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天津市武清区某人造花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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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武清区生态环境局对天津市武清区某人造花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射骨注塑工序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但配套的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未使用,风机未开启,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武清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三万五千元。

【启示意义】

本案中,武清区生态环境局坚持严格执法,切实把握“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计划,高效统筹监管执法活动,合理分类、科学配置监管执法资源,全面提高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效能。“双随机、一公开”作为生态环境监管活动的基本手段和方式,切实解决重复检查、随意监管问题,推进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化、规范化,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在办案程序、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卷宗装订、文书制作等各个办案环节,全过程及时、准确、依法规范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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