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结果不需要报不确定度的四种情况
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谢谢路云专家从CNAS的相关文件,对该问题给出更祥尽的解答。
其实这个问题在CNAS-CL01-G003:2021《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中,已经规定得很明确了:
关于第6.1条的注释2,个人觉得是值得商榷的。众所周知,“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是与被测对象自身的性能好坏强相关的,也是唯一不能由检测机构主动控制的,被测对象“料”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不可能事先已经确定与验证。事先能够由检测机构主动把控确定与验证的,只能是人、机、法、环四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即“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
所以CNAS侧重的,是什么情况应该评定“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特别是在第6.7条(包括注释),给出了带有强制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