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老流氓的话,从来就这么肮脏,并散发着恶臭!我说过这种流氓我是绝不会收为徒的,我以收他为徒为耻辱。这种人低级趣味到无理可讲时就拿别人的上网时间作为攻击和谩骂的理由,难道流氓的逻辑就是他人上网时间不合己意,就证明骂人者观点正确吗? 叫你把你们家的《计量确认记录》晒出来给大家看,你TMD的在这里装死卖活这么多年,天天三更半夜爬出来搅屎。你拿不出证据,说不出道理,理屈词穷,无言以对,不证明我的观点正确难道还证明你学术流氓的观点正确呀。你大粪的水平,就只配招屎为徒,谁做了你的徒,都算倒了八辈子霉了。
我多次强调现行计量法仍然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制定的,当时国内只有“检定”而并无“校准”概念,因为“检定”一词是法制计量的术语,本身带有依法强制的特性,为了解决比强制检定数量多得多的不需法制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管理问题,不得不把带有依法强制管理特性的“检定”,分成加定语“强制”与“非强制”的两种检定,前者有画蛇添足之嫌,后者有自相矛盾之嫌。但这是那个时代的产物,也是不得不为之的措施。 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过时了吗?无效了吗?“强制”的意义是什么?适用范围是什么?对谁的行为“强制”?不叫“非强制检定”,叫“自愿检定”过不过时?不需要
法制强制管理,就可以连
法制管理都不需要啦?可以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啦?狗屁不懂在这里瞎扯淡。
“检定”就是依法强制的,自主选择的溯源方式检定,是不(或非)强制检定的,作为溯源方式之一,非强制检定应与其他溯源方式一样, 学术流氓到现在也不得不承认“非强制检定”的存在。“检定”溯源的目的本来就是与“校准”溯源的目的一样,不一样的是两者的“合格判据”不同。前者是“法定计量要求”,后者是“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前者已经进行的符合性判定,作出了合格与否的符合性判定结论。后者需要用户自己做“计量确认”进行符合性判定。
当两者的“计量要求”相同时,用户可自由选择以何种方式溯源,此时“检定”就与“校准+验证”等效。
当两者的“计量要求”不同时,如果合格判据是“法定计量要求”就选择“检定”方式溯源,如果合格判据是“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就选择“校准”方式溯源。 如此简单的道理,你学术流氓长了一副猪脑,就是教不会。
试想,非强制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都一样依法处置、罚款,还用得着区分吗?管你是强制还是非强制检定的,不就都是同一句话“未检定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XXXX元罚款”就行了吗? 你说对了,这半句话本来就不区分“强制”还是“非强制”。“强制”是指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不仅定期,而且定点),“非强制”是指
“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定期不定点)。拎清楚了没有学术流氓?
所以标准通篇不使用“检定”而只使用“校准”。 你就是一头教不会的猪。跟你说过多少遍了,GB/T 19022-2003是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ISO 10012:2003。啥叫“等同采用”?就是全文翻译(即ISO 10012:2003的中文版)。中文的“检定”近似于英文的“Verification(验证)”。说白了,“检定”全过程就相当于“校准+验证”,只不过合格判据是“法定计量要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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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流氓睁大眼睛看看清楚,以上截图第58页第一段标红部分,有没有告诉你什么叫“非强制检定”啊?最后一幅截图内容有没有告诉你什么情况下才选择以“检定”(不仅包括“强检”,也包括“非强检”)方式溯源啊?
自己拿不出任何证据,天天三更半夜在这里教唆、蛊惑他人做这些违法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