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仪”起享奥运】未取得危废经营许可证的蓄电池经销商,以旧换新的方式,销一收一,回收废蓄电池,是否违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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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未取得危废经营许可证的铅酸蓄电池经销商根据《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废铅蓄电池回收技术规范》在和车辆维修企业达成以旧换新,销一收一的经营模式中临时收集废铅蓄电池,蓄电池经销商再定期将收集的废铅蓄电池交给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回收处置。蓄电池经销商经营中这种收集废铅蓄电池做法是否违反相关未取得危废经营许可证收集危废品这一规定。感谢解答!

回复:你好,《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6.1(a)规定,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明确,引导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建立产品全生命周期追溯系统,采取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委托回收模式,通过生产企业自有销售渠道或专业企业在消费末端建立的网络回收铅酸蓄电池,支持采用“以旧换新”等方式提高回收率。据此,应由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组织采用“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本企业生产的废铅酸蓄电池。经销商、渠道商等并不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切勿非法收集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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