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求助】第三方计量回来后,校准确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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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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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强制检定的作用只能等同于校准,“检定”后必须进行计量确认。只会骂人的流陆云还在这里胡诌八扯,严重混淆概念,反反复复把非强制检定的作用等同于强制检定的作用,难道靠天天骂人,胡说八道一百遍就改变非强制检定的作用,使其等同于强制检定了吗?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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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
  非强制检定的作用只能等同于校准,“检定”后必须进行计量确认。只会骂人的流陆云还在这里胡诌八扯,严重混淆概念,反反复复把非强制检定的作用等同于强制检定的作用,难道靠天天骂人,胡说八道一百遍就改变非强制检定的作用,使其等同于强制检定了吗?
      叫你把你们家的《计量确认记录》晒出来给大家看,你TMD的在这里装死卖活这么多年,天天三更半夜爬出来搅屎。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你这个学术流氓不仅长期在公共媒体上对抗国家法律,与国家法律叫板,还公然蛊惑大众违反计量法。你学术流氓能不能正面回答,国家哪条法律法规规定了非强检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后不允许使用,或者经检定不合格仍允许继续使用的?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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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氓原话:叫你把你们家的《计量确认记录》晒出来给大家看,你TMD的在这里装死卖活这么多年,天天三更半夜爬出来搅屎。
  答:社会老流氓的话,从来就这么肮脏,并散发着恶臭!我说过这种流氓我是绝不会收为徒的,我以收他为徒为耻辱。这种人低级趣味到无理可讲时就拿别人的上网时间作为攻击和谩骂的理由,难道流氓的逻辑就是他人上网时间不合己意,就证明骂人者观点正确吗?
  流氓原话:你这个学术流氓不仅长期在公共媒体上对抗国家法律,与国家法律叫板,还公然蛊惑大众违反计量法。你学术流氓能不能正面回答,国家哪条法律法规规定了非强检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后不允许使用,或者经检定不合格仍允许继续使用的?
  答:强制检定的管理没有任何人有异议,也没有人“对抗国家法律,与国家法律叫板”,不要动不动就上纲上线,乱扣帽子。我多次强调现行计量法仍然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制定的,当时国内只有“检定”而并无“校准”概念,因为“检定”一词是法制计量的术语,本身带有依法强制的特性,为了解决比强制检定数量多得多的不需法制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管理问题,不得不把带有依法强制管理特性的“检定”,分成加定语“强制”与“非强制”的两种检定,前者有画蛇添足之嫌,后者有自相矛盾之嫌。但这是那个时代的产物,也是不得不为之的措施。
  当前术语“校准”已在我国广泛得到承认和使用,是到了还“检定”法制计量术语本来面目的时候了。“检定”就是依法强制的,自主选择的溯源方式检定,是不(或非)强制检定的,作为溯源方式之一,非强制检定应与其他溯源方式一样,只起量值溯源作用,把测量设备在本单位特定测量过程能否使用的计量确认权,归还给使用单位。试想,非强制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都一样依法处置、罚款,还用得着区分吗?管你是强制还是非强制检定的,不就都是同一句话“未检定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XXXX元罚款”就行了吗?要相信国家在不远的将来新计量法中一定会回归“检定”的原意,淘汰“非强制检定”,国家标准GB/T19022的“前言”已作了表率,把“测量设备”分成是否“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计量要求两类。企业中绝大多数测量设备计量要求通过被测参数的测量要求导出,不是法律法规确定,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计量要求的测量设备。检定与计量确认相同,绝大多数无论自主选择检定还是校准溯源作用相同,都是获得测量设备计量特性,与计量确认不同。所以标准通篇不使用“检定”而只使用“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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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9 3:41:09 Last edit by en_liujingyu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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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老流氓的话,从来就这么肮脏,并散发着恶臭!我说过这种流氓我是绝不会收为徒的,我以收他为徒为耻辱。这种人低级趣味到无理可讲时就拿别人的上网时间作为攻击和谩骂的理由,难道流氓的逻辑就是他人上网时间不合己意,就证明骂人者观点正确吗?
      叫你把你们家的《计量确认记录》晒出来给大家看,你TMD的在这里装死卖活这么多年,天天三更半夜爬出来搅屎。你拿不出证据,说不出道理,理屈词穷,无言以对,不证明我的观点正确难道还证明你学术流氓的观点正确呀。你大粪的水平,就只配招屎为徒,谁做了你的徒,都算倒了八辈子霉了。
      我多次强调现行计量法仍然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制定的,当时国内只有“检定”而并无“校准”概念,因为“检定”一词是法制计量的术语,本身带有依法强制的特性,为了解决比强制检定数量多得多的不需法制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管理问题,不得不把带有依法强制管理特性的“检定”,分成加定语“强制”与“非强制”的两种检定,前者有画蛇添足之嫌,后者有自相矛盾之嫌。但这是那个时代的产物,也是不得不为之的措施。
      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过时了吗?无效了吗?“强制”的意义是什么?适用范围是什么?对谁的行为“强制”?不叫“非强制检定”,叫“自愿检定”过不过时?不需要法制强制管理,就可以连法制管理都不需要啦?可以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啦?狗屁不懂在这里瞎扯淡。
      “检定”就是依法强制的,自主选择的溯源方式检定,是不(或非)强制检定的,作为溯源方式之一,非强制检定应与其他溯源方式一样,
      学术流氓到现在也不得不承认“非强制检定”的存在。“检定”溯源的目的本来就是与“校准”溯源的目的一样,不一样的是两者的“合格判据”不同。前者是“法定计量要求”,后者是“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前者已经进行的符合性判定,作出了合格与否的符合性判定结论。后者需要用户自己做“计量确认”进行符合性判定。
      当两者的“计量要求”相同时,用户可自由选择以何种方式溯源,此时“检定”就与“校准+验证”等效。
      当两者的“计量要求”不同时,如果合格判据是“法定计量要求”就选择“检定”方式溯源,如果合格判据是“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就选择“校准”方式溯源。

