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1076】问:公开招标项目评审结束后,一位评审专家私自带走了评审资料,这次评审结果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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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开招标项目评审结束后,一位评审专家私自带走了评审资料,这次评审结果还有效吗?

答:评审结果是有效的,但对该评审专家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二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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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评审专家私自带走了评审资料,违反专家管理条例和法规,必然会遭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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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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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7 21:45:06 Last edit by wc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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