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食品级法规: 2005年起,欧盟最新颁布了针对与食品接触物质的法令1935/2004/EC(Regulation NO. 1935/2004/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7 October 2004).该指令已取代以下两项法令:80/590/EEC和89/109/EEC。法令1935/2004/EC列明了与食品接触的产品/物质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符合良好制造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GMP); 当产品接触食品时,不可: 1. 释出对人体健康构成危险的成分 2. 导致食品的成分产品不能接受的改变 3. 降低食品所带来的感官特性(使食品的味道、气味、颜色等改变) 某些欧盟成员国,如德国、法国等,除严格依循欧盟1935/2004指令外,还有当地的食品级法规必须遵循,德国LFGB(LMBG),法国French DGCCRF2004-64,英联邦:UK SI 898:2005和意大利公报(Gazzetta Ufficiale G.U)法律NO。283 OF 30/40/1962和地方法令21/03/1973(D。M。21/03/73)等。 欧盟食品级标识 符合食品级安全的产品可在包装或包装表面上显示以下的标志,表示“产品可适用于包装食品”。在出售前没有与食品接触的产品(例如:炊具,餐具,电器产品)必须在产品或包装上贴上这个标志。 附加标识要求:80/590/EEC指令提出当与食品接触的产品投入市场时,以下标识需清楚: 1.”for food use” 或”food grade symbol”文字; 2.特殊使用、安全使用的说明及预防措施需列出(例如:不能于微波炉使用;不适用于脂肪类食品) 3.充足的资料以供追踪物品来源之用 4.使用(有效active)和 (智能 intelligent )材料的资料 5.公司资料: 1) 名称或商标 2)注册公司,制造商,代理商或零售商地址,文字部分清晰明了,商标清楚。