资料,如监测方案/采样计划、委托方(被测方)提供的项目工程建设、企业生产工艺和工况、原辅材料、排污状况(在线监测或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合同评审记录、分包等资料,也应同时归档;在保证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的前提下,可使用电子介质存储的报告和记录代替纸质文本存档。检查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可为电子版本)的保存。存档应有记录,缺少即判定为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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