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资料】关于企业公开其执行标准的三个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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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总局领导:您好。关于企业公开执行标准一事,请教三个问题。
一、企业未公开其执行标准,目前是否停止查处?根据《标准化法》第三十八条“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现登录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std.samr.gov.cn/,找不到逾期不改正的公示栏。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qybz.org.cn的“应公开未公开”一栏,也没有一条记录。这是不是意味着要么全国的企业都把标准公开做到位了,要么市场监管部门实际上已停止了查处工作?
二、“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这样软绵绵的规定,如何推动标准化工作?国家层面到底是怎么考虑的,请给基层一些指导。
三、企业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了其执行标准,但未在产品上标注执行标准,是否不违反目前的法律法规?
恳请领导赐教。



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

时间:2024-04-01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依法对企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标准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在监督检查中拒绝提供信息或者提供不实信息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或者公告。企业未公开其提供产品和服务执行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二、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三、产品包装未按要求标注执行标准的,按照产品质量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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