      如此简单的道理,你学术流氓长了一副猪脑,就是教不会。
      试想,非强制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都一样依法处置、罚款,还用得着区分吗?管你是强制还是非强制检定的,不就都是同一句话“未检定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XXXX元罚款”就行了吗?
      你说对了,这半句话本来就不区分“强制”还是“非强制”。“强制”是指“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不仅定期,而且定点),“非强制”是指“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定期不定点)。拎清楚了没有学术流氓?
      所以标准通篇不使用“检定”而只使用“校准”。
      你就是一头教不会的猪。跟你说过多少遍了,GB/T 19022-2003是“等同采用”国际标准ISO 10012:2003。啥叫“等同采用”?就是全文翻译(即ISO 10012:2003的中文版)。中文的“检定”近似于英文的“Verification(验证)”。说白了,“检定”全过程就相当于“校准+验证”,只不过合格判据是“法定计量要求”而已。



      学术流氓睁大眼睛看看清楚,以上截图第58页第一段标红部分,有没有告诉你什么叫“非强制检定”啊?最后一幅截图内容有没有告诉你什么情况下才选择以“检定”(不仅包括“强检”,也包括“非强检”)方式溯源啊?
      自己拿不出任何证据,天天三更半夜在这里教唆、蛊惑他人做这些违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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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9 9:47:20 Last edit by luyunnc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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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会骂人的社会流氓陆云,仍然概念不清,在这里除了骂街,就是糊里糊涂地胡诌八扯。尽管这位骂人流氓大块复制粘贴有用文章,却对文章的愿意胡乱解释。既然此人在复制粘贴的文章结尾用加粗红框强调了“测量设备的校准、计量检定和随后做出的决定和采取的措施就是计量确认的全过程”,这就明确告诉人们,“校准、计量检定”只是计量确认工作万里长征的第一步,计量确认的全过程还应该包括“随后做出的决定和采取的措施”,这就是“计量验证”与“决定和措施”。骂人流氓明白什么是“随后做出的决定和采取的措施”吗?“ISO10012:2003标准附录用图示表明了测量设备的计量确认全过程”,这是你复制粘贴的最后一句话,你连看一眼都不愿意,故意连细红线都不画,“测量设备的计量确认全过程”难道真的就是你说的就是校准/检定,以及校准/检定证书的合格与否的判定吗?
爱美的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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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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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此人在复制粘贴的文章结尾用加粗红框强调了“测量设备的校准、计量检定和随后做出的决定和采取的措施就是计量确认的全过程”,这就明确告诉人们,“校准、计量检定”只是计量确认工作万里长征的第一步,计量确认的全过程还应该包括“随后做出的决定和采取的措施”,这就是“计量验证”与“决定和措施”。

