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202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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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为依法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
关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要求,制定本准则。
条文释义]
本条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以下简称 “《准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准则》是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清单(2023 年版)》已于 2023 3 16 日发布。其中,检 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依据已调整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 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具体条款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 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
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 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食品检 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为 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第三十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计  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 和人员的操作技能,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
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 构或者被授权的技术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内容 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 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按照告知诺 相关程序办理。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五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 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 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  五条: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 行统一管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
此外, 一些特别法也将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作为特殊领 域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条件。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关于深化环境  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开展司法鉴定机构检测实验室、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认定技术评审(含告知承诺核查, 下同)工作, 应当遵守本准则。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了《准则》的适用范围。明确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含告知承诺核查) 应当遵照本 《准则》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资质认定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和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  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国发[2021]7 )要求“对通过告 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 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  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为了有效降低检验 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风险对于通过告知承诺程序取得资  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  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开展核查。告知承  诺核查内容是检验检测机构的承诺真实性,属于技术评审范畴,应遵守《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照《检验检 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依法成立,依据  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 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 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技术评审, 是指依照《检验检测 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对检验 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以及
相关要求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质认定技术 评审的定义,分别对应《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条。

第四条 针对不同行业或者领域的特殊性, 市场监管总 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  定和发布相关技术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准则

一并作为技术评审依据。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特殊行业和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评审补充要求使用的规定。

1.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文件形式制定发布机动车检验、 食品检验、医疗器械检验、环境监测等不同领域资质认定

条件或技术评审补充要求。具体参照:《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 (市监 检测函[2022]111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 (食药监科[2016]106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食药监科[2015] 249 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国市监检测 [2018] 245 )。

2.对于从事上述领域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在主体、 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方面, 除满足本《准则》的要求外,还应满足相应的补充要求。

第五条 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 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 定,对于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对检验检测 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的内容与程序,应当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告知承诺现场核查的规定。对于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 应依据本《准则》开展告知承诺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内容应符合 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现场核查的程序应符合本《准

则》第三章的要求。

第六条 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范、客

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

[img=,6,]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8836/wps139.jpg[/img]条文释义]

本条是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的原则。

《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 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

利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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