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关于电动葫芦是否需要验收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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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y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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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领导你们好,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目录,钢丝绳电动葫芦早已不属于特种设备,现在我们企业在原有厂房内固定钢结构上安装了一台5吨钢丝绳电动葫芦,有监管部门提出这属于特种设备,需要办理开公告知以及检验手续。从我们对相关标准的理解来看,这个要求不太合理。想咨询下总局领导,这种情况是否需要按照特种设备进行办理手续。
不胜感谢!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4-02-19您好,我们不了解具体情况,现将判断原则明确如下,请据此界定。单独的电动葫芦产品不在《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其本身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但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配置在《特种设备目录》中的起重机械上时纳入起重机整机进行管理。如果电动葫芦在工字钢上运行,电动葫芦上有小车,这种装置视为电动单梁起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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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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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y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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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
谢谢楼主一直以来给出这么多的分享!
支持刘老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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