      这下把图给晒出来了,学术流氓睁大眼睛看看清楚,“随后作出的决定和采取的措施”包括“计量验证”吗?“非强制检定”等于图中第一阶段“校准”吗?纯粹在这里胡说八道。你告诉大家,“校准”之后的“计量验证”在那个阶段?“检定”过程中的“计量验证”又在那个阶段?是不是都在同一阶段(红框标示的阶段)?你那所谓万里长征第二步的“检定”后的“计量验证”“在图中哪个阶段?标出来给大家看看。
      随后作出的决定和采取的措施”就两项工作:①张帖状态确认标识;②不合格的是否需要采取调修措施。哪里包含了“计量验证”啊学术流氓?35楼学术流氓这样的臭水平,除了正经歪念没别的能耐,到底想忽悠谁呀。
      “测量设备的计量确认全过程”难道真的就是你说的就是校准/检定,以及校准/检定证书的合格与否的判定吗?
      《校准证书》啥时候给你下了合格与否的符合性判定结论啊?你学术流氓还有没有一点起码的学术道德底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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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11 21:24:05 Last edit by luyunnc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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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常感谢爱美的鱼版友在36楼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行业标准RB/T039-2020!
  该标准对只会骂人的流氓和蠢猪陆云,是响亮而重重的一击!多余的话不用说了。陆云已年过花甲之人,但除了骂人水平世界一流,概念混淆空前绝后外,他既不是文盲,也不是婴幼儿,就让他自己去认真品味一番吧。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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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术流氓就像捞到一根救命稻草一样,浑身像注了鸡血。你仔细看过这份标准没有?知道一点皮毛就在这里盲目跟风,我看你也没什么能耐。

      上面写的是对“检定结果”的确认还是对“检定结论”的确认啊?你把不适当的“检定结论”晒几份出来给大家看看呀。

      a)条款已经非常明确地告诉大家,这种情况只对“校准结果”进行符合性确认,“检定结果”无需确认,因为《检定证书》已经作出了合格与否的符合性判定结论。
      b)条款列举的情况,只有根据检定规程确定的计量要求,才能以“检定”方式溯源,或者以“校准”方式溯源,此时“检定”与“校准+验证确认”的效果相同。
      c)条款如果确定以检定规程规定的计量要求为依据,那么就可以以“检定”方式溯源,自愿委托承检机构依据检定规程进行检定,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否则就应该以“校准”方式溯源,自己依据“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做计量确认进行符合性判定。不可能又自愿委托承检机构检定,又不承认人家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检定结论”。
      d)条款如果依据的是检定规程,要么走法制计量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违之(合法但不一定合理)。要么就走非法制计量的“校准”,出具《校准证书》,自己做“计量确认”进行合格判定(既合理也不违法)。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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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说的够明明白白了,只会骂人的流氓陆云却仍然在误导别人,或者说仍然执迷不悟,在牛角尖里不能自拔。其实,5.2条的第1条(即5.2.1条)就已经对测量设备的计量确认做出了统一而明确的规定,全文如下:“检测实验室应将校准/检定得到的检测设备计量溯源结果,与相应的计量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检测设备能否符合预期使用要求”。这一条将检定与校准不加任何条件地用斜杠(/)并列,提出了“计量确认”要求,难道说的还不够清楚和明确吗?陆云对5.2.2条的解释不堪一击:
  a)款,并没“非常明确地告诉大家”,只对“校准结果”进行符合性确认,“检定结果无需确认,因为《检定证书》已经作出了合格与否的符合性判定结论”。这都是陆云的造谣或个人猜测。
  b)款,“只有根据检定规程确定的计量要求,才能以检定方式溯源”,“此时检定与校准 验证确认的效果相同”,更是陆云个人的胡编乱造。这个条款恰恰是把校准规范和检定规程的规定要求应能达到行业对被测对象测量的计量要求,作为“确认”的工作内容之一。
  c)款,前提条件是被确认的测量设备准确度等级“优于检测方法的规定或预期使用要求”,并无“如果确定以检定规程规定的计量要求为依据”的无端假设,陆云后面的推导完全是他的胡思乱想。
      d)款,强调了尽管“经检定或校准后”,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标准使用了“指标”)“不符合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却仍然满足实验室导出的计量要求,(标准说的是满足“实验室所使用的技术要求和量程”),此时尽管检定结论为“不合格”,“仍然判定其为符合计量要求”,即计量确认合格,允许使用。这明确表达了“经检定或校准后”,都需要“确认”的作用和重要性,与骂人流氓所说,“走法制计量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违之”,形成鲜明对照。陆云的“要么就走非法制计量的校准,出具《校准证书》,自己做计量确认”的说法,是对国家规定溯源的检定或校准两种方式自由选择的篡改,必须在不能选择“检定”时才能选择“校准”,完全是陆云的胡诌八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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