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1241】问:某公开招标政务信息系统(货物类)建设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将价格评分因素可以设置为40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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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公开招标政务信息系统(货物类)建设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将价格评分因素可以设置为40分吗?

答:《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明确,政务信息系统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

无法确定项目属于货物或服务的,由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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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将价格评分因素设置为40分是存在的,但是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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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
政务信息系统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
